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 TV 使用手冊
Apple TV 的 FCC 規範聲明
本裝置符合「FCC 規定」第 15 項條款的要求。其操作合乎以下兩種狀況:(1) 本裝置不會造成有害干擾,並且 (2) 本裝置必須能夠耐受任何接收到的干擾,包含可能導致非預期操作的干擾。
附註:本裝置已經過測試並確認通過 B 類數碼裝置的限制,符合 FCC 規定的第 15 項條款要求。這些限制旨在提供合理保護,防止在住宅內安裝時產生有害干擾。
本設備會產生、使用並輻射散發無線電頻率能量,如果沒有按指示安裝或使用,可能對無線電通訊產生有害的干擾。但並不保證對特定裝置不會產生干擾。
如果本設備確實對無線電或電視接收產生有害干擾(你可以將本設備關閉再開機以確認),用户可嘗試採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方法改善干擾情況:
將接收天線轉向或擺放其他位置。
增加設備與接收器之間的距離。
將該設備與接收器的插頭,插在不同電路的電源插座上。
諮詢經銷商或有經驗的無線電/電視技術人員以尋求協助。
如未經 Apple 授權而擅自變更或修改本產品,將令電磁相容性 (EMC) 及無線裝置的規章失效,並導致你失去操作該產品的權限。
在系統組件之間使用符合規定的周邊裝置和屏蔽電纜的情況下,本產品已驗證符合 EMC 的要求。請你務必在系統組件之間使用相容的周邊裝置和屏蔽電纜,以減少對收音機、電視和其他電子裝置產生干擾的可能性。
電磁波能量暴露
本裝置的輻射輸出功率符合 FCC/加拿大 ISED 無線電頻率暴露的限制。操作此裝置時,設備與人體間請至少保持 20 厘米(8 吋)。
責任方(僅限聯絡 FCC 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