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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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年,[[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在[[州]]、[[县]]之下实行城、镇、乡自治。城、镇、乡的定义分别是,“[[城厢]]地方为城,其余市、村、庄、屯、集等各地方,人口满五万以上者为镇,人口不满五万者为乡”<ref name=a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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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6月,[[国民政府]]颂布《[[:s:縣組織法_(民國18年)|县组织法]]》,县之下,设[[縣轄區 (中華民國)|区]]、[[鄉 (中華民國)|乡]]、[[鎮 (中華民國)|镇]],实行自治制度,行政长官即是[[区长]]、[[乡长]]、[[镇长]],由[[直接选举]]产生。 |
2020年6月17日 (三) 18:03的版本
乡是中国历史悠久的基层行政区单位,自先秦时代沿用至今,扩展出乡级行政区的概念。
起源
《周礼·大司徒》中,有“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也”的记载。有作者认为这是“乡”做为行政区单位的起源[1]。《周礼》又记,周王国划为六乡三遂,诸侯国划为三乡三遂或一乡一遂不等。杨宽解释金文“乡”字,“象两人相向对坐,共食一簋的,基本意应为乡人共食”。故有研究者指,“乡无划地而居之意,而是指众人共享状”,“后因制军的需要,乃划分一国为若干乡,一乡之卒组成一支军队”[2]。
其他研究者则指,“乡”本义指方向,在先秦时代的文献中常引申为表示某个方向的地域。而在春秋战国时代,随着中央集权和郡县制的确立,“乡”、“里”成为基层行政区单位。“乡”、“里”的管理体制即是乡里制[3]。但直到清末,中央政府在县以下并不设置国家行政机构。
近现代
清末至北洋政府时代,中国社会巨变,为应对社会现代化的需求,新的乡一级行政体系逐步形成。至国民政府时代,开始形成全国统一的乡级行政体系[4]。
1909年,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在州、县之下实行城、镇、乡自治。城、镇、乡的定义分别是,“城厢地方为城,其余市、村、庄、屯、集等各地方,人口满五万以上者为镇,人口不满五万者为乡”[4]。
1929年6月,国民政府颂布《县组织法》,县之下,设区、乡、镇,实行自治制度,行政长官即是区长、乡长、镇长,由直接选举产生。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乡仍是中国乡村主要的基层行政区单位。1958年,进入人民公社时期。1980年代初,人民公社在全国范围内解体。至1984年底,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绝大部分转变为乡。
注释
- ^ 《“乡”起源于周朝》. 文史博览 (湖南省长沙市: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 2011, (2011年第11期). ISSN 1672-8653 (简体中文).
- ^ 臧知非. 《先秦什伍乡里制度试探》. 人文杂志 (陕西省西安市: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1994, (1994年第1期): 68–75. ISSN 0447-662X (简体中文).
- ^ 万永福. 《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的演变》. 科技信息 (山东省济南市: 山东省技术开发服务中心). 2011, (2011年第27期): 410–411. ISSN 1001-9960 (简体中文).
- ^ 4.0 4.1 魏光奇、丁海秀. 《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区乡行政制度考略》.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京市: 北京师范大学). 2004, (2004年第2期): 63–75. ISSN 1002-0209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