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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30日星期三

对卫生部《2012年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的几点评论

对卫生部《2012年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的几点评论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年1月31日发布

 

2013年1月25日,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发布《2012年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08〕25号)的要求,卫生部向社会公布2012年度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该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共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长期关注艾滋病防治工作政府信息公开。2012年,爱知行发布《爱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手册>》、《爱知行向卫生部门申请全球基金项目自查督查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总结》和《2012年防治艾滋病经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结》等报告。参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提出:“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一是推进财政预算和决算公开。报送全国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国务院部门和单位,要在2011年普遍公开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的基础上,公开财政部批复的全部预算表格并细化公开到款级科目,其中有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等支出要细化公开到项级科目。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部门预算决算的单位外,其他尚未公开预算决算的中央部门,要加快公开步伐;已经公开的,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各省(区、市)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在普遍公开财政预算决算的基础上,推进省级政府部门公开部门预算和决算,并扩大范围,细化内容。”


遗憾的是,我们注意到,尽管卫生部2012年印发的《关于深化卫生政务公开加强卫生政务服务的意见》(卫办发〔2012〕18号)也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及时、准确公开财政预算决算、卫生重大决策和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卫生发展规划(计划)、重大工作部署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但是,无论卫生部,还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对我国政府财政支持的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信息缺乏基本的公开,几乎全部拒绝了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提出的要求公开艾滋病防治预算和决算报告政府信息的申请,也几乎全部拒绝了爱知行提出来的公开中国各地全球基金项目自查督查报告的申请。参见附件爱知行的两份报告:爱知行向卫生部门申请全球基金项目自查督查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总结》和《2012年防治艾滋病经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结》。


特此向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反映这些情况,希望2013年我国卫生部门艾滋病防治经费可以在全国和各省级有更大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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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3日星期三

中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民间倡导工作总结(草稿)

中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民间倡导工作总结(草稿)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124日发布

 

 

 

鉴于近期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受到政府及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推动中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福利保障,倡导落实民政部民发[2009]26号文件,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特编辑此总结,梳理2001年以来民间社会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权利倡导的相关材料,为下一步的工作提供参考。欢迎同行组织和人士补充材料,提出批评意见,我们适当修改后共同完善。

2013年,我们成立了“中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公众监督和政策倡导项目”,简称“26号文件工作组”,由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牵头,联合关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和权益的民间社群工作者、民间团体、民政和社会工作者、医学卫生工作者、爱心志愿人员等,建立关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和权益的民间工作网络。每周六晚上800-1000,通过qq群召开网络会议。项目同时设立邮件组、语音和视频节目,加强参与人员的交流,以及与大众的对话。

特此,爱知行邀请关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和权益的民间社群工作者、民间团体、民政和社会工作者、医学卫生工作者、爱心志愿人员等,参加我们的项目活动。有意参与者,可以来信报名参加,联系信箱:aizhixing2012@gmail.com,新浪微博:@爱知行法律项目。报名者需要提供个人或组织简介500字,对受艾滋病影响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500字。

爱知行会要求报名人员阅读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26号文件),提供在本地开展“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公众监督和政策倡导项目计划”。

 

联系邮箱:aizhixing2012@gmail.com

电话:010-88142132

QQ群:109116005

新浪微博:@爱知行法律项目 @爱知行儿童项目


 

一、致全国艾滋病大会组委会的一封信.... 3

二、北京爱知行动项目2002年关注儿童工作.... 5

三、血液安全、法律和人权研讨会(2005年).... 6

四、全国输血感染艾滋病受害者工作委员会工作汇编.... 7

五、四个一工程.... 10

六、红领巾在行动.... 11

七、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政策汇编及河南省执行情况简析.... 14

八、中国艾滋病和儿童权益状况民间报告.... 20

九、推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年度总结(2012.... 21

十、民政部26号文件落实与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权利座谈会.... 23

十一、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成立“26号文件工作组”,关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 24

附录: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政策相关重要文件.... 26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 26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30

云南省艾滋病患者遗孤、困难家庭生活教育救助办法... 32

全文下载地址:

下载地址1:https://www.box.com/s/4sttccn1ek2hxl3wk63q
下载地址2:http://vdisk.weibo.com/s/orx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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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1日星期一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注重庆市综治委建立“特殊人群专项组”,侵害艾滋病防治和人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注重庆市综治委建立“特殊人群专项组”,侵害艾滋病防治和人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122日发布

重庆市司法局、综治委:

根据重庆法制报201275日消息,重庆市综治委(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特殊人群专项组”在重庆市司法局召开第一次会议。重庆市副市长、重庆市公安局局长何挺出席会议并讲话,要求“建立特殊人群动态管控长效机制”。据了解,特殊人群专项组主要管理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人群、涉毒人员等8类人群。市司法局是特殊人群专项工作的牵头单位。

根据重庆法制报消息,会议审议了《重庆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特殊人群专项组工作规则》和《关于做好区县(自治县)中途之家建设相关保障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严重关注重庆市综治委成立特殊人群专项组,以及重庆市意图建立特殊人群动态管控长效机制的消息。我们特别关注到,特殊人群专项组还负责管理“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人群”的工作。我们认为事态是严重的。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解释为“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把“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人群”和违法犯罪分子相提并论,统一纳入“特殊人群专项组”管理,无疑加重人们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污名化和歧视,伤害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条例提出的行为干预措施包括药物维持治疗、安全套推广和其他干预措施等。药物维持治疗、安全套推广和其他干预措施,需要在“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个人隐私和安全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实施,而“综治委特殊人群专项组”的介入,“特殊人群动态管控”机制的建立,“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人群”将无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而令艾滋病防治工作受到严重的挑战和损害。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注意到,中央和各地综治委关于“特殊人群专项组”管理对象有不同的描述,还有涉及“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社会闲散人员”、“社会闲散青少年”、“法轮功等邪教人员、“参战退役人员、“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孤儿、“残疾人等,而对“艾滋病”等相关人群的描述有“艾滋病危险人群”、“艾滋病人”、“艾滋病患者”、“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人群”等。

2011219日,前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党校召开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建立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政策。”

胡锦涛强调,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社会管理应该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个人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尊重人格尊严和人权,尊重人民群众管理自己个人事务的权利和参与管理集体事务的权利。中共政法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对人的管理和服务”不仅应该“以人为本”,而且应该充分尊重人民群体的个人意愿,尊重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依照“知情同意”原则,而不能随便把公民定性为“特殊人群”而实施“动态管控”或管制。

为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重庆市司法局和重庆市综治委:

1、公布重庆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成立特殊人群专项组的政策批文。

2、公布《重庆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特殊人群专项组工作规则》。

3、公布《关于做好区县(自治县)中途之家建设相关保障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4、公布重庆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特殊人群专项组第一次会议纪要。

5、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人群”予以明确定义,避免误解和误会。

6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对重庆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成立特殊人群专项组、建立特殊人群动态管控机制、以及《重庆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特殊人群专项组工作规则》和《关于做好区县(自治县)中途之家建设相关保障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听取特殊人群专项组主要管理的8类人群的意见,并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改革或停止使用。

抄送:司法部、中共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卫生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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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3日星期日

重庆市民政局:全市9名艾滋病影响儿童每人每月领取600元基本生活费

重庆市民政局就爱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年1月14日

2013年1月14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收到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落实《民政部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的复函。全文如下: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的复函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首先,感谢贵公司对我市儿童福利事业的关注,现就所需信息回复如下:
重庆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给予包括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以下简称“感染儿童”)在内的各类困难儿童群体特别的关怀。近年来,市民政局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儿童福利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切实感染儿童合法权益、帮助感染儿童健康成长。
2009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下发后,我市民政部门迅速开展了摸底调查工作,在全市各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儿童和散居孤残儿童中,没有一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2010年,我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孤儿保障制度,对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在内的孤儿,从医疗、教育、就业扶持、住房、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保障。同时,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2012年,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从2012年10月1日起,对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的儿童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得到保障。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下发后,市民政局及时转发各区县(自治县)执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对感染儿童每人每月发放600元基本生活费。
截止目前,全市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有9人。其中,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的儿童2人,感染儿童7人。通过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检查,9名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每人每月均领取了600元基本生活费,儿童福利保障资金投入近10万元。

重庆市民政局
2013年1月9日

2012年12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向全国31个省级民政部门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布各省(市)配套落实26号文件的地方政策、受艾滋影响儿童数量、每月领取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及生活补贴数额等信息。目前陆续收到各省民政厅局的回复,我们将及时公布后续状况。
2012年12月30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倡议成立“中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公众监督和政策倡导项目”( 简称“26号文件工作组”),通过民间倡导、调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方式推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保障政策的落实工作。26号文件工作组每周六晚通过网络会议与艾滋病工作志愿者、热心网友进行相关讨论,欢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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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公开省民政厅关于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民发〔200926号的情况:

1.民政厅关于落实民发〔200926号文件的地方政策;

2.本省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的数量;(民发〔200926号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调研,摸清底数和情况”

3.2010-2012年民政厅为本省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投入的资金和补贴状况;

4.2010-2012年本省艾滋病致孤儿童每月领取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数额;

5.2010-2012年本省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每月领取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数额;

6.2010-2012年本省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每月领取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与营养医疗补贴数额。

所需信息的用途

行使公民知情权,进行学术研究,从事公益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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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1日星期五

爱知行向云南、河南县市级民政局申请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情况政府信息公开

向云南、河南县市级民政局申请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情况政府信息公开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111发布

 

20121230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倡议成立“中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公众监督和政策倡导项目计划”( 简称“26号文件工作组”)以来,已于15日晚进行了工作组第一次网络讨论。为进一步调研基层民政部门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的情况,工作组决定自本周起向受艾滋病影响严重的云南省、河南省基层县市级民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一步公开当地关于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的政策文件。

 

云南:鉴于云南省民政厅、教育厅于20103月曾发布《云南省艾滋病患者遗孤、困难家庭生活教育救助办法》,本次针对云南省基层县、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要将围绕该办法的落实情况,具体包括:

 

1.该县(市)民政局2010——2012年艾滋病患者遗孤、困难家庭生活救助对象保障资金的财政预算及决算报告;

2.该县(市)民政局2010——2012年艾滋病患者遗孤、困难家庭生活救助对象保障资金的审计报告(依据《云南省艾滋病患者遗孤、困难家庭生活教育救助办法》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民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河南:201212月河南日报报道,“1213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为缓解艾滋病患者群体生活困难,我省决定提高艾滋病患者生活定量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0元提高到200元。按照规定,从2012101日起,我省将艾滋病患者生活定量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80%,市县财政负担20%。艾滋病患者生活定量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患者本人及家庭成员按照规定应予享受的城乡低保待遇。今年第四季度定量补助补发资金将于近日下拨。”据此,本次针对河南省基层县、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要针对该政策,具体包括:

 

1.该县(市)民政局2012101日至1231日对艾滋病患者生活定量补助提高政策的执行情况;

2.该县(市)民政局2010——2012年艾滋病患者生活定量救助资金的财政预算及决算报告;

3.该县(市)民政局2010——2012年艾滋病患者生活定量救助资金的审计报告。

 

112周六晚8点,26号文件工作组将再次通过网络会议讨论推动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欢迎网友参与。会议QQ群号:109116005,群名:26号文件工作组。重点讨论关于开展四免一关怀等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和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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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

http://fss.mca.gov.cn/article/etfl/zcfg/200906/20090600031448.shtml

 

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额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并创造条件对孤儿监护抚养人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支持。父母一方感染了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可参照艾滋病致孤儿童标准执行福利补贴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在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最低每人每月600元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营养医疗补贴

 

2《云南省艾滋病患者遗孤、困难家庭生活教育救助办法》摘录

来源: 云南民政 时间: 2010-03-12 11:05

 

第四条 艾滋病患者遗孤、困难家庭生活救助对象是指具有下列情况人员:

  (一)因艾滋病造成的孤儿是指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因患艾滋病死亡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因艾滋病造成的孤老是指子女因患艾滋病死亡,无其他法定赡养扶助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扶助义务人无赡养能力,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老人。

  (三)艾滋病困难家庭是指因患艾滋病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和农村困难家庭。

 

3:河南日报《我省提高艾滋病患者生活定量补助标准》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20121216  来源: 河南日报

1213,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为缓解艾滋病患者群体生活困难,我省决定提高艾滋病患者生活定量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0元提高到200元。

  按照规定,从2012101日起,我省将艾滋病患者生活定量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80%,市县财政负担20%。艾滋病患者生活定量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患者本人及家庭成员按照规定应予享受的城乡低保待遇。今年第四季度定量补助补发资金将于近日下拨。

  据悉,从2004年开始,我省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患者开始进行制度性生活救助。目前,37205名艾滋病患者在纳入低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发放定量补助;全省已有艾滋病患者的家庭成员12.6万人享受到低保;全省3944名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范围,享受散居孤儿最低每人每月600元、机构养育孤儿最低每人每月1000元的养育标准;6239名因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享受200元的生活救助。

 

4:《中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权益状况民间报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11

https://www.box.com/s/c5hstcg2zy03uouuhk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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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9日星期三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发布《中国毒品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2012年)》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发布《中国毒品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2012年)》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19日发布

 

20131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正式发布《中国毒品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2012年)》。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曾于2009年和2010年、2012年连续发布过中国成瘾者人权报告。

 

2012年是《禁毒法》颁布实施五周年。回顾2012年吸毒成瘾者人权的保障,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制度性的歧视依然存在。公安部2012年修订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对有吸毒记录的大中型客车驾驶人员,建议予以调离岗位。

 

另外,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救济办法都将吸毒人员排除在社会最低保障和救济范围之外。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并推动政府部门立法将吸毒成瘾者纳入医疗保障和低保范围,要求政府公开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系统的进入和退出机制的操作办法。现实中侵犯吸毒成瘾者的隐私权、就业权、人身自由等的问题依然存在。学界对上述问题也予以特殊关注。

 

2012年中国毒品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聚焦201111月至201212月之间中国法律进展和不足,分析执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对人权现状做一个简要梳理和总结。报告由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委托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完成,由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褚宸舸副教授主笔,研究所研究人员、硕士研究生范文伯负责收集、整理资料。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希望籍此报告,使社会关注与了解药物成瘾者群体的真实生存状况和法律权利,欢迎媒体、学者、相关组织与我们联系,一起完善该报告,共同推动药物成瘾者群体的人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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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阅读&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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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动态管控、吸毒和人权》_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https://www.box.com/s/0ec757ffda53674a0fd6

 

中国毒品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2011_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https://www.box.com/s/o47rvagfx9bnfb1pa4qo

 

中国毒品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2009_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https://www.box.com/s/xef3yrmurlx55gqkzwt6

 

中国药物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2008_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https://www.box.com/s/vzfy47otnifogs4jximb

 

《戒毒人员最低生活保障申办手册》_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https://www.box.com/s/2mw11ylqgf16dkpqfe4v

 

附:《中国毒品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2012年)》目录

 

引言......................................................................... 3

一、中央立法关于吸毒成瘾者人权的规定......................................... 4

(一)法律对成瘾者人权的规定................................................. 4

1.《行政强制法》............................................................. 4

2.《精神卫生法》............................................................. 6

(二)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对成瘾者人权的规定................................... 7

1.《拘留所条例》............................................................. 7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7

3.《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7

4.《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8

5.《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8

二、地方立法关于吸毒成瘾者人权的规定......................................... 8

1.《浙江省禁毒条例》......................................................... 9

2.《江苏省禁毒条例》......................................................... 9

3.《重庆市禁毒条例(草案)》................................................ 11

4.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试行)..................... 12

5.《上海市校车管理规定》................................................... 13

6.各地社会保障和救济立法对吸毒者的排除性规定............................... 13

三、“毒驾”立法问题的法理分析.............................................. 15

(一)关于“毒驾”的相关规定................................................ 15

(二)打击“毒驾”与保障吸毒者驾驶权的平衡.................................. 17

四、关于吸毒成瘾者人权的执法和现实.......................................... 20

(一)联合国机构发表《关闭强制戒毒中心和康复中心的报告》.................... 20

(二)《环球时报》的英文版报道中国戒毒康复场所的困境......................... 21

(三)各地落实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 21

(四)公安部答复吸毒成瘾者如何脱离动态管控系统.............................. 23

(五)《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控制吸毒者中艾滋病感染....... 23

(六)涉及吸毒成瘾者人权的相关案例和事例.................................... 24

1.强制隔离戒毒行政诉讼第一案............................................... 24

2.便衣警察美沙酮治疗诊所门口抓人事件....................................... 25

3.公安部门录入吸毒者姓名错误............................................... 25

4.男子姓名被吸毒哥哥冒用不敢住宾馆......................................... 25

五、国内外学界专家关注吸毒成瘾者人权的保障.................................. 26

(一)成瘾者人权问题的专题研讨会在西安召开.................................. 26

(二)发改委《内参》关注成瘾者人权.......................................... 27

(三)中国社会科学网关注成瘾者人权.......................................... 27

(四)历史和现实相结合思考世界毒品问题...................................... 28

六、民间组织对吸毒成瘾者人权的呼吁和推动.................................... 28

(一)关于吸毒者享有医疗保障和城市最低保障.................................. 28

(二)关于吸毒动态管控系统的完善............................................ 29

(三)关于禁毒中的政府信息公开..............................................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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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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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8日星期二

爱知行欢迎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停止使用劳教制度的决定

爱知行欢迎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停止使用劳教制度的决定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年1月8日发布
 
综合媒体消息,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1月7日上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将进一步推进劳动教养、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户籍制度的改革。会上,孟建柱还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的决定。爱知行长期为社会弱势群体工作,其工作目标人群常常成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受害者,比如同性恋者、艾滋病维权人士、性工作者、药物成瘾者等。我们注意到,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不是一个单一的制度,而是在发展过程中演变出一些劳教制度的变种,比如针对药物成瘾人员(吸毒人员)的强制戒毒制度。
 
2008年6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并为此制定了严厉的强制戒毒政策,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禁毒法》生效时,尽管媒体普遍报道称,中国取消劳动教养戒毒,但实际上,很多强制戒毒所就是用的原来的劳动教养戒毒的场所,戒毒工作人员也是公安部门的原班人马,戒毒措施和强制劳动的情况也没有变化。
 
2012年3月,多个联合国机构发布《联合声明——关闭强制戒毒和康复中心》,要求“联合国各机构号召存在强制戒毒和康复中心的国家关闭这些中心,在社区中实行自愿、以
实证和权益为基础的健康和社会服务。”参见:http://www.unaids.org.cn/pics/20120326093500.pdf
 
《联合声明》指出,“强制戒毒和康复中心的继续存在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些拘留和康复中心,以‘治疗’或‘康复’的名义,在没有经过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况下,拘留了疑似吸毒者或毒品依赖者、性工作者及受到性剥削的儿童受害者。”
 
声明指出,“强制戒毒和康复中心引起人权问题并威胁到被拘留者的健康,包括增加了他们感染艾滋病和结核病的可能性。拘留个体的标准因国家不同而有所差异。然而,这样的拘留通常发生在没有经过足够的法律诉讼程序、法律保护措施或司法审查的情况下。没有经过法律诉讼程序而剥夺个体的自由违背了国际认可的人权标准,是不可接受的。而且,据报道,这些拘留中心涉及身体暴力和性暴力、强制劳动、环境不符合标准、拒绝提供卫生保健以及其他违反人权的行为。”
 
联合国机构说,“没有证据表明这样的拘留和康复中心能够为毒品依赖者的治疗、性工作者的康复、或受到性剥削的儿童受害者的康复提供了适宜或有效的环境;也没有表明这些中心提供了适当的关怀和保护。”

鉴于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向中共中央政法委、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提出下列建议:
1、修订《禁毒法》,对适用强制戒毒的情形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定,比如经常参加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成瘾者,偶尔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规定。
2、把无论强制戒毒所,还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转交给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来管理,发展医务人员、心理卫生专家、社会工作者和爱心志愿者来管理和开展强制戒毒所、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机构的戒毒工作。
3、无论强制戒毒所,还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在涉及生产劳动、医疗卫生等事务上,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和医疗卫生法规来处理。其他情形,同样按照相关法律来处理。戒毒所不应该成为法外之地。
4、联合多学科专家学者,对我国实行多年的劳动教养戒毒和现在实施的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治疗”、“康复”措施进行科学研究和评估,为政策改革提供科学依据。
 
特此致函,望中央政法委、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考虑我们的建议,把戒毒工作变得更加以人为本、更加温暖,维护好正在戒毒人员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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