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資源:選擇許可證
這個頁面是為那些貢獻他們的自己的作品的人的指南,他們想要關於免費許可證的建議,以及選擇應用於他們工作的“最佳”許可證。
如果您不想閱讀本文而只想知道共享資源社區推薦的許可證,請選擇以下其中一項:
- {{CC BY-SA 4.0}} (some rights reserved – attribution and sharing alike required)
- {{CC BY 4.0}} (some rights reserved – attribution required)
- {{CC0}} (no rights reserved – public domain or waiver if the PD release is invalidated)
但是,最好閱讀本頁的其餘部分,以了解您同意的內容!
意識形態和哲學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法律的一種形式,它賦予智力作品的創作者控制如何使用該作品的權利。但是,創建者可能會選擇放棄部分控制權。
創作者擁有版權。在傳統(“專有”)許可下,創作者(例如小說家)將特定許可出售給特定人員(例如圖書出版商或電影製片人)。然而,當作者將作品置於公共許可之下時,他們允許任何人在某些條件下使用他們的作品。
反著作權的人認為當前的版權制度和/或任何版權制度是不合適的,應該嚴格限制和/或完全廢除。如果您反對版權,您可能希望在公共許可下發布您的作品,該許可盡可能放棄作者的版權(在許多國家/地區發佈到公共領域是不合法的,但您可以使用CC-0 )。請參閱“公共領域和近似值”部分。
Copyleft是利用版權系統去除版權中常見的限制,並防止其他人重新施加它們的想法。擁護版權的人可能會也可能不會反版權。如果您相信copyleft,您可能希望使用“Copyleft / Sharelike”部分中詳述的免費許可證之一。
創作者可以在多個許可下發行作品,公共或專有。
軟件模型
軟件程序的模型是眾所周知的,並且在一系列應用中取得了成功,從整個操作系統(Linux)到用於運行維基百科及其姊妹項目的軟件( 兩者都使用copyleft GNU通用公共許可證;見下文)。該軟件的主要特點是:
- 有權查看源代碼(開源)
- 源碼修改權(適應權)
- 要求軟件的任何修改版本都在相同的許可下發布(copyleft/sharealike)
- right to view the source code (open source)
- right to modify the source code (right-to-adapt)
- requirement that any modified versions of the software are released under the same license (copyleft/sharealike)
可以混合搭配這些功能。但是,在不同的Copyleft許可下的作品通常只能在許可明確允許的情況下進行組合。
一些開源軟件許可證省略了類似共享條件。這些被稱為“許可協議”;這意味著允許重新許可軟件。例如,Android手機操作系統最初大多采用許可的開源許可證,例如MIT許可證(但Linux內核是Copyleft)。此後,大部分Android操作系統都已重新獲得許可,並且擁有專有許可(由Google擁有)。[1] Linux內核由於存在版權問題而無法重新獲得許可。Google的新移動操作系統 Fuchsia擁有一個新內核,並且Fuchsia的所有內容都獲得了許可。
同樣,被廢棄的移動操作系統“FirefoxOS”被複製和修改為“KaiOS”。由於FirefoxOS是在許可許可下,許可可以更改,而KaiOS是在專有許可下發布的。代碼仍然是開源,因為源代碼還是公開的,但是修改需要公司的許可。參見維基百科文章。
主要玩家
勞倫斯·雷席格是一位美國律師,他在2004年寫了一本名為“自由文化”的書,並創立了知識共享組織,它普及了當今互聯網上常用的一些版權許可。
理查德·斯托曼是一位美國軟件開發者,他創立了自由软件基金会並編寫了GPL(GNU通用公共許可證),最廣泛使用的軟件開源許可證。自由軟件基金會設計了GNU自由文檔許可證,最初旨在為軟件文檔(幫助文件等)做與GPL對軟件本身所做的相同的事情。
自由文化作品定義定義了許可證被視為“自由文化許可證”(包括許可和版權許可)的四個基本要求:
- 使用和執行工作的自由
- 研究工作和應用信息的自由
- 重新分發副本的自由
- 分發衍生作品的自由
- The freedom to use and perform the work
- The freedom to study the work and apply the information
- The freedom to redistribute copies
- The freedom to distribute derivative works
維基媒體基金會(管理這個項目,維基共享資源,以及最著名的維基百科)是目前最大的用戶之一(和因此,間接提倡)版權許可。他們的 許可政策要求他們管理的所有項目都使用自由文化作品定義中定義的“自由文化許可證”。
Flickr是一個流行的照片共享網站,它允許用戶輕鬆地為他們的照片選擇知識共享許可。Flickr的流行提高了其用戶對知識共享許可的認識和了解。Flickr的API也有助於鼓勵重複使用此類免費許可的照片。
公共領域和近似值
當您將作品發佈到公有領域中(或以其他方式嘗試放棄該作品的所有權利)時,您就放棄了對該作品的所有控制權。在某些司法管轄區,這在法律上可能是不可能的,因為精神權利可能是不可放棄的,但可以放棄開發和分發的權利。
這意味著雖然公共領域的作品在某種意義上是“最自由的”,因為它可以用於最廣泛的可能用途,衍生作品可能“變得不自由”,因為衍生作品的創作者可以選擇使用傳統的限制性許可。
為了確保作品“保持自由”,有必要使用具有相同方式共享條件的作品。
版權所有/相同方式分享
來自“版權”和英文短語“分享和相同方式共享”;前者通常適用於軟件,後者適用於其他作品。通過禁止重新許可,包括衍生作品,防止作品因重新許可而變得不自由。
在不同的Copyleft許可下的兩件作品通常不能合併,除非許可明確說明可以。最常見的Copyleft許可證通常就是這種情況。 因此,選擇一個通用的Copyleft許可非常重要,而不是一個晦澀難懂的許可。
常見的許可條件
將這些與 http://freedomdefined.org/Definition#Defining_Free_Culture_Licenses 上的基本自由進行比較:
名称 | 解释 | 維基共享資源允許嗎? |
---|---|---|
允许 | 再使用者在使用作品前必須徵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 | 否 |
通知 | 再使用者在使用作品時必須通知版權人。 | 否 |
全文 (FT) | 重新用戶每次使用作品時都必須顯示許可證的全文。 | 是 |
署名 | 再使用者在使用作品時必須將作品歸於版權所有者。 | 是 |
相同方式共享 | 創建衍生作品的重新用戶如果選擇分發衍生品,必須在與原始作品相同的許可下發布衍生品。 | 是 |
非商業使用 | 作品只能用於非商業目的。 | 否 |
禁止演繹 | 不允許再用戶分發衍生作品。(本質上:作品不能修改。) | 否 |
為什麼在共享資源上禁止某些條件?
非衍生許可證在協作網站上顯然是有問題的。許可和通知會帶來沉重的行政負擔。維基百科用於商業用途(例如,有些企業向沒有互聯網連接的人出售記憶棒上的維基百科副本,甚至是文章的印刷書籍)。目前還不清楚非商業許可在法律上的確切含義。[2]
常見的自由許可證
首字母縮略詞 | 名称 | 条件 |
---|---|---|
CC BY | 知識共享署名 1.0、2.0、2.5、3.0、4.0 | 署名 |
CC BY-SA | 知識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1.0, 2.0、2.5、3.0、4.0 |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
CC0 | 公有領域奉獻 v1.0 | 公有领域 |
GFDL[1] | GNU自由文檔許可證 v1.1、1.2、1.3 |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全文 |
FAL | 自由藝術許可證 v1.2, 1.3 |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全文 |
舊版本的許可證
通常建議在最新版本的許可下進行許可。
讓重用者的生活更輕鬆
具有全文要求的許可證對於某些格式(例如打印)的重用可能有些不友好。
一些協作網站已經擁有一個或多個選定的許可,所有貢獻給該網站的內容都必須符合這一要求。此類站點的用戶需要在與站點相同的許可下提供材料。
這就是共享資源建議在GFDL和CC-BY-SA許可(所有版本)下進行雙重許可的原因。兩個許可證都有相同方式共享限制,確保作品無論如何使用或修改都將保持免費。使用CC-BY-SA許可證的“所有版本”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站點的可重用性,這些站點可能會被早期版本的CC-BY-SA許可證“卡住”。 使用GFDL可確保絕大多數維基媒體項目都可以毫無疑問地使用該作品。
參見
- 共享資源:著作權標籤
- Commons:Multi-licensing/zh
- Commons:Donate to the public domain
- Commons:Enforcing license terms
- Commons:Can I require notification of use of my files?
- Commons:License revocation/zh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