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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函
闽市监函〔2020〕70号
来源:财装处 时间:2020-03-24 15:33

省发改委:

  我局直属单位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特检院)执行的《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的函》(闽价费〔2017〕17号)将于2020年4月15日到期,因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工作的需要,现商请贵委和财政厅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收费标准的总体执行情况

  三年来,省特检院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收支基本平衡,收费总体上与我省当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情况和检验成本相适应,社会各界也普遍接受,并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省特检院(不含厦门)2017-2019年检验各类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数量分别为26.87万台次(2031.2公里)、28.43万台次(3504.1公里),30.73万台次(4973.35公里),三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6.94%(56.47%);2017-201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别为33382万元、37953万元,42676万元,三年平均增长率为10.5%,扣除人员成本、差旅费、交通费、检验材料以及仪器设备等成本性支出后,收支基本平衡。

  省特检院近几年在省发改委等上级部门的支持与帮助下,依托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做了大量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工作,如开展电梯安全专项整治、公用燃气管道隐患专项整治、燃煤锅炉节能减专项攻坚战等活动,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多年来,为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历次收费标准到期重新核定中省特检院均对收费标准做了下调。近年来,国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机制做了较大幅度调整和改革,对照已颁布实行的改革措施,在2017年收费标准重新核定时,对原收费项目及标准都及时进行了调整,将改革措施落到了实处。2019年9月,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针对一些企业的诉求,结合省特检院工作实际,主动降低了个别检验项目收费标准。虽然降低了收费标准,但随着检查设备购置量的增长,检验技术、检验质量要求的提高,各项成本性支出还在逐年提高,给省特检院造成了较大的经费压力。因此,建议本次的重新核定保持原收费标准总体不变;同时,结合社会需要与省特检院工作实际,对部分项目及标准做适当下调。

  二、建议调整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下调收费标准部分

  1、电梯类收费标准

  (1)定期检验和验收检验收费标准(2017年收费文件P13),拟取消该收费标准说明中第4、5条款,同时取消验收检验,变更为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2)监督检验收费标准(2017年收费文件P13)

  拟对收费项目安装过程序号(1)-(3)档的收费标准按比例各下调0.5%,并在备注栏中增加“计费按超额累进制”。

  2、起重机械检验收费标准

  (1)桥(门)式等起重机定期检验(首次检验)收费标准(2017年收费文件P14)

  拟对收费项目为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在机械式停车设备收费标准备注栏中增加“单台设备大于20个(含)车位的,超过部分每个车位按收费标准减半计费。”

  (2)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收费标准(2017年收费文件P15)

  拟在收费标准说明栏中增加“第2条:整机上岸的门座式起重机按收费标准50%收取。”

  3、厂(场)内机动车辆类收费标准

  (1)验收检验(2017年收费文件P16)

  拟下调该收费项目三个类别车辆的收费标准,同时将验收检验变更为首次检验。

  三年来,上述收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对照华东地区其他省份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我省除厂(场)内机动车辆类检验收费标准比华东地区其他省份高外,其他类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均比华东地区其他省份低(我省厂内机动车辆内检验收费含交通费,而其它省份的检验收费均不含交通费)。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切实回应企业诉求,结合省特检院工作实际,针对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做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方案详见附件。

  (二)待定收费项目部分

  第四部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收费项目与标准(2017年收费文件P23)

  鉴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收费项目暂未列入中央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待该项目列入收费目录清单后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三、收费调整分析

  长期以来,收费标准中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整体偏低,特别是近年来检验安全技术规范调整变化增加了检验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加了检验成本,给省特检院检验成本支出带来很大压力,如:工业锅炉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等项目的收费标准。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形势与政策,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企业、平稳过渡,我们通过挖掘内部潜力和加强内部管理,在保持收费标准总体不变与我院收支大体平衡的前提下,建议暂不调整其它项目的收费标准。

  附件: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汇总目录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4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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