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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7日星期四

公安部拒绝公开《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的决策依据

公安部拒绝公开《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的决策依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927日发布

 

201286日公安部网站刊登《公安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1]》,报道发出后,过往药物成瘾者社群引发热议,社群人员传闻各地已有驾驶员因为既往使用毒品的记录而被注销驾照。

由于驾驶权关系到药物成瘾者社群回归社会的工作生存问题,鉴于当时网络上无法检索到该通知全文,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于813日向公安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内容包括:

1.申请全文公开公安部20128月下发的《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

2.《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的决策依据;

3.据报道,《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中表述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请问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员是否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范畴?

 

申请寄出后,94日爱知行办公室接到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010-66262550)电话,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解释由于该申请需要延期十五个工作日答复。

927日,爱知行办公室收到公安部于925日通过挂号信寄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2年(答)27号与2012年(答)28号。

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12年(答)27号:本机关于2012815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申请公开《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规定,对你单位申请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条、第26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可予公开的部分政府信息:纸质。

附件:《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附后)

 

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12年(答)28号:本机关于2012815日受理了你提出申请公开《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的决策依据以及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员是否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范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公安部应当公开广泛影响药物成瘾者驾驶权问题的《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的决策依据。我们将就此问题向公安部提出进一步问询及建议。

 

1:爱知行《政府信息公开手册》

下载地址1http://vdisk.weibo.com/s/20Yo1/1348634946

下载地址2https://www.box.com/zfxxgk

 

2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

公通字〔2012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特别是江苏省常合高速公路苏州段 422”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的严重危害性。为有效遏制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现就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排查清理吸毒驾驶人

()组织全面排查清理。8月底前,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禁毒部门要组织对本省(区、市)驾驶人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将吸毒人员登记信息与驾驶人信息进行集中比对,掌握本地有吸毒记录的驾驶人基本情况和底数。

()集中办理驾驶证注销。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8月底前,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驾驶人,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对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办理注销业务以及驾驶人正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向社会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并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驾驶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注销业务时,应当收存登记吸毒人员信息与驾驶人信息比对记录。驾驶人对注销驾驶证提出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禁毒部门进行核查。

二、建立吸毒驾驶人核查机制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禁毒部门要建立驾驶人数据库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的关联,实现自动比对功能,及时交换数据信息。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在办案过

程中发现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持有驾驶证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吸毒驾驶人信息交换给交通管理部门。

()严格驾驶证申领核查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驾驶证申领业务时,要查询、比对登记吸毒人员信息,对发现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不予受理申请并说明理由;已受理申请的,应当中止业务,不予核发驾驶证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禁毒部门进行核查。对发现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但不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禁毒部门进行核查。

()严格业务核查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驾驶证补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或者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时,耍查询、比对吸毒人员登记信息,发现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车辆管理所要按规定注销驾驶证,并收存登记吸毒人员信息与驾驶人信息比对记录。驾驶人对注销驾驶证提出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禁毒部门进行核查。

三、建立重点驾驶人严管机制

()从严管理校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禁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结合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集中清理、重新核发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校车驾驶资格许可时,要查询、比对吸毒人员登记信息,对发现有吸毒记录的,不予受理申请;已受理申请的,应当中止业务,不予准许校车驾驶资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执勤执法和处理事故中,发现校车驾驶人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要按照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从严管理客货运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禁毒部门要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现有客货运驾驶人进行集中清理,对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成瘾未戒除注销驾驶证的,要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取消其营运资格;发现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要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建议对其加强监管或调整工作岗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驾驶证业务、处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时,发现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按以上规定办理。

四、建立毒驾违法行为查处机制

()加大查处毒驾力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执勤执法和处理事故时,要加大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驾驶人有明显吸毒特征、表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属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有困难的,移送禁毒部门或者有吸毒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医疗机构进行检测;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要查询、比对吸毒人登记信息,属于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有困难的,移禁毒部门或者有吸毒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医疗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被认定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由本级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抄告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注销驾驶证。

()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禁毒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点做好车辆拦截、现场调查询问、查询比对信息等工作,禁毒部门重点做好涉嫌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人员的现场检测工作。

()完善执法工作程序。省级公安机关要制定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查处程序,明确在道路执勤执法和处理事故过程中甄别驾驶人吸毒特征的方式方法,以及调查询问、查询比对、证据固定等程序。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禁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办案衔接,规范涉嫌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人员移送检测以及违法处罚的办案程序。

五、建立宣传教育长效工作机制

()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禁毒部门要将预防和治理“毒驾”问题作为重点内容,积极商请宣传部门,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作,及时提供新闻素材,对严重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加强驾驶人教育培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增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协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禁毒教育纳入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的培训。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时,增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危害性的相关内容。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要组织禁毒民警、禁毒工作者、禁毒志愿者,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有吸毒史驾驶人的教育管理,引导其自觉抵制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

()加强内部教育培训。公安机关要开展吸毒特征判断识别、吸毒检测技术等专业培训工作,提高交通民警执法能力。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开展查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专题培训和经验交流,编制执法疑难问题应对手册和典型案例,不断提高交通民警发现、查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能力。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抓紧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0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1] 公安部网站,201286日,http://www.mps.gov.cn/n16/n1252/n1837/n2557/3342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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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3日星期日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发布《中国学校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政策及落实情况观察报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发布

《中国学校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政策及落实情况观察报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924日发布

 

 

性教育是艾滋病预防的关键因素,对于实现对实现艾滋病预防、治疗、关爱和支持的普遍可及性目标至关重要。从世界的范围内来看,学校始终是开展青少年预防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的一个主要场所和渠道,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中国学校性教育所必须面对的最大现实是,一方面是青少年性知识的匮乏,另一方面则是学校性教育的缺位和失范。

 

2011年至2012年期间,我国政府出台了多个与学校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相关的政策文件,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文件是《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意见》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各地政府部门,尤其是教育、卫生部门对这两个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如何?是否出台了相应的对策、制定了具体的措施?我们认为,观察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以及其落实情况,是监督并推动中国学校性教育发展的一个切实可行的着力点。

 

基于以上宗旨,我们在观察报告中通过媒体和网络层面信息的收集和梳理,对2011年至2012年中国各地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政策的发展情况进行了总结归纳;同时,结合学校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的政策精神和具体规定,对国家政策做了微观层面的观察指标分解,以此作为今后对国家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检验的一个重要依据。本报告将同时抄送给国家卫生部、教育部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综合对近年来中国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政策的各项观察,可以发现,国家对学校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的重视程度在提高,各地的性教育实践也在逐步开展,这是一个明显的进步。但在现行政策下,中国的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依然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形势并不容乐观。在政策层面,最大的问题在于,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缺乏保障,即各项政策出台缺乏明晰而有效的责任机制。例如,中央政府对学校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从教学内容到教材、课时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政府也都进行了贯彻传达,但这些政策规定由于没有相应制定责任机制和惩罚措施,所以更多的流于形式、无法得到充分的落实。

 

另外,随着我国对学校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问题的逐渐重视,教材、师资等滞后的问题越发凸显出来。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将艾滋病预防及性教育内容列入初中以上学校的教学计划,但实际上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授课内容,可操作性欠缺。更为深切问题是,迫于国家的教学要求,很多地方教育、卫生部门纷纷自己开发教材、培训师资、设置课程,但是,如何保证这些工作建立在的科学基础上?如何弥合其背后隐藏的不同观念和价值的差异?如何才能良好的实现教学效果,切实提高青少年的性知识和改善其态度、行为?

 

性教育与艾滋病教育领域的所面对所有这些问题,急需教育、卫生、计生等政府部门制定专门的调研机制来加以应对,也需要来自各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民间机构的研究投入和行动参与。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近年来致力于监督和推动学校性教育和艾滋病教育的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推动学校性教育、艾滋病教育教材符合公共卫生科学、心理学、法律和国际人权精神,推动学校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教学效果的监测、评估;也希望通过建立一个广泛的、长期的专家协作机制,开展合作研究。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希望在此报告的基础上,邀请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同仁,一起来探讨、研究前文所述的中国学校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所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从民间的角度推动中国学校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的切实进步。

 

附:报告全文下载链接


新浪微盘:

http://vdisk.weibo.com/s/drrNp

 

Box网盘:

https://www.box.com/s/sfx2r6mwzqd2df8ekpl3

 

Google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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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6日星期日

《中国受艾滋病影响残障人权利状况民间报告》


中国受艾滋病影响残障人权利状况民间报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9月13日发布
 
        联合国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八届会议将于9月17至28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其中9月18、19日审议中国的报告。作为对中国政府履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国家报告的补充,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今发布中国受艾滋病影响残障人权利状况民间报告》,希望推动中国政府关注残疾人艾滋病防治和关怀工作,保障残疾人权利和健康。
 
    我们注意到,易受艾滋病影响的脆弱群体中,血友病患者是高危致残群体,同时血友病患者因长期使用血液制品增加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药物成瘾者使用药物容易出现自杀、自残行为,而在戒毒场所中,药物成瘾者因承受高强度的劳作或来自警方的酷刑而易造成肢体残疾;因工伤、车祸等受伤致残人士在医院进行急救时,输入不洁血液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与残疾伴其一生;艾滋病病毒侵害中枢神经系统,大脑或其他身体部位,导致智力障碍、失明、肢体瘫痪等,成为暂时或永久的残障人士。
 
    我们遗憾地看到,目前中国整体上缺乏对残障人士艾滋病防治问题的关注,中国残障人士面临严重的感染艾滋病病毒风险。现有的艾滋病预防、治疗、护理和支持方案基本无法满足残障人士的具体需要,也未考虑到因艾滋病病毒致残人士的社会需要和社会救济。
 
    中国卫生部门及民间组织少有具体针对残障人士的艾滋病防治项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与《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2011-2015》均只字未提残障人士艾滋防治相关计划,这说明残障人士艾滋防治问题在中国国家艾滋病防治方案中并未得到足够重视。人们认为残疾人没有积极的性生活,也不从事注射毒品等其他风险行为,因此往往将残疾人排除在艾滋病教育、预防和支持服务之外。

摘要 
鉴于中国残障人士面临的种种权益被侵犯状况,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提出如下要求:
1.由卫生部、公安部等中央部委与残联建立经常性的协作机制
1996年中国国务院建立了由32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20008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关于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中,对卫生部、公安部等部门防控艾滋病工作作了部署,但缺乏与残联、民间艾滋病防治组织的协作机制,建议卫生部、公安部等部门应当与残联、艾滋病防治工作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经常性的协作机制,协同处理好残障人士群体中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2.在残障人士纳入艾滋病的防治和关怀工作中
3.落实对感染艾滋病病毒和丙肝病毒的残障人士的赔偿和救助工作
4.保障被羁押的残障人士权益,废除强制戒毒政策
5.取消动态监控机制,停止侵犯精神疾病患者、过往药物成瘾者群体的人权
鉴于动态管控机制对精神疾病患者、药物成瘾者的大规模人权侵犯,建议取消以政治维稳为目的的动态管控机制。上述动态管控机制严重侵犯精神疾病患者、过往药物成瘾群体的公民权利,加深了对其的污名化和歧视,增加了社会隔阂,而不是“以人为本”,并无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出发点。建议公安部、卫生部在科学调研的基础上,真正依照“以人为本”、提供人性关怀的社会工作策略,在自愿的基础上,为精神疾病患者、药物成瘾者提供基于社区的医疗关怀服务,而不是将其纳入公安部门的动态管控,耗费全社会精力来剥夺他们的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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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在即,呼吁关注中国残障人士艾滋病防治与权益保护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在即,呼吁关注中国残障人士艾滋病防治与权益保护

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八届会议将于91728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其中91819日审议中国的报告。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在联合国审议中国残障人士权益状况之际,关注中国残障人士艾滋病防治工作和权益保护。
中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不容乐观,而目前各种社会障碍使得残障人士处境更为不利,残障人士无法全面有效地参与社会,这直接导致残障人士成为极易感染艾滋的脆弱群体。
1残障人士较难获得艾滋病防治相关资料及性教育艾滋防治教育资源。
和其他群体一样,残障人士需要艾滋病防治相关资料。中国艾滋病预防工作主要是集中于使用纸媒和其他文字资料来提供公众认知,但是这些文字材料中的艾滋病预防信息很难准确有效地传达给残障人士,特别是聋哑人与盲人。
同时,残障儿童因缺少特殊教育学校而面临失学,他们无法在校园环境中获得重要的性健康和艾滋防治知识。特殊教育学校本身也缺少性教育艾滋防治教育课程,口语教学、手语教学及盲文教学内容缺乏公共卫生知识等。
2)残障人士易受到性侵犯,常被置于感染艾滋病和性病的风险之中。
残障人士在家中、寄宿学校及其他收容地,秘密的性关系和被性虐待时常发生。特别是女性残障人士。根据中国媒体信息,近年来中国农村留守老人强奸案呈上升趋势,遭受性侵害的多为残障人士。
3))残障人士难以获得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
残障人士不仅缺少渠道去了解如何避免艾滋病感染,同时也较难获得无障碍的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此外,性健康、生殖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可能本身缺乏残障问题方面的专业知识,对残障人士持有歧视性态度。而大多数提供艾滋咨询检测的卫生部门、医疗单位没有无障碍通道,缺乏手语设施,也不以盲文、视像和浅显易懂的语言提供艾滋咨询检测信息。在药品紧缺的地方,残疾人在治疗方面并无优先可言。中国卫生部门及疾控部门未能向残障人士提供无障碍的艾滋咨询检测服务,一旦残障人士面对感染艾滋病的风险,他们可能无法获知预防艾滋病的措施,他们也可能不会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艾滋病咨询,或者他们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艾滋病传染给他人。
我们注意到,易受艾滋病影响的脆弱群体中,血友病患者是高危致残群体,同时血友病患者因长期使用血液制品增加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药物成瘾者使用药物容易出现自杀、自残行为,而在戒毒场所中,药物成瘾者因承受高强度的劳作或来自警方的酷刑而易造成肢体残疾;因工伤、车祸等受伤致残人士在医院进行急救时,输入不洁血液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与残疾伴其一生;艾滋病病毒侵害中枢神经系统,大脑或其他身体部位,导致智力障碍、失明、肢体瘫痪等,成为暂时或永久的残障人士。
我们遗憾地看到,目前中国整体上缺乏对残障人士艾滋病防治问题的关注,中国残障人士面临严重的感染艾滋病病毒风险。现有的艾滋病预防、治疗、护理和支持方案基本无法满足残障人士的具体需要,也未考虑到因艾滋病病毒致残人士的社会需要和社会救济。
中国卫生部门少有具体针对残障人士的艾滋病防治项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与《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2011-2015)》均只字未提残障人士艾滋防治相关计划,这说明残障人士艾滋防治问题在中国国家艾滋病防治方案中并未得到足够重视。人们认为残疾人没有积极的性生活,也不从事注射毒品等其他风险行为,因此往往将残疾人排除在艾滋病教育、预防和支持服务之外。
鉴于中国残障人士面临严重的感染艾滋病病毒风险及种种权益被侵犯状况,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强烈要求卫生部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注中国残障人士艾滋病防治与权益保护,同时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1.由卫生部、公安部等中央部委与残联建立经常性的协作机制
1996年中国国务院建立了由32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20008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关于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中,对卫生部、公安部等部门防控艾滋病工作作了部署,但缺乏与残联、民间艾滋病防治组织的协作机制,建议卫生部、公安部等部门应当与残联、艾滋病防治工作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经常性的协作机制,协同处理好残障人士群体中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2.在残障人士纳入艾滋病的防治和关怀工作中
20101231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1]2012113日发布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2]缺乏对残障人士开展艾滋病防治和关怀工作的内容,由于残障人士身体条件的限制,在接受艾滋病健康宣传、行为干预、医疗关怀时面临更多的困难,有必要在国家的法律政策中对其列出专题的保障措施,为残障人士接受艾滋病关怀和救助工作建立无障碍通道。
3.落实对感染艾滋病病毒和丙肝病毒的残障人士的赔偿和救助工作
鉴于中国存在相当数量的因为使用不合格血液制品而感染艾滋病病毒、丙肝病毒等疾病的血友病患者尚未得到完全的赔偿与救助,并且在维权过程中受到打压,建议中国卫生部、民政部联合对血友病患者进行艾滋病病毒及丙肝病毒的免费检测,保障因使用不合格血液制品而感染艾滋病、丙肝病毒的患者的法律诉讼权益,督促责任单位进行全面赔偿,落实国家对艾滋病患者的关怀救助措施,将血友病和丙肝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4.保障被羁押的残障人士权益,废除强制戒毒政策
据《中国政府对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问题单的答复材料》问题13,中国监狱有残疾罪犯40154名(未统计公安监管部门的被拘留残疾人员)[3]。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4]缺乏对被羁押中的残障人士权益的关注,建议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明确羁押场所中残障人士的权益保护,在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等监管场所落实对残障人士的待遇,如无障碍通道、必要生活辅助设施等器具,为被羁押的残障人士提供生活便利,免除残障被羁押者的劳动要求。
20123月,包括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等多家联合国机构号召存在强制戒毒和康复中心的国家关闭这些中心,在社区中实行自愿、以实证和权益为基础的健康和社会服务[5]我们建议中国顺应国际潮流,取消强制戒毒政策,为药物成瘾人群提供以实证为依据的毒品依赖治疗,艾滋病和结核病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提供人性化的心理卫生服务、药物康复和公共卫生服务。
5.取消动态监控机制,停止侵犯精神疾病患者、过往药物成瘾者群体的人权
鉴于动态管控机制对精神疾病患者、药物成瘾者的大规模人权侵犯,建议取消以政治维稳为目的的动态管控机制。上述动态管控机制严重侵犯精神疾病患者、过往药物成瘾群体的公民权利,加深了对其的污名化和歧视,增加了社会隔阂,而不是“以人为本”,并无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出发点。建议公安部、卫生部在科学调研的基础上,真正依照“以人为本”、提供人性关怀的社会工作策略,在自愿的基础上,为精神疾病患者、药物成瘾者提供基于社区的医疗关怀服务,而不是将其纳入公安部门的动态管控,耗费全社会精力来剥夺他们的公民权利。
此致。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常用名: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914


[2] 国务院办公厅,2012113日,http://www.gov.cn/zwgk/2012-02/29/content_2079097.htm
[3]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中国政府对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问题单的答复材料,http://www.ohchr.org/Documents/HRBodies/CRPD/8thSession/CRPD.C.CHN.Q.1.Add.1_ch.doc
[5]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等,20123月,http://www.unaids.org.cn/pics/201203260935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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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0日星期一

爱知行发布《维吾尔人办理护照简报》

维吾尔人办理护照简报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9月10日发布

     鉴于维吾尔族公民办理护照时经常遇到困难与障碍,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特编辑此简报,内容包括办理护照流程图,办理护照的有关规定,维吾尔族公民办理护照遇到 的困难及经验等,希望能给网友提供一些办理护照的建议,欢迎大家就此问题继续讨论,将意见反馈给我们,一起来推动公民办理护照的权利!

摘录:

维吾尔族公民办理护照遇到的困难:

申请办理护照程序复杂、手续繁多,受理机关对申请人百般刁难!

(1)申请办理旅游护照
网友:我户口在伊犁,由于今年公司出国旅游,所以需要提前办理好护照。但是,公安局说需要出示新疆本地旅行社的发票,还说出国后旅行社还要负责把护照收 回。但是我人在外地,和公司一起出国,也不可能从新疆的旅行社走,更不能出示新疆旅行社的任何东西。我去问旅行社他们更夸张,办理护照费要800块/人, 取护照时还需要交纳5000元护照押金,护照一次使用不能超过三个月,旅游完以后还得把护照交还给公安局,新疆办理护照怎么有这么可笑的规定,我应该怎么 办?

(2)申请办理商务护照
网友:申请办理商务护照相当麻烦,我都快疯了,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国外邀请函、公司派遣函+公章+法人代表签字,带上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完税证明,工 资条3个月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机构代码证,无犯罪记录证明,街道证明,派出所证明,BALBALBALA..反正只有你做不到的,没有他们想不到 的。.

(3)申请留学护照
网友:听说申请留学护照如果是随项目留学的需要携带留学公司开具的项目说明,留学公司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但我是外国学校那边直接录取的,派出所有关负 责人要求我提交我要留学学校一年的学费单子,说没有学费单子的就不给办理,个人银行账户里还要有一定金额的存款,还要我提供书面录取通知书原件,现在国外 很多大学都是email offer letter的,我只好继续联系学校那边了,最后还要求出具对方国家的官方邀请函,但人家那边说了出具邀请函是要填写本人护照号码,或者上传护照复印件 的,我当时就乐了,嘿嘿这不是鸡蛋与鸡的关系吗?

(4)申请探亲护照
网友:需要国外的亲戚或者朋友发私人邀请函给你,而且他们需要拥有发函国的居民身份才可以,然后是暂住证,问题是我本人户口在新疆,暂住在上海,由于他们 要求提交一大堆材料,准备不了的就不予受理,为了办这个护照我在家乡待得够久的了,暂住证也过期快一个月了,我又得千里迢迢万里奔波回上海办理暂住证。还 有出具的那个无犯罪证明记录,上海公安局说户口是新疆的,这个证明就要到新疆开,新疆公安局说人在上海,就得回上海的公安局开,现在可怎么办啊,我被别人 当皮球踢来踢去的闹着玩了,有没有办过的朋友给支个招吧!!!

(5)当面拒绝受理,也不向我说明理由
网友:我去办理护照也不知道要什么材料,因为他们直接说办理不了,我问他们为什么,他们也不搭理我,我应该怎么办啊?

(6)受理机关无故拖延,迟迟不给我颁发护照
网友:他们受理了我的申请,也向我出具了申请受理的回执,但之后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给我颁发护照也没有向我书面说明理由,现在距离我申请护照的时间已经快半年多了,我还是拿不到我的护照,可怜我交了的220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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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5日星期三

爱知行发布《维吾尔人法律和人权信息资源手册》

请帮助转发!本手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少数民族运用法律和人权机制的情况。


维吾尔人法律和人权信息资源手册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编
2012年8月

目  录
关于本手册    1
维吾尔人要学会用法律和人权机制维护合法权益    2
一、基本的法律概念    4
二、公民基本权利    6
(一)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6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7
(三)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方面的权利    9
(四)公民文化方面的权利    13
(五)婚姻家庭生活    15
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    16
四、国家艾滋病预防、治疗、关怀和权益保护法规政策    18
五、国际人权机制    20
(一)关于国际人权机制的基本概念    20
(二)国际人权条约    23
(三)中国所签署的各项公约下载地址    25
(四)其它机制    25
附件1:    27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7
2.世界人权宣言    29
3.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34
4.公民社会团体参与监督中国履行国际人权公约    42
5.联合国人权机制相关文件    44


关于本手册

自2006年开始,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城市的流动维吾尔人中开展各类健康项目。初期,我们的工作重点是直接走进社群,进行有关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教育、救助晚期艾滋病患者、帮助社群获得暂住证、租房、美沙酮治疗等信息。2010年,我们发布了第一个研究报告《维吾尔流动人口在城市的健康、居住及其他人权报告——以北京市的流动维吾尔族为例》,此报告得到很多关心维吾尔人权益人士的认可,并以不同的形式转载发布。与此同时,我们编写了维汉双语的艾滋病知识手册,制作分发了类似的扑克牌,并组织有关毒品和艾滋病相关的工作坊、座谈会,发布各类保护这一边缘群体权利的呼吁信,积极吸收及培养一些维吾尔年轻人加入疾病预防干预工作行列……

然而,最近在网上热议的星巴克拒绝新疆籍或维吾尔人事件,让我们再次认识到利用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国际人权法和人权保护机制来维护权益的重要性。尽管这将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但我们相信只有一步一步地开始,才可以在更广、更深的层面维护大家基本的权益。仅将此手册作为合法维权行动的一小部分,献给所有生活在社会边缘、但依旧积极谋生的人们,献给那些敢于挑战陈旧体制的公民行动者们。

我们向所有参与本手册编写、积极提供意见反馈的工作人员和网友深表感谢!这份手册的发布离不开他们对维吾尔社群、维吾尔人员发自内心的关怀。做为初稿,本手册不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修改。对此,我们会积极征集和虚心接受来自广大专家朋友的指正和反馈。我们将在本手册发布一个月内接受反馈和指正意见,请发邮件至 aizhixing2012@gmail.com 并抄送 uyghuraction@gmail.com。您的关注是对我们工作的莫大支持。

为谢 !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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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维吾尔人法律和人权手册(2012年8月版).doc" http://vdisk.weibo.com/s/bWc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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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吾尔人权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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