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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戒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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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严法
作者:韩国国会

第1条(目的)

本法旨在规定有关戒严的宣布、实施及解除等所需事项。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2条(戒严的种类与宣布等)

① 戒严分为非常戒严和警备戒严。

② 非常戒严由总统在战争、事变或类似的国家紧急状态下,处于与敌交战状态或社会秩序极度混乱,致使行政及司法职能履行显著困难时,为军事需要或维护公共安全秩序而宣布。

③ 警备戒严由总统在战争、事变或类似的国家紧急状态下,当社会秩序混乱,仅靠普通行政机关无法确保治安时,为维护公共安全秩序而宣布。

④ 总统可以变更戒严的种类、实施地区或戒严司令官。

⑤ 总统在宣布或变更戒严时,应经过国务会议的审议。

⑥ 当出现符合第2项或第3项情况时,国防部长行政安全部长可以通过国务总理向总统建议宣布戒严。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2013年、2014年和2017年修订部分条款]

第3条(戒严宣布的公告)

总统宣布戒严时,应将其理由、种类、实施时间、实施地区及戒严司令官予以公告。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4条(戒严宣布的通告)

① 总统宣布戒严后,应立即通知国会

② 在第1项情况下,如国会处于休会期间,总统应立即要求国会召开会议。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5条(戒严司令官的任命及戒严司令部的设置等)

① 戒严司令官由总统根据国防部长推荐并经国务会议审议,从现役将军中任命。

② 戒严司令部负责执行戒严事务,戒严司令官为司令部负责人。

③ 当戒严区域涉及两个或以上道(包括特别市、广域市及特别自治道)时,可设置地区戒严司令部以协助戒严司令官,并在必要时设置分区域戒严司令部。

④ 戒严司令部的组织结构由总统令规定。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6条(对戒严司令官的指挥与监督)

① 戒严司令官在执行戒严事务时,受国防部长的指挥和监督。但当戒严区域为全国范围或总统认为有必要直接指挥和监督时,受总统指挥和监督。

② 在第1项情况下,涉及国家政策的事项应经国务会议审议。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7条(戒严司令官的管辖事项)

① 非常戒严宣布后,戒严司令官管辖戒严区域内的所有行政事务和司法事务。

② 警备戒严宣布后,戒严司令官管辖戒严区域内的军事相关行政事务和司法事务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8条(戒严司令官的指挥与监督)

① 戒严区域的行政机关(包括情报及安保机关)及司法机关应立即接受戒严司令官的指挥与监督。

② 当戒严区域仅限于一个行政区时,戒严司令官通过该区最高负责人指挥与监督;涉及两个或以上行政区时,则通过相关区最高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负责人(法院则为法院行政处长)进行指挥与监督。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9条(戒严司令官的特别措施权)

① 在非常戒严区域,戒严司令官因军事需要可采取包括逮捕拘留、搜查、限制居住迁移、管制新闻出版、禁止集会结社等特别措施,但须事先公告措施内容。

② 在非常戒严区域,戒严司令官可依法动员征用必要资源,并可调查、登记或禁止物资出口。

③ 在非常戒严区域,戒严司令官因作战需要可毁坏或焚烧国民财产,但须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或公告理由、范围等。

④ 戒严司令官在实施第3项行为前,应通知该财产所在行政机关及相关财产的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者。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9条之2(对财产毁坏或焚烧的补偿)

① 根据第9条第3项引发的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但在交战状态下的损失除外。

② 国防部长应提前公告赔偿申请期限及程序,期限不少于10天。

③ 国防部长在决定赔偿金支付后,应立即将通知书发送给赔偿对象。

④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保存与财产毁坏或焚烧相关的调查报告、证明文件及照片等材料。

⑤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与赔偿支付相关的细节由总统令规定。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9条之3(赔偿标准等)

① 除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根据第9条之2第1项的损失补偿应以现金支付。

② 损失金额的计算应以财产被毁坏或焚烧时的税基为准。

③ 第2项的税基由总统令规定。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9条之4(不予赔偿)

因毁坏或焚烧而灭失的财产为国有或共有财产时,不适用第9条之2第1项规定的赔偿条款。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10条(非常戒严下军事法院的管辖权)

① 在非常戒严区域,以下犯罪由军事法院审理:

  1. 内乱罪
  2. 外患罪
  3. 涉及外交关系的犯罪
  4.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5. 爆炸物相关犯罪
  6. 妨碍公务的犯罪
  7. 放火罪
  8. 货币相关犯罪
  9. 杀人罪
  10. 抢劫罪
  11. 《国家保安法》规定的犯罪
  12. 《枪械、刀具、火药安全管理法》规定的犯罪
  13. 军事需求法律中规定的犯罪

② 若非常戒严区域内无法院或法院交通受阻,第1项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也由军事法院审理。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11条(戒严的解除)

① 当第2条第2项或第3项规定的情况恢复正常或国会要求解除戒严时,总统应立即解除戒严并公告。

② 总统解除戒严时需经过国务会议审议。

③ 国防部长或行政安全部长在发现戒严情况恢复正常时,可通过国务总理建议总统解除戒严。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12条(行政与司法事务的恢复正常)

① 自戒严解除之日起,所有行政事务和司法事务恢复正常状态。

② 非常戒严实施期间,根据第10条规定由军事法院审理的案件,其管辖权自戒严解除之日起移交至普通法院。但总统认为必要时,可将军事法院的审判权限延长至不超过一个月。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13条(国会议员的免逮捕特权)

在戒严实施期间,国会议员除现行犯外,不得被逮捕或拘留。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14条(处罚)

① 通过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领取根据本法规定的补偿金者,或明知此事实仍支付补偿金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超过3000万韩元的罚款。但补偿金额的3倍超过3000万韩元时,罚款金额可以达到超出部分。

② 违反第8条第1项戒严司令官指示,或不遵守或违反第9条第1项或第2项戒严司令官措施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 未遂犯适用第1项规定进行处罚。

④ 第1项规定的有期徒刑和罚款可以并处。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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