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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 2007 Sc
效率促進組
願景及使命


願景 成為政府所有決策局和部門的首選顧問夥伴,協力推動為香港市民提供世界級的公共服務。




使命 為客戶制訂策略性和切實可行的方案,提供以民為本的公共服務。我們會憑藉對政策的深入了解、
   專業知識以及在政府內部與私營機構廣泛的聯繫網絡,以達致使命。據此,我們與決策局和部門攜
   手推動社會進步;亦為組內成員帶來富滿足感的事業。




其他的效率促進組文件

效率促進組制訂了一系列有關外判及公營部門與私營機構合作的詳細指引,各部門可瀏覽
http://www.eu.gov.hk 網頁。




文件內「部門」一詞泛指所有政府部門。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1
引言

香港的政府機構多年來積極推動公共服務外判予私營機構。外判基本工程及建設已有悠久的歷史。工務部
門的職責包括制訂與設計外判計劃、籌集資金、以公平及透明的方式甄選承辦商、管理合約、確保公眾安
全與衛生,以及向公眾負責,他們多年來一直表現出色。

非工務部門的情況稍有不同。以往,大部份部門自行提供幾乎全部的服務。當有關服務外判至私營機構,
公務員的角色便由服務提供者轉為合約經理,後者涉及截然不同的工作技巧。

合約經理一方面需要確保承辦商提供高質素的服務,符合成本效益;另一方面,他們須兼顧維護受聘於承
辦商的非技術人員的利益。因此,部門需要學習應付種種不同的挑戰。

效率促進組一直致力協助各部門及相關人員,認識不足之處,包括外判經驗、知識範疇、技巧或信心水
平,協助他們改善以至達到公務員隊伍的一貫優質服務水平。我們明白部門需要時間累積經驗,但是我們
可以匯集各方的外判知識、經驗及最佳常規,協助各同事提昇信心,達到為市民提供最佳服務的目標。

本用者指引嘗試為公務員隊伍內的合約經理及前線監督提供一套便利、實用及恰當的指引。我們感謝各部
門於制訂本用者指引的過程中提供寶貴經驗及建議。效率促進組同時歡迎閣下就本用者指引提供意見,以
使指引日後修訂時內容更為充實。




2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目錄
                                                 頁

1.   本用者指引的用途                                     6
     1.1   背景                                     6
     1.2   範圍                                     6
     1.3   用途                                     6
     1.4   架構                                     7

2.   外判合約的監管架構                                    8

3.   平衡競爭與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規範                    11
     3.1   引言                                    11
     3.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11
     3.3   指引 1:界定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涵蓋的服務種類          11
     3.4   指引 2:留意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內的其他條例           13
     3.5   指引 3:向律政司及其他有關部門尋求意見                  14

4.   在部門內適當分配角色                                  15
     4.1   引言                                    15
     4.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15
     4.3   指引 4:確保部門內部有效溝通                       15
     4.4   指引 5:清晰界定部門的職務                        15

5.   不同的外判業務模式及外判專家意見                            17
     5.1   引言                                    17
     5.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17
     5.3   指引 6:分析不同方案以選出最佳的業務模式                 17
     5.4   指引 7:考慮尋求外判專家意見                       22

6.   界定具吸引力的商業安排                                 23
     6.1   引言                                    23
     6.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23
     6.3   指引 8:考慮建立合適的合約年期                      23
     6.4   指引 9:強調過往表現的重要性以激勵承辦商                 25
     6.5   指引 10:考慮不同的定價模式                       26
     6.6   指引 11:考慮使用單一合約包羅多項服務                  28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3
目錄


7.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30
        7.1      引言                              30
        7.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30
        7.3      指引 12:擬備合適及精簡的服務規格              31
        7.4      指引 13:界定適當的條款及條文                36
        7.5      指引 14:加入合約變更條款                  38

8.      擬備強調服務質素的評分標準                            42
        8.1      引言                              42
        8.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42
        8.3      指引 15:檢查過往的定罪及違例扣分紀錄            42
        8.4      指引 16:界定適當的強制性/必需符合的規定          43
        8.5      指引 17:釐定技術及價格的評審準則及比重           43
        8.6      指引 18:採用以實證為依據而非依賴核對清單的方式判斷質素   45
        8.7      指引 19:對中標者進行盡職審查                46

9.      有效的服務表現管理                                48
        9.1      引言                              48
        9.2      部門最經常遇到的挑戰                      48
        9.3      指引 20:界定一套合理及承辦商可達成的服務水平協議      48
        9.4      指引 21:建立一套有效的服務表現監察機制           54

10.     管理與承辦商的關係                                57
        10.1     引言                              57
        10.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57
        10.3     指引 22:確保具備適當的監管架構及程序            57
        10.4     指引 23:建立互相信任的關係及勇於承擔的文化         59
        10.5     指引 24:管理由部門負責的風險                61

11.     鼓勵承辦商遵循良好的行業操守                           62
        11.1     引言                              62
        11.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62
        11.3     指引 25:專業精神及質素                   62
        11.4     指引 26:透明度及公開紀錄                  62
        11.5     指引 27:避免剝削勞工                    62
        11.6     指引 28:良好的客戶及僱員關係                63
        11.7     指引 29:分判承辦商良好的行業操守              63
        11.8     指引 30:自行匯報運作及管理資料               63




4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目錄


12.   處理承辦商的不當行為                               65
      12.1   引言                                65
      12.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65
      12.3   指引 31:對潛在的不當行為保持警惕                65
      12.4   指引 32:聯合有關當局打擊不當行為                65
      12.5   指引 33:協助承辦商僱員舉報不當行為               66

13.   解決糾紛                                     67
      13.1   引言                                67
      13.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67
      13.3   指引 34:對表現欠佳的承辦商採取適當行動             67
      13.4   指引 35:先諮詢律政司及作好準備方採取法律行動          69

14.   合約期滿前的準備工作                               70
      14.1   引言                                70
      14.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70
      14.3   指引 36:於招標籌備階段為合約屆滿時作好準備           70
      14.4   指引 37:考慮合約屆滿前的跟進工作                71
      14.5   指引 38:管理勞工事宜                      72




附錄    A           職責分配案例                       74

附錄    B           辭彙                           78

                  意見及指引                        80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5
1 本用者指引的用途

1.1	   背景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貫政策是讓公營部門盡量利用私營機構提供公共服務。這政策與政府的經濟及財
政目標一致,旨在維持小規模、高效率的政府,控制公營部門的規模,及讓私營機構創造更多商業機會及
工作崗位。因此,政府多年來將不同種類的服務外判給承辦商,並會於未來繼續推行這個政策。

政府的效率促進組最近檢討了多個部門的外判做法,發表了2005-2006外判檢討報告,報告提及多種涉及計
劃與監察外判非工程服務時需要關注的事項及挑戰。有鑑於此,效率促進組責成籌備本文件(用者指引),
提供一套有系統的指引,協助各部門籌備、管理及監督外判合約。

1.2	   範圍
「外判」一般包含代理關係,或指服務供應商代表政府向第三者(公眾)提供服務,即使服務合約以委托人
形式為基礎(a principal-to-principal basis),代理關係仍適用於有關合約。

公眾期望政府提供服務(無論是透過服務供應商提供或由政府內部提供)及當遇有服務供應商未能履行合約
時,政府向該供應商要求索償。因此,部門需要份外小心處理招標、合約磋商及監察服務供應商表現。

政府內部有不同的程序監管外判顧問服務,各部門不應把外判顧問服務合約與其他服務合約混淆。

1.3	   用途
本用者指引的用途如下:

       	就籌備、管理及監督外判合約常見的問題提供指引;

       	分享本地與海外的外判經驗及學習案例。

本用者指引的對象包括各政府部門內參與計劃、管理及支援外判計劃的人員。尤其包括﹕

       	非工程服務合約的合約經理–為他們提供所需的知識及技術,以籌備及管理優質的服務合
          約;

       	非工程服務合約的前線監督–為他們提供實務建議及指引,以高成本效益及高效率的方式監
          察承辦商;

       	部門導師–為合約經理及前線監督的外判課程提供基本的資料及案例,鞏固其概念,及加深
          他們對外判工作的認識。

本用者指引主要針對外判非工程服務,但部份建議亦適用於工程/建造及顧問合約,也可供參與公營部門
與私營機構合作計劃的人士參考。

本用者指引為效率促進組出版的《服務市民–善用私營機構服務–外判服務實務指引》(《外判指引》)提
供附加資料。《外判指引》集中說明處理外判的程序,而本用者指引可用於應付外判過程中不同階段所遇
到的挑戰。本用者指引的用意只是提供一套指引,而不應被視為唯一可應用的方法。部門採用本用者指引
籌備外判計劃時,應時刻行使他們的專業判斷,尤其是在決定外判方法的時候,部門應考慮合約規模、價
值、複雜性及合約期等因素,再依常理判斷。




6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本用者指引的用途



1.4	   架構
本用者指引涵蓋以下各章:

       	在第一階段擬備業務計劃時,請參閱:
        - 第2章 - 外判合約的監管架構
        - 第3章 - 平衡競爭與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規範
        - 第4章 - 在部門內適當分配角色
        - 第5章 - 不同的外判業務模式及外判專家意見
        - 第6章 - 界定具吸引力的商業安排

       	在第二階段招標及甄選服務承辦商時,請參閱:
        - 第7章 -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 第8章 - 擬備強調服務質素的評分標準
        - 第9章 - 有效的服務表現管理

       	在第三階段的監管合約,請參閱:
        - 第10章 - 管理與承辦商的關係
        - 第11章 - 鼓勵承辦商遵循良好的行業操守
        - 第12章 - 處理承辦商的不當行為
        - 第13章 - 解決糾紛
        - 第14章 - 合約期滿前的準備工作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7
2 外判合約的監管架構

外判工作監管架構由以下規例組成:

         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政府採購協定》;

         	《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相關通告;

         	各政府部門(如勞工處)執行的法律及規例。

圖1列出截至本用者指引發行日的相關通告及建議。部門應查閱詳細的規定,識別是否有任何資料更新。如
有需要可向有關當局尋求建議。

                              圖1 - 有關外判的政府通告及建議來源


       名稱                  標題         日期             簡介

1. 律政司國際法律科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                二零零六年   就世界貿易組織協議《政府採購協定》的涵蓋
   文件       《政府採購協定》                四月      範圍與規定的常見問題提供簡明的答案。
            問題與答案


2. 財務通告第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         一九九七年   香港實行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內《政府採購協
   FC10/97號        《政府採購協定》         五月二十日   定》後招標實務及程序的變更
                                            請注意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內《政府採購協定》
                                            並非適用於所有採購活動(詳情請參閱第3章)


3. 財務通告第           使用招標資料           一九九七年   列出可公開的招標資料及處理招標資料查詢的
   FC11/97號                         七月十五日   指引


4. 財務通告第           《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      一九九七年   有關政府物料與服務管理及採購的規例事項
   FC14/97號                         十二月二日


5. Ref(107)in      選擇組合式招標          二零零二年   有關選擇組合式招標的庫務局局長便箋
   FT 53/88 Pt.2                    二月八日
                   (Selection of
                   Combination of
                   Tender)




8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外判合約的監管架構



       名稱                  標題             日期                 簡介


6. FT 53/88 Pt 3   承辦商獲批給外判合約            二零零四年    庫務局局長便箋,概述關於承辦商同一時間獲
                   的數目上限                 十一月十八日   批給外判合約的數目上限
                   (Restriction on
                   the Maximum Number
                   of Contracts to be
                   Undertaken by the
                   Same Contractor)


7. 財務通告第           招標評審的指定要求和            二零零四年    適用於所有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或之後,
   FC3/2004號       服務承辦商扣分制              三月二十七日   以及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以前招標,而又倚賴
                                                  非技術工人的服務合約投標(建築工程服務合約
                                                  除外)。
                                                  部門評審服務合約的標書時,應考慮承辦商過
                                                  往在特定條例及特定合約訂明的責任下之定罪
                                                  紀錄,如果投交標書的承辦商在特定條例下已
                                                  被定罪3次,或因違反特定合約訂明的責任而已
                                                  被扣6分,有關標書將不被考慮。


8. 財務通告第           服務合約的指定要求             二零零四年    適用於所有二零零四年五月六日或之後招標,
   FC5/2004號                             五月六日     而又倚賴非技術工人的服務合約投標(建築工程
                                                  服務合約除外)。
                                                  若投標者提出的工資金額少於統計處季度薪酬
                                                  統計報告的相關行業水平,有關標書將不被考
                                                  慮。


9.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服務合約的指定要求﹕            二零零四年    所有於F C5/2004涵蓋的服務合約,一般須經招
   之便箋             合約變更                  五月十七日    標程序或直接採購部門處理,而合約變更很多
                                                  情況下被視為服務採購的臨時手段。若有關合
   4/2004          (Mandatory
                                                  約變更涉及延長合約期或增聘非技術工人,主
                   Requirement for
                                                  管人員應就有關合約變更下確保遵守新的指定
                   Service Contracts –
                                                  要求。
                   Contract Variation)


10.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標準                   二零零五年    適用於所有以僱用非技術工人為主的服務合約
   有關標準僱傭合約 僱傭合約的便箋                      四月二十九日   投標(建築工程服務合約除外)
   之便箋
            (Memo on Standard                     把使用訂明受聘條款及條件的標準僱傭合約列
            Employment Contract                   為指定要求
            from FSTB)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9
外判合約的監管架構



       名稱               標題              日期               簡介


11.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財務通告編號 5/2004          二零零五年    適用於所有以僱用非技術工人為主的服務合約
   之便箋          包含服務合約–符合指             五月十八日    投標(建築工程服務合約除外)
                定工資規定的招標規例
                                                列出指引以處理工資水平低於指定工資要求的
                (Services Contracts             標書
                Covered by Financial
                Circular No. 5/2004
                – Tenders to be
                deemed in compliance
                with Mandatory Wage
                Requirement)



12. 財務通告第       收緊服務承辦商的管理             二零零六年    適用於所有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或以後招標,
    FC4/2006號   措施                     四月二十七日   而又以僱用非技術工人為主的服務合約投標
                                                (建築工程服務合約除外)。
                                                收緊標書評審及服務合約管理的指定要求,定
                                                罪次數修訂至1次,累積扣分限額修訂至3分。
                                                換句話說,如果投交標書的承辦商在特定條例
                                                下已被定罪1次,或在特定合約訂明的責任下已
                                                被扣3分,有關標書將不被考慮。違反有關規定
                                                的承辦商將被終止合約。




10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3 平衡競爭與符合世界貿易組
  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規範
3.1	    引言
世界貿易組織的發達國家會員透過既定的程序,確保所有競投者受到公平的對待,從而為國內及海外參與
競投的承辦商締造開放及公平的競爭環境。

香港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已由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起承諾履行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下稱
WTO GPA),所有政府部門必須採用不涉歧視成分的採購工作常規,以符合WTO GPA的要求。有關的招標工作
常規及程序,已於財務通告第10/97號中訂明。

本章概述各部門在有效市場競爭與合符WTO GPA規範之間達致平衡所面對的挑戰,並提供建議。

3.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政府部門有時難以確定某一招標項目是否受WTO GPA約束,尤其是在包含多種服務的情況下,往往只有部分
服務涵蓋於WTO GPA,容易令部門混淆。

3.3	    指引	1:界定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涵蓋的服務種類
W T O G P A已在附錄1之香港附件4中(根據《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代碼)訂明其制約的服務類別及界值
(Threshold),部門應充分認識有關要求。

         	圖2所包涵的政府部門採購貨品及服務一律以特別提款權註(SDR)130,0001     為界值。

換句話說,若附錄1之香港附件4涵蓋的服務之價值超過SDR130,000,則該招標項目受WTO GPA制約。

由於附錄1之香港附件4只涵蓋個別服務類別,部門應在貨品及服務合約內列明《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代
碼,以避免造成誤會。若部門對個別服務是否受制約有疑問,應徵詢律政司意見。

一旦確定投標項目受WTO GPA規管,採購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在招標文件內清楚列明相關條款(見例1)。




1
    就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而言,附件4內詳列的服務界值約為港幣150萬。至於附件5內詳列的建築服務界值為S D R500萬,約為港
    幣5,763.6萬。

註﹕詳見詞彙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11
平衡競爭與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規範


                        圖2 - WTO GPA涵蓋服務一覽表


 1. 電腦及相關服務
       數據庫及資料處理服務
       辦公室機器及器材(包括電腦)之保養及維修服務
       其他電腦服務
 2. 不包括操作員的租賃服務
       船隻相關服務
       飛機相關服務
       其他運輸工具相關服務
       其他機器及器材相關服務
 3. 其他商業服務
       器材保養及維修(不包括船隻、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 市場研究及公眾意見調查服務
       保安服務
       建築物清潔服務
       廣告服務
 4. 速遞服務
 5. 電訊服務
       電訊增值服務
       基本電訊服務
       電訊相關服務
 6. 環境服務
       排污服務
       垃圾處理服務
 7. 金融服務
       所有保險及保險相關的服務
      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
 8. 運輸服務
       航空運輸服務(不包括郵件運輸)
       陸路運輸服務
 * 詳情參見WTO GPA附錄1之香港附件4的相關《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代碼,以及附錄1的一般備忘。




12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平衡競爭與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規範



例1: 部門須在招標文件中清楚訂明WTO GPA之要求
某政府部門在其外判數據中心服務的招標文件中訂明「招標條款」如下﹕
30.1   此招標項目受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約束。投標者須知悉政府已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
       定》(審裁組織)規定成立投標投訴審裁組織,專責處理有關違反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的投訴,而
       處理投訴的程序已於審裁組織的《運作規則》中訂明。《運作規則》可在設於工業貿易署的審裁組織秘書處
       查閱,此外當局也可按個別要求寄予索閱者。
30.2   投標者若發現有違反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的情況,可於得悉出現該情況或理應掌握投訴理據後
       10個工作天內,向審裁組織提出申訴。然而,投標者在申訴前,建議先與有關採購部門商討,以尋求解決
       方案。在商討期間,採購部門將會及時並公正地處理有關投訴,同時不妨礙投標者通過審裁組織尋求修正措
       施。
30.3   投標者須注意,「審裁組織」或會接受逾期的投訴,但若作出投訴之時已超過掌握投訴理據或理應掌握投訴
       理據後30日,有關投訴將不會受理。



3.4	   指引	2:留意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內的其他條例

3.4.1	 了解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對貨品及服務綜合招標的規定
部門可自由把不同貨品及服務組合放在單一合約中,惟必須充分了解WTO GPA對綜合合約的規範。

以下方法有助確認綜合招標項目是否受WTO GPA制約:

        	綜合服務的招標項目
          - 部門外判的服務須依照《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以相關代碼分類;
          - 計算在WTO GPA附錄1之香港附件4所涵蓋的服務其所涉價值的總和;
          - 於以下情況,招標項目將受WTO GPA的約束:
           • WTO GPA附錄1之香港附件4所涵蓋的服務之總值超過SDR130,000;以及
           • 該總值大於在WTO GPA附錄1之香港附件4並未涵蓋的服務之總值。

        	綜合服務及貨品的招標項目
          - 於以下情況,綜合服務及貨品的招標項目屬於貨品合約,並受WTO GPA制約:
           •    招標項目的貨品成分總值超過SDR130,000;以及
           •	   招標項目貨品成分的總值相等或大於服務成分的總值(包括W T O G P A附錄1之香港附件4
                並未涵蓋的服務)。

        	於以下情況,綜合服務及貨品的招標項目屬於服務合約,並受WTO        GPA制約:
          - 招標項目服務成分的總值大於貨品成分的總值;
          - WTO GPA附錄1之香港附件4所涵蓋的服務成分總值超過SDR130,000;以及
          - 該服務成分總值大於WTO GPA附錄1之香港附件4並未涵蓋之服務成分的總值。

然而,部門不應故意操控外判服務的範圍,從而把最終外判合約的價值降低至WTO GPA界值以下。

部門在規劃招標項目時,亦不應蓄意迴避WTO GPA的守則。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13
平衡競爭與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規範



3.4.2	 熟悉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的限制
WTO GPA旨在鼓勵市場開放,以及提高政府採購程序的透明度。部門須充分了解從邀請投標到批出合約整個
投標程序的限制。

部門應以不涉及歧視成分的方式管理投標程序,並確保有關程序符合WTO GPA第VII條至第XVI條的要求。

然而,在顧及保安、公眾秩序及任何更重要的公眾利益時,WTO GPA容許部門減免部份條文。若部門認為有
需要豁免有關條款,必須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及/或律政司國際法律科的意見,以確保有關行動擁有充分
的理由及足夠的證據。

擴大競投者數目可增加競爭性,並可避免出現寡頭壟斷或多頭壟斷的情況,從而符合政府的最佳利益。若
部門擬設定投標條件,限制批予單一供應商的合約數目,有關做法可能違反W T O G P A的規定。遇有上述情
況,部門必須徵詢律政司國際法律科的意見。

3.5	   指引	3:向律政司及其他有關部門尋求意見
由於WTO GPA的相關條文包含法律效力,而投標投訴機制提供仲裁程序及糾正不符合WTO GPA的標書,部門
必須諮詢律政司意見。部門若參照律政司國際法律科發出的世界貿易組織協議《政府採購協定》問題與答
案(第8頁圖1)後仍有疑問,亦可在不同階段的採購過程中直接尋求律政司意見,以及向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或中央投標委員會等有關當局徵詢意見。




14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4 在部門內適當分配角色

4.1	   引言
許多政府部門均設有總部及分佈於不同區域或地區的辦事處。他們在外判計劃上分別擔當不同角色。

本章概述總部與地區辦事處在職責分配方面的挑戰,並提供多項建議,以協助同一部門內不同單位同心合
力推行外判計劃。

至於非採用總部與地區辦事處架構的部門,他們應考慮詮釋及應用類似的概念至他們的組織架構。若有需
要,他們可向效率促進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招標部、政府物流服務署等相關部門諮詢。

4.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效率促進組進行的2005-2006外判檢討發現,有少數部門使用集中管理方式進行合約制訂及採購工作,即總
部管控外判採購的過程,地區辦事處提供服務規格的具體要求。但是,有些部門因內部缺乏溝通,儘管已
有地區辦事處外判類似的服務,其他地區辦事處仍採用不同作業方式及標準,導致資源重叠,並反映了部
門內並非採用一致的最佳工作常規。

界定部門內的角色及責任是部門在外判計劃初期的挑戰之一。另一項挑戰是確保前線職員在外判的過程
中,特別是擬訂服務要求及分配外判計劃的風險,利用他們的專業知識,就有關工作提供意見。

4.3	   指引	4:確保部門內部有效溝通
部門應加強總部與地區辦事處就外判計劃的溝通。地區辦事處應先與總部商議,方投入大量資源推行外判
計劃,以及就外判的過程中所遇到的困難及外判的成果與總部保持緊密溝通。地區辦事處應善用總部的外
判經驗及資料,並向總部提供意見。若該部門的總部或其他地區辦事處已外判類似的服務,這點尤其重
要,原因如下:

       	共享外判資料(例如服務規格、合約條款及細則)可減少重覆工作;

       	可制定通用的採購策略及風險評審機制;

       	集中採購有助向準承辦商爭取更優惠的合約價格。例如,總部可考慮統籌外判合約的執行時
        間,包羅多項類似服務供應不同地區,或預示即將來臨的商機,以鼓勵有關承辦商發展業
        務。

4.4	   指引	5:清晰界定部門的職務
在外判過程的不同階段,部門總部可肩負起外判總指揮的角色,向地區辦事處提供相關政策、指引及文件
架構,就外判的最佳工作常規提供建議,鼓勵不斷改進。同時,地區辦事處可按個別合約擬備適合該區的
業務要求,以及於合約審批後處理與有關承辦商的日常關係。

附錄A列舉了角色及職責分配的例子。部門應根據個別外判服務的性質及複雜性,分配總部與地區辦事處的
角色及職責。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15
在部門內適當分配角色


為求在工作層面落實合約內容及項目管理工作,部門必須清晰界定合約經理及前線監督的角色及責任,並
通傳至部門內各單位。圖3列舉了典型的職務分工,並適用於以下兩個情況﹕

        	合約經理及前線監督同屬一個地區的較小型合約;或

        	合約經理及前線監督依次分屬總部及其他地區的較大型合約。

                   圖3 - 合約經理及前線監督的主要角色及職責


                約合經理                    前線監督


  主持服務管治小組                     定期注視及監察承辦商的服務表現,以查證承辦
                                 商是否盡職盡責
 	定期與承辦商的合約經理會晤,討論進度/問題
                               	向承辦商的合約經理/監督提出涉及表現的問
 	覆檢承辦商報告,表現數據及其他管理資料
                                 題,識別及落實解決方案
 	統籌與承辦商的合約經理、使用者、相關政府人
                               	儘可能在第一時間處理查詢和解決使用者、承辦
   員和其他相關利益者(例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
                                 商及承辦商僱員提出的問題
   局及職工會)的溝通及行動
                               	及時將未能解決的問題上報合約經理
 	向承辦商的合約經理提出由政府提出的合約變更
   /要求                         	建立和睦關係和達成諒解
 	按合約發出指令                     	向承辦商提出工作改善建議,及解釋部門政策與
                                 工作常規
 	核對及核證支付予承辦商的發票
 	制作及蒐集使用者對服務質素的報告及預期使用
   情況

 	管理有關合約的主要事宜及風險,或承辦商的關
   係(例如糾紛的解決方法)

  將未能解決的主要問題及風險上報高級管理層、
   監管機構和涉及的利益相關者




16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5 不同的外判業務模式及外
  判專家意見
5.1	    引言
部門籌備外判計劃時,首要步驟是界定外判範圍及業務模式(Business model)。本章描述政府部門在界定
外判業務模式方面的挑戰,及處理它們的方法。

5.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要吸引優質、可靠而具經驗的承辦商,部門須選出最佳業務模式。如何擬備最佳外判業務模式,以及能否
善用內部豐富的外判知識和經驗,皆是部門要面對的挑戰。

5.3	    指引	6:分析不同方案以選出最佳的業務模式2
在決定外判範圍前,部門應重檢有關項目的整個職能及瞭解其相關工作程序。首先,部門可列出相關職能
的主要工作程序,瞭解各程序的權責、流程及認明關鍵問題所在。其後,部門應考慮可否透過外判解決這
些問題,和評估外判相關程序的利弊及可行性。

部門須研究可行的外判範圍,以下是部份方案:

          外判部份非核心工作程序(見例3選項1);
         	只保留界定要求的決策工作,並把所有非核心工作程序外判(見例3選項2);

         	外判所有工作程序(見例3選項3)。




2
    效率促進組將於2007-08年度就如何制訂業務計劃個案另行出版一份詳細指引。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17
不同的外判業務模式及外判專家意見



     例2﹕瞭解整體職能有助確定最佳外判範圍
     部門甲擬外判其車隊管理職能,並積極研究可供外判的服務範圍。他們首先以流程圖列出整個職能的主要工作
     程序(如下圖所示),然後覆檢內部能力、當前問題及外判/保留每個程序的各樣好處。




                                    分配車輛
                                    以供使用




                                    例行清潔

           界定所需的                             處理陳舊
                    採購車輛
            車輛類型                            或退役車輛

                                    例行維修
                                    與保養




                                    日常管理




     例3﹕考量以部份或所有工作程序組成的不同外判範圍選擇項目
     以車隊管理職能為例,部門甲擬備下列各選項,逐一評估各選項的可行性。



       選項1:部門可保留汽車規劃、採購、車輛
       分配和管理工作的控制權,而外判非核心           分配車輛
       服務,即清潔及保養服務。                 以供使用




                                    例行清潔

           界定所需的                             處理陳舊
                    採購車輛
            車輛類型                            或退役車輛

                                    例行維修
                                    與保養




                                    日常管理




18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不同的外判業務模式及外判專家意見




   選項2 : 部門只保留
                             分配車輛
   界定所需車輛類型的
                             以供使用
   工作,並把日常執行
   工作外判。


                             例行清潔

       界定所需的                           處理陳舊
                  採購車輛
        車輛類型                          或退役車輛

                             例行維修
                             與保養




                             日常管理




   選項3 : 部門亦可外判整個車隊管理職能及工作   分配車輛
   程序。                       以供使用




                             例行清潔

       界定所需的                           處理陳舊
                  採購車輛
        車輛類型                          或退役車輛

                             例行維修
                             與保養




                             日常管理




針對擬外判的服務,部門下一步須研究如何制訂合約,並界定部門於外判後的角色。例如,部門是否計劃
管理多份就不同服務訂立的外判合約,或只向一家承辦商外判所有服務,從而管理單一外判合約。例4說明
在決定外判多個服務的情況下,可供部門考慮的兩個方案。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19
不同的外判業務模式及外判專家意見



 例4: 釐定外判範圍時,部門須考慮所需承辦商的數目(即一家或多家承辦商)
 部門甲就上述車隊管理例子的各選擇項目作進一步研究,以決定應向一家或多家承辦商外判所需服務。據此,他們
 須考慮外判範圍是否過多而令市場無法承受,或外判的服務對承辦商是否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選項1(a):部門向承辦商外判非核心職能
      時,可考慮外判清潔服務予一家承辦商,        分配車輛
      同時外判汽車保養服務予另一家承辦商。        以供使用

                                        承辦商甲


                                例行清潔

           界定所需的                                處理陳舊
                    採購車輛
           車輛類型                                或退役車輛

                                例行維修
                                與保養

                                        承辦商乙


                                日常管理




      選項1(b):此外,部門亦可考慮以單一合約向一   分配車輛
      家承辦商外判清潔及保養兩項服務。          以供使用

                                        承辦商Y


                                例行清潔

          界定所需的                                 處理陳舊
                    採購車輛
           車輛類型                                或退役車輛

                                例行維修
                                 與保養




                                日常管理




20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不同的外判業務模式及外判專家意見


部門可據此引伸出多個可能的業務模式,範圍各異。如例5及6所示,各國政府因應服務類型採納不同的外
判業務模式,並無單一的成功法門,部門須就每個可行方案作出以下考慮:

       	現有業務模式的成本和好處;

        外判予一家或多家承辦商的利弊,及由一家承辦商經營多項服務可能產生的協同效益
          (Synergies);

       	方案對部門本身、客戶、公眾、承辦商以及其他相關利益者所產生的影響。

此外,在考慮外判範圍的過程中,部門亦須檢視市場上承辦商的能力。例如,雖然管理少量大型合約較管
理多張小型合約容易,若承辦商缺乏所需的技術與能力,有關安排則可能會對外判服務構成風險。相反,
準承辦商可能對範圍過窄的外判合約不感興趣。因此,部門在設計外判業務模式時,必須在合約管理效
益、承辦商的能力及合約本身的吸引力,以及相關的風險之間謀取平衡。


例5: 根據政策目的,可以採用不同的模式外判類似的服務
澳洲政府於一九九五年頒布國家競爭政策(National Competition Policy),禁止反競爭行為,有關規例適用於所有
政府業務和不屬法團的企業(unincoporated enterprises),包括地方政府。市議會據此向承辦商招標(包括私營機
構、體育協會、非牟利組織和各類社區團體),讓中標的承辦商替市議會提供公眾康樂服務。若私人經營商能以較具
成本效益的方式提供優質的服務,市議會亦可外判個別服務,如清潔服務或康樂項目。結果,部份康樂服務以不同
業務模式來外判和管理。例如:
內部競爭性投標(In-house competitive bid) - 在梅爾維爾市(City of Melville),市議會的內部投標單位成功透
過競爭性招標投得所有康樂中心的管理合約。這些內部單位以商業模式經營所有康樂中心,只外判餐飲與零售攤位
等非核心服務予承辦商。
管理協議(Management agreement) - 基督教青年會(YMCA)於澳洲各地管理約170個體育場館。管理模式以基督教青
年會與當地主管當局簽訂的管理協議為基礎,而非建基於租賃安排。基督教青年會根據協議負責管理及經營這些設
施,而無須承擔租金上漲的風險。據協議所訂,基督教青年會團隊須直接向由當地政府代表、基督教青年會經理及
相關體育事務官員所組成的委員會匯報。基督教青年會按最低固定金額加表現獎金收取服務費用。
租賃和收益共享(Leasing and revenue sharing) - 墨爾本的Harold Holt Swimming Centre交由私人公司RANS經
營,R A N S專門從事康樂、娛樂、藝術和會議設施的管理及推廣業務,除每年向當地主管當局支付22萬澳元的租金
外,R A N S進一步投資30萬至40萬澳元改善中心的設施。在增添現代化設施後,中心每年可望締造平均達35萬澳元的
營業額。




例6﹕英國政府採用了其他模式外判公眾康樂服務
英國政府自一九八零年代開始根據所頒布的強制競爭性招標(Compulsory Competitive Tendering)法例外判公共服
務(包括康樂服務),讓私營機構參與提供公共服務。以下列舉了三項外判方式:
僱員所有制(Employee ownership) - 繼政府削減撥款後,Greenwich Leisure Limited 於一九九三年成立為一家非
牟利僱員所有制合作社。根據安排,該公司負責管理人手分配狀況、招聘、定價和康樂項目,而市議會則持有樓宇
的擁有權,並負責評估康樂服務的表現。該公司須確保業務運作暢順,爭取理想的回報,而市議會將提供樓宇租賃
補貼,協助解決公司的財政赤字問題。計劃實施後,體育中心的年度收入於5年內倍增,而市議會的財務補貼則由每
年250萬英鎊減至150萬英鎊。此外,市議會每年撥出100萬英鎊作改善設施的用途。
管理服務(Management services) - Glendale Managed Services Ltd替地方政府和私營機構管理公園、露天空間和
綜合康樂場所。公司的場地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板球場、草地滾球場、網球場、遊樂場、足球/曲棍球/欖球場、灌
木苗圃、玫瑰花苗圃、毯狀花壇、河流/水道、學校、高速公路、房屋等。另外,公司的康樂部門替當地地區政府
和私營機構管理康樂中心。
公營部門與私營機構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 Leisure Connection向超過50個地方政府提供全面的
設施管理服務,涉及超過100個獨立場地,在公眾康樂市場的佔有率達30%。部份場所以策略性合作形式經營,例如
Wokingham市議會與Leisure Connection建立合作關係,於一九九九年五月簽訂為期16年的公營部門與私營機構合作
合約。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21
不同的外判業務模式及外判專家意見



5.4	   指引	7:考慮尋求外判專家意見
面對先進而複雜的外判項目,部門未必具備管理全部或部份採購程序所需的技術及專業知識。在此情況
下,引入具備相關知識及經驗的專家顧問,有助提升以下工作的效益與效率:

        	設計最佳的外判範圍與業務模式;

        	擬備服務規格、表現管理及衡量準則、付款架構;

        	設計定價模式及擬備業務計劃;

        	協助評審小組進行評審標書內容和磋商合約;

        	對競投者進行盡職審查(Due diligence);

        	協助與外判服務有關的過渡安排。

然而,部門須保持警惕,以防採購過程中出現任何潛在利益衝突。在適用情況下,部門或許需要禁止參與
設計採購程序的顧問競投有關外判服務。部門應參閱《物料供應及採購規則》第190至195段以了解詳情。

例7﹕聘用顧問支援數據中心外判項目
為配合政府的外判策略,部門甲決定外判某數據中心的經營權,以提升營運效益與效率,同時刺激本地有關行業發
展。部門甲聘用了專業的外判顧問支援整個採購及執行程序,包括市場意向測試、制訂資產過渡安排及人力資源管
理模式設計、擬備徵求建議書、評審標書以至合約談判及執行過渡安排等各項工作。




22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6 界定具吸引力的商業安排

6.1	   引言
界定具吸引力的商業安排有助政府爭取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的外判合約。本章概述部門在界定外判
服務的商業安排時所面對的各項挑戰,並提供建議。一般合約考慮的指引詳見第7.4節。

6.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部門在界定外判商業安排時偶而:

       	把過多風險轉嫁於承辦商;

       	制訂對承辦商欠缺吸引力的商業安排(例如短期及規模較少的合約)或在不必要的情況下加入
        過多合約條款(例如無限責任、關鍵時間要素)。

欠缺吸引力的商業安排往往令合適的準承辦商卻步,因為他們寧可從其他途徑尋找商機,例如私營機構、
其他本地或海外政府部門,從這些項目賺取更高利潤。因此,要爭取最佳的利益,部門有時應避免過份進
取而將過高的風險轉嫁至承辦商,或採納最低成本的標書。

6.3	   指引	8:考慮建立合適的合約年期
承辦商可能需增聘員工或預先投入龐大資金,以提供所承諾的服務。若把合約年期與主要資產使用年期掛
鈎,容許資金成本於合適年期攤銷,有助達至最高成本效益。合約年期應足以容許承辦商收回在裝備/技術
及人力資源的投資,並賺取合理利潤,否則承辦商將會在無利可圖之下放棄投標(見例8)。較長的合約亦有
助促進政府與承辦商建立合作夥伴關係。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23
界定具吸引力的商業安排



 例8﹕準承辦商或許不會競投短期合約
 某環球金融機構就數據中心服務進行外判招標。鑑於計劃規模龐大與複雜,準競投者估計開發新系統需時一年以
 上。然而,合約年期不足以讓中標的承辦商取回投資金額。結果,不少準競投者選擇不作投標,導致該金融機構未
 能在市場上取得足夠的標書作進一步挑選。下圖說明取回投資金額與合約年期的關係:



                                          盈利與虧損
                千港元

         每月      4000
         現金流
                 3000
                        若合約期過短,承辦
                 2000   商未能取回最初投資
                        金額
                 1000

                                                                                   合約期
                    0
                         3   6   9   12   15   18   21   24    27   30   33   36   (以月份計)

                -1000
                                                              預期收支
                -2000                                          平衝點

                -3000




部門在釐定合約年期時,亦須考慮過渡工作及市場上的最佳做法。部門須考慮續約的籌備時間,擬備新招
標程序及合約期滿時挑選新承辦商的所需時間(有關合約期滿的指引,請參閱第14章)。

然而,部門亦應避免簽訂過長的合約,特別是所涉及的服務的平均市價在中期或長期有可能向下調整。在
這情況下,較短的合約將有利部門於合約期滿時物色更具成本效益的服務或採用更先進的新科技。

若部門有足夠理據擬備年期長的合約,部門須於合約內加入適當的解約條款選項(Break clause option)
(見例9),容許部門於正常期滿前終止合約。部門亦須於長合約內加入合約變更機制,容許部門於合約有效
期內調整服務或價格(合約變更條款的建議,見第7.5節)。




24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界定具吸引力的商業安排



例9﹕於年期較長的合約內加入解約條款,有助激勵承辦商及增加部門的靈活性
部門甲的五年外判合約在第三年底設有解約選項,安排如下:
於第三年,部門甲將覆檢承辦商的表現。若承辦商表現:
    欠佳 - 部門甲可於第三年底行使解約選項,以終止合約。其後,部門可展開新招標程序,引入新承辦商
          (見個案(a))
    滿意 - 承辦商可繼續提供服務至第五年(見個案(b))
有關安排除有助吸引準承辦商競投合約外,亦可激勵成功獲得合約的承辦商於合約期內維持優質服務。


                                              年
       1       2      3   4       5    6


                          行使解約選擇
       批出合約               權及重新招標
                                             個案(a) - 若承辦商表現欠佳,部門
              合約甲             合約乙            可行使解約權並於第三年終止合約。




                                      合約期滿   個案(b) - 若承辦商表現良好,部門
                          未有行使        及重新    可於第三年選擇不行使解約權,讓承
       批出合約               解約選擇權       招標
                                             辦商繼續提供服務至第五年合約正常
                    合約甲               合約乙    期滿,然後重新招標。




政府一般不鼓勵部門不作重新招標而直接延長合約期,因為部門或會錯失從市場上取得更佳服務的機會,
而其他供應商亦失去參與公共服務的機會。《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520(c)規定任何延長合約必須事先獲
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批准。

6.4	   指引	9:強調過往表現的重要性以激勵承辦商
在對其他承辦商不會造成不公平的情況下,部門可在評審標書時考慮各承辦商的過往表現(有關擬備評分標
準的建議,請參閱第8章)。承辦商須明白,他們過往或現時的表現(無論好與壞),均會影響他們將來的合
約中標機會。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25
界定具吸引力的商業安排



例10﹕ 將過往表現列入日後招標程序考慮,有助激勵承辦商長期提供良好服務
某物業管理合約的評審標書過程中,「過往表現」佔總技術分數的36%。承辦商於下季獲邀參與招標的機會將分配如
下:


           表現分數               下季獲邀參與招標的機會


           最高25%                   全部


           中間50%                   部份


           最低25%                   無

表現最佳的75%現有承辦商可成為經預先審核的物業服務代理,他們可望獲邀參與投標未來的合約,而表現欠佳的承
辦商(最低25%)則會從邀請名單中剔除。
這安排有效激勵承辦商持續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促進行業的良性競爭。與此同時,部門應確保以客觀基準評審現有
承辦商的表現,明確界定不同的表現水平(例如以評級代替簡單的合格/不合格評分)。經常招標的部門絕對值得引
入這安排。若部門擬採納有關做法,可就WTO GPA對有關安排的可能的影響諮詢律政司意見。



6.5	   指引	10:考慮不同的定價模式
部門可透過採用合適的定價模式吸引承辦商。在沒有承諾的基礎下,部門可以進行市場意向測試或收集競
投興趣表達書。此舉可確保部門瞭解市場上各種定價模式,同時有助提供市場有關商機訊息,令承辦商作
好準備,在招標期內擬備優質的建議書。

然而,部門必須謹慎行事,於市場諮詢過程中維持中立,確保並無優待個別承辦商。部門應諮詢廉政公
署,建立員工與私營機構的商議程序,以避免員工受到私營機構的不恰當的影響。

其中一種定價模式是同時包含固定及可變的組成部份。在這情況下,可變的組成部份應具可觀的金額,透
過客觀表現量度準則,將可變支付款項與承辦商的表現掛鈎(有關監管表現的建議,請參閱第9章),及/或
根據服務時間和數量來釐定,亦可按需要引用合適的統計抽樣方法制定。

部門應預先與承辦商協議定價模式及衡量表現的機制,預先界定評級尺度,並於合約內註明有關內容。雖
然以表現與價格掛鈎的安排有其優點,但部門應注意按表現支付合約金額的相關風險(例如,在涉及數個場
地與用戶的服務合約內,不同用戶或會給予主觀或不一致的表現評級),並制定相應措施防止有人操縱表現
的評級結果。

其他常見的定價模式包括:

        	只在超越服務目標時才給予獎金;

        	政府及承辦商分享精簡程序或改進服務後所帶來的利益(見例11)。不過,部門草擬利益分享
          計劃時,必須確保符合《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的所有規定,政府才可以同意與承辦商分享
          有關收入或利潤。各部門須注意,政府不可與承辦商共同攤分一般收入(根據《公共財政條
          例》所設的定義)。




26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界定具吸引力的商業安排



例11﹕「利益分享」是一個容許合約雙方分享回報的定價模式
某歐洲國家的政府部門為鼓勵承辦商提昇效率,同時積極控制外判服務合約的成本,提出採用「利益分享」定價模
式,與承辦商分享因提昇效率所產生的利益。一般規定,在首三年,政府與承辦商可按70/30的比例分享任何超出預
定財務模式所規定的利潤,而其後所有超額利潤將撥歸政府。



此外,部門亦可採用兼備以上部份功能的綜合定價模式,以配合個別外判合約的需要,從而在政府利益和
保持承辦商對項目的興趣之間取得平衡(見例12及13)。部門亦應在合約中建立價格調整條款,以配合服務
範圍可能在合約期間出現的任何更改或增幅(例如,透過服務變更或其他方式,有關合約更改條款的建議,
請參閱第7.5節)。另一方面,部門亦應注意定價模式所附帶的風險,以及承辦商需要承受的潛在變數,俱
能導致投標價格上升。


例12﹕採用綜合付款方式
某歐洲國家的政府部門外判客戶服務合約,並制定付款機制,把每月需支付承辦商的款項分為以下三個部份:

     固定款項 – 除非服務範圍改變,否則固定款項不變;

     可變動款項 – 根據每單位價格基準,支付按服務量計算的變動款項,例如「查詢處理」等程序;以及

     獎勵性款項 – 在承辦商服務表現超越預訂目標後支付的部份。




            每月支付款項




                           固定     可變動    獎勵性
                           款項      款項     款項




例13﹕不同的定價模式適用於不同的服務範圍
部門可按外判服務的性質及類型,考慮採用不同的定價模式。在不同情況下,某些定價模式或會較其他模式對承辦
商更具吸引力。例如某康樂服務相關部門從市場瞭解到,旗下服務各有合適的市場模式,如下表所述:


               可能外判的服務範圍                       典型定價模式


 整個綜合康樂/體育場所的管理服務                       固定服務費用加獎勵性獎金


 健體設備保養/清潔/園藝/保安服務                      固定服務費用


 飲食及採購等輔助服務                             租賃及收益分享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27
界定具吸引力的商業安排



6.6	   指引	11:考慮使用單一合約包羅多項服務
合約規模是吸引準競投者興趣的另一個重要因素。部門應考慮使用規模較大的單一合約,包羅多項有關連
性的服務。若部門已充份考慮單一合約的優點、缺點及風險,理論上,合約規模越大,對準承辦商的吸引
力越大。例14至16將列舉數項包羅多項服務的合約。

於釐定合約規模時,部門應考慮市場上是否存在公平競爭機會,一旦中標的承辦商未能履行合約或破產
時,部門能否迅速地安排其他準承辦商替補有關服務。部門亦應考慮服務的重要性及界定替補機制(例如過
渡至其他準承辦商)。

具規模及同時包羅多項相關服務的合約可帶給部門及承辦商多方面的好處:

        	吸引有能力及可靠的競投者;

        	鼓勵承辦商作出設備、科技與人才投資,以提供優質的服務;

        	從競投者獲取更物有所值的服務;

        	在合約管理和經營方面達至規模效益(Economies of scale);

        	帶動承辦商達致營運協同效益。

部門應評估在單一合約中包羅多項服務的效益。在服務外判予一家承辦商或比現時少的承辦商情況下,部
門應盡力平衡可取得的效益及由此引伸的風險。

主承辦商及分判承辦商通常會合作競投規模龐大的合約,共同遞交標書。部門應按需要明確界定各個重要
合約環節的要求,例如分判承辦商數目、分判層數及分判承辦商的責任等。

為減輕過份依賴少數承辦商的風險,部門應確保具備適當的表現管理架構及機制,以管理數目較少但規模
較大的合約(有關監管表現的建議,請參閱第9章)。

例14﹕在單一物業管理合約包羅多項服務,或有助達至規模效益及改善服務質素
部門甲在某物業管理服務合約內包羅一連串服務,包括清潔、保安、前線租賃管理及保養服務。承辦商可藉著規模
效益,向部門提供更物有所值的服務,部門亦可受惠於較低的合約管理成本,及避免於多個承辦商之間出現潛在的
職責分界問題。隨著服務質素改善,租戶更滿意承辦商的表現。




例15﹕可於單一合約包羅建造及樓宇保養服務
部門甲以單一招標的方式包羅建造及保養服務,外判範圍包括某樓宇初期建造與日後的樓宇保養。部門甲預期由單
一承辦商同時承辦兩種服務,應有助減低成本以及改善服務質素,從而鼓勵承辦商於施工期間選取更優質的建築材
料,及採用更佳的設備。




28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界定具吸引力的商業安排



例16﹕識別各現有服務後才考慮不同的包羅選項
某康樂服務部門負責管理康樂及體育設施、兼提供相關的康樂服務,這些服務可大致分為20多個主要項目。該部門
先把這些活動歸納為七個組別,再就各組別進行外判可行性研究。
例如,設施管理的可行性研究結果顯示,承辦商須提供一個完整及全面的涵蓋營運服務模式,從整個康樂場地的設
施及設備保養,提供清潔、保安、園藝服務,以至市場推廣及籌備體育節目等。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29
7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7.1	   引言
若部門未能清晰列明服務要求,會令競投者未能掌握有關要求,因而難以準備合要求的建議,從而導致服
務期望錯配、客戶不滿及合約糾紛等問題。因此,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是十分重要的。

大約80%的最終外判成本取決於服務規格制訂階段的決定,餘下的20%則取決於如何選擇合適的承辦商及選
出首選競投者之後的投標商議結果(根據《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385(d)列舉的情況)。服務要求含糊不清
往往是造成外判項目超支及用戶不滿的主要原因。

擬備每份招標文件所須投入的時間、資源及詳細程度均有所不同,一份十年期的設施管理合約的要求未必
適用於一份兩年期的清潔合約。部門於制訂招標文件時,應依常理判斷。

尤其是規模龐大及年期長的合約,部門應於合約準備階段物色合約經理,讓合約經理參與有關籌備工作,
此舉有助合約經理充份了解合約內不同條款的訂立目的,確保日後貫徹執行合約內容。

本章將概述部門於擬備招標文件時所面對的挑戰,並提供建議。

7.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部門於擬備招標文件時,往往遇到以下問題:

        	所需的服務要求是甚麼?如何闡明?

        	應披露甚麼資料?應向競投者要求甚麼資料?

        	部門的哪些利益需要利用合約條款保障?如何保障?

        	有沒有其他政府利益需要保障?

        	假如未來的服務需求有變,應如何處理?

若部門未能清楚解答以上問題,將難以制訂一份優質的招標文件,並引發以下常見的難題:

        	服務要求過高   ─ 導致承辦商提供不必要的服務、合約價格過高及雙方需執行過量的監察工
          作;

        	服務要求不足 ─ 導致承辦商誤解服務要求,服務錯配,服務質素差劣,和額外的監察及培
          訓工作。承辦商未能掌握用戶要求,或誤解各項要求的輕重,會是觸發日後的糾紛的原因;

        	以投入資源為基礎(Input-based)及過於倚重指示式的服務規定
                                      ─ 過分集中描述承辦商在投
          入資源方面的要求及提供服務的方法,可能令承辦商未能靈活及適當地分配資源;

        	標書要求競投者提供非相關資料    ─ 這不僅耗用競投者於準備標書的時間,更浪費部門評審
          這些標書的工夫;

        	標書中提供的資料不足   ─ 這不僅耗用競投者和部門確認資料的時間,更阻礙競投者評估實
          際的成本;

        	缺乏處理需求變更的合約條款    ─ 在中期至長期合約有效期內,一旦服務要求有輕微的變
          化,部門將難於處理;




30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	遺漏或加入不當的合約條款及條件              ─ 可能未能保障政府及公眾的利益;

        	提出非必要的苛刻合約條款及條件 ─ 可能減低投標的競爭性,增加投標成本,引致市場留
          下過分保障政府部門利益之不良印象。

        	未能提供有效的補救及執行措施從而防範承辦商的不當行為                                    ─ 措施包括適當的盡職
          審查、爭取適當的保證條款(R e p r e s e n t a t i o n s a n d w a r r a n t i e s)、要求承辦商提供保
          證金(Bonds)、按份和連帶承諾(Joint and several promises)、母公司擔保(Parent
          company guarantees)、要求分判商提供賠償保證(Indemnities)及直接承諾條款(Direct
          Covenants),以及行使留置權(Lien)和索取費用。

                            圖4 ─ 不同服務規格的明細分布圖




       導致服務質素欠佳,浪費
                                                                   承辦商提供非必要的項
       資源於不必要的監察及培
                                                                   目,導致合約價格上升。
       訓工作。




7.3	    指引	12:擬備合適及精簡的服務規格
優質的服務規格應具備三大元素:

        	以成效為基礎(Output-based),並非以指示式規格為主;

        	聚焦於外判計劃所針對的主要事項和目標;

        	在必需的情況下方提供或要求提供資料。

7.3.1	 制定以成效為基礎的規格
制訂服務要求有不同的方法。以投入資源為基礎的方法是列明每一個步驟和投入資源的要求(儘管這不能保
證成果和質素);以成效為基礎的方法則著重期望成果,而非所需的資源或達至成果的方法。把這概念用於
制定服務規格上,以成效為基礎的方法將更有彈性,容許承辦商提出嶄新的服務方法以達到最佳的效果。
例17至19比較以投入資源為基礎及以成效為基礎的方式擬備的服務要求,以對照兩者的差別。

最佳的外判做法,就是採用以成效為基礎的方式擬備服務規格,即是描述期望要達到的目標,而非形容所
需投放的資源及達到此目標的工作程序。此舉將授予競投者更高的彈性,讓他們提出物有所值的其他建
議,達到期望的效果。與此同時,部門應制訂透明和公平的機制,以評估承辦商的其他建議之優劣。

雖然成效為本的服務規格較為可取,但部門應留意擬備一份單純以成效為基礎的招標文件是十分困難的。
在某些情況下,應適當列明小部分所需投放的資源及要達到目標所需的工作程序,避免誤會及說明確切的
期望。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31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例17﹕訂定設計及製作身份証明文件的要求
某物業管理公司希望為所有住客提供具防水功能的袋裝智能卡,並決定將此智能卡的設計及製作服務外判予承辦
商。該公司於招標書上以投入資源為基礎的方式列明該卡的要求。
另一方面,某歐洲國家的政府部門邀請承辦商設計及製作釣魚許可證,並在招標文件上以成效為基礎的方式列出其
要求。
有關兩家服務要求的資料撮述如下:

          以投入資源為基礎的規格               以成效為基礎的規格
            (物業管理公司)                 (歐洲政府部門)

 要求:                       要求:

  大小:6厘米 x 5厘米;           	必須簡潔清晰、耐用、防冒及袋裝式,於釣魚時以
                             資識別;
  厚度等於或少於2毫米;
                           	雙語顯示(英語及威爾斯語);
  物料:PVC產品代碼Xm0012345。
                           	物料:PVC產品代碼Xm0012345;
                           	許可證最少需載有持證人的全名及有效日期。


 難題:這項服務要求過於詳盡,限制了競投者提供更   優點:成效為本的方案讓競投者在達到目標的情況下,
 便宜、耐用或更具成本效益的防水用料之空間。此    自由建議嶄新的設計及具成本效益的方案。
 外,這要求規範了物業管理公司日後必須透過提出變
 更要求才可以更換另一種物料。




32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例18﹕為清潔街道服務訂定服務要求
部門甲及部門乙各自將其街道清潔服務外判予服務供應商,並分別採用了以下兩種方法列出其服務要求:

         投入資源為基礎的規格                   成效為基礎的規格
            (部門甲)                       (部門乙)

 要求:                          要求:

 	早上6時至8時及晚上7時至9時有3名清潔工人打掃    路上不可有垃圾、廢物及餘屑;
   ‘X’街;
                               清除塗鴉(如有發現);
 	早上6時至8時及晚上7時至9時有4名清潔工人打掃
                              	渠道及管道不可有淤塞;
   ‘Y’街;
                              	於15分鐘內回應有地方不潔的報告以及解決有關問
 	緊急情況下,提供2名渠務工人清潔‘Y’街的水
                                題。
   渠;

 	每名渠務工人需獲提供:
  -    1個工具箱
  -    1條輸水軟管
  -    2個標準的吸管

 難題:由於承辦商只需符合列明的服務要求,遇上突      優點:由於部門是按成果和成效訂出服務要求,而非按
 發事件時未必能安排清潔工人解決渠務淤塞的問題。      執行的過程,承辦商須於不受資源約束的情況下達到目
 因此,僅要求承辦商作出人手安排,未必能取得令人      的。部門乙因此毋需擔心承辦商所需動用的資源,而可
 滿意的效果。                       更專注承辦商所提供服務的質素。此舉幫助部門減輕其
                              監察工作的負擔,最終節省16%成本,令雙方享有雙贏
                              的好處。




7.3.2	 聚焦於主要事項及目標	
當擬備服務規格時,部門往往被複雜而冗長的外判計劃籌備工作壓得透不過氣,忙亂中容易把注意力集中
在計劃的細節上,而忽略了現有服務中的主要事項和外判計劃的原定目標。

部門於擬備服務規格時應專注主要的目標(見例20),令競投者明瞭部門外判有關服務的基本理據,從而建
議最合適的方案以達到所需的目標。

對於那些從未外判的服務,部門應了解外判計劃要解決的主要事項。部門應仔細檢查每項服務要求,從而
決定該服務應由內部提供或外判予承辦商負責。由於服務要求涉及成本,部門應考慮外判的成本及效益,
確保外判的服務要求及範圍能針對需要解決的主要事項(有關如何選擇業務模式和包羅多項服務外判,請參
考第5.3節)。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33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例19: 訂定處理客戶投訴的服務要求
部門甲及部門乙在物業管理合約內要求承辦商處理住客投訴,並分別採用以下兩種方法,其撮述如下:


            投入資源為基礎的規格                         成效為本的規格
               (部門甲)                             (部門乙)

     要求:                           要求:

      在於辦公時間內(上午9時至下午5時)有5名客戶服     根據以下估計的投訴來電分佈,於每週7天、每天
       務主任當值;                        24小時,每個打進熱線電話號碼的來電需於10秒內
                                     接聽:
     	於繁忙時間內(晚上7時至11時)有10名客戶服務主
       任當值;                         -    每天平均80%來電於晚上7時至10時撥進;而60%
                                         來電則來自週六及週日;
     	夜班需有3名客戶服務主任當值;
                                    -    每月之總來電量由最少的3,000個至20,000個不
     	1個熱線電話號碼,及擁有提供20條電話線的電話
                                         等
       接駁系統。
                                    當線路繁忙時,系統應向來電者播放「請稍候」之
                                     電話錄音。


     難題:部門若以投入資源為基礎的方式列出服務要        優點:此方案驅使競投者自行判斷所需的資源以達到其
     求,將限制競投者使用其他方法或彈性調配資源以處       服務需求。成效為本方案有助競投者瞭解該部門對其服
     理查詢及投訴。競投者僅能提供所列明的資源,縱使       務的預期水平,並確保部門獲得優質的服務。
     資源未被動用也照樣收費,並忽略了所需提供的服務
     質素。




例20﹕闡明外判目標有助競投者提供符合需要的方案
某歐洲政府部門在外判垂釣及導航特許執照管理服務時,在招標書的第一章便清楚闡明目標如下:
「環保署希望委任一家獨立承辦商,能全面設計、開發、安裝、擁有、執行、營運及管理具成本效益的系統,於合
約議定期內,代表本署於全國向公眾發出及銷售一系列的垂釣及導航特許執照。」
合約的目標是為本署帶來最大的收入,並提供快捷、詳盡及準確的銷售及執照持有人資料,作為:

	支援執法工作;
	進行市場分析及調查;
	分析環保資源的需求及應用(例如魚類數量及水道設施)作為長期規劃的目的。




34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例21: 清楚的服務規格有助競投者因應主要事項及外判目的制定合適的方案
部門甲及部門乙將物業管理服務外判予承辦商,並以不同的明細程度及重點列明服務要求,以下是規格的部分概
要:


          服務規格 ─ 部門甲                     服務規格 ─ 部門乙


 1.   準備及張貼有關屋苑位置圖、單位類型及圖則等      1. 保持所有公共地方清潔及整齊;
      資訊及告示;
                                 2. 透過保安員及監察服務,為住客提供安全的環境;
 2.   公佈及執行裝修及安裝晾衣架/尼龍繩及安裝冷
                                 3. 為大廈、管道及窗戶提供經常性及不定時的保養服
      氣機等的最新指引及指示;
                                    務;
 3.   跟進「缺席」個案,如有需要,重新安排預約;
                                 4. 及時通知住客有關物業管理方面的報告,例如暫停
 4.   向租客及受委託人提供展示工程樣本,或示範單         食水供應、煤氣喉管道之每年檢修等。
      位/空置單位;
 100.當空置單位完成裝修工程及租客遷入後,由管理
     處的物業管理主任或更高級的人員向住客問好;
     並向準租客解釋有關租客權益及責任之條款。


 難題:部門甲列出長達一百項的工作清單,令競投者         優點:部門乙於招標書內清楚列明數項主要的服務,有
 無法掌握這個外判服務的重點。                  助競投者明瞭外判服務的優先性及目標。



此外,部門應以簡明的方式列出服務要求。如服務的要求較為冗長(見例21),則應就服務要求列出一份高
層次的概要,此舉將有助競投者明瞭所需服務針對的主要事項及目標。

7.3.3		在有明確目的下方提供或要求提供資料
優質的招標文件僅提供具有明確目的之資料。相反,不適當及不相關的資訊只會分散競投者的注意力(見例
22及23),令競投者未能掌握外判計劃的目標。同時,部門須要確保,在有明確目的下才要求競投者提供資
料(見例24),否則只會浪費部門在擬備規格或評審供應商時的時間及金錢。

若資料具有以下功能,部門可考慮將有關資料闡明在招標文件內:

       	與外判計劃的主要目標及針對的主要事項具有直接關係;

       	清晰闡明外判範圍的深度及濶度;

       	描述部門及使用者的主要需要及期望;

       	制定服務水平及目標,包括有關之定義及量度方法;

       	促使競投者能建議實際的價格;

       	就合約管理制訂必須的接觸點(touch point)、限制、角色、責任及資源;

       	讓雙方適當地分擔風險;

       	提供標書合規檢測(compliance checking)、技術及價格評審的基礎(見例24)。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35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例22﹕資料不足的招標書可破壞一個成功的採購行動
部門甲於外判物業管理招標書上沒有列明必須的資料,例如政府提供的設備、服務地方的範圍及會所設施的營運
期。結果,由於服務範圍及要求不清晰,競投者為了保障其業務風險而提出不切實際的價格;而規格說明不足,也
可導致過渡期後的合約糾紛。



例23﹕不合適的服務要求或會導致資源錯配或提供服務時出現困難
園藝工作人員應熟悉園務工作技巧,例如園務知識、修剪花卉的技巧、靈活的手藝、種花及繁殖。因此,他們的待
遇一般比清潔工人為高。可是,部門甲於其園藝保育的外判合約內沒有列明這些要求,而且有關合約員工的技術和
薪酬要求均與一般清潔工人無異。
結果,承辦商未能找到合適的園藝工人執行工作,惟有聘用非技術性的工人提供有關外判服務,導致部門及承辦商
均需花上大量時間培訓工人,以提供所需的園藝服務。




例24﹕要求精確的資料將有助評審標書
某物業管理服務的招標文件中要求競投者提供其公司資料作為評審的一部分:


                  所需資料                    目的


     1. 投標者的背景資料,例如公司架構、股權分布、   評審投標者現時提供此服務之能力,以及可持續提供此
        公司管理層簡介、一份由公司自行評審其於業內   服務直至完成合約之能力
        地位之報告以及其根據之數據來源,以及本地員
        工的數目

     2. 尚未解決之法律行動、訴訟、收購及合約糾紛等   作適當的風險及能力評估
        涉及法院的資料

     3. 分判服務之安排                 作適當的風險及能力評估

     4. 將參與合約工作的主要人員之名字及履歷      界定有關接觸點、角色、責任、資源及能力




7.4		 指引	13:界定適當的條款及條文
本用者指引並非旨在提供法律意見,部門應與律政司緊密合作,尋求法律意見,並應:

         	就新合約或即將到期的合約進行預先規劃,界定清晰的時間表,讓律政司因應需要分配資
           源;

         	擬備招標文件過程中如遇上任何法律疑問,應諮詢律政司意見;

         	讓律政司有不少於21個工作天審閱招標文件的草擬版本(尤其是複雜的合約)。




36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7.4.1 注意一般守則
當草擬招標文件時,部門應注意以下一般守則:

    	清楚瞭解自己的需要;

    	註明履行合約的一方及其責任,以及完成履行該項責任的時間;

    	為最差的情況(例如承辦商未能符合服務水平要求及終止合約等)作好準備;

     制定合約終止/合約期滿的工作安排;
    	確保條文清晰而明確 ─ 雖然口頭合約具有約束力,但是法院只會在有證據證明口頭合約及
        其條款的存在時方會執行該合約。因此,部門應採用書面協議,並確保協議條文清晰;

    	法院不會將因解譯書面協議內含糊的地方的利益歸於合約草擬者(這情況下即政府);

    	運用邏輯思維,和確保整分招標文件內容一致;

    	不要倚賴具暗示意義之條款;

    	以清楚制訂服務規定作為草擬招標文件的第一步;

    	清楚界定合約/項目管理及監察方法。

7.4.2 注意合約的一般性考慮
當部門草擬招標文件時,通常會遇上很多合約上的問題。部門可參考以下指引:

    	一般合約條款與特別合約條款   ─ 政府物流署提供標準的合約條款,讓部門決定是否在其合
        約中使用這些標準條款,或自行草擬獨立並適合其需要的合約。如部門選擇後者,應注意沒
        有必要將單一的合約分開為「一般條款」及「特別條款」。

    	條款(conditions)與保障(warranties)的分別
                            ─ 條款是合約的基本原則,如有違反可構成
        終止合約;違反保障則可追討賠償,但沒有權利終止合約。因此,部門在草擬合約時應注意
        兩者的分別。

       合約價格 ─ 部門應註明計算價格及付款的方程式。至於複雜的計算方式,部門應以獨立附
        表的方式註明,並輔以精簡的定義和例子。

    	「公共財政條例」    ─ 如涉及政府收入(例如由外判隧道營運商負責隧道收費),《公共財政
        條例》(第2章)要求所有公共收入均須交予政府。除非是法例註明,否則承辦商不能從公共
        收入中扣除營運費用,然後才把餘額交還政府。

    	付款安排   ─ 部門應採用先提供服務後付款的原則,在政府接納服務後,才支付承辦商報
        酬。有關安排讓部門有機會驗證承辦商的表現是否滿意後,方付款予承辦商。

    	「算定損害賠償」(Liquidated damage) ─ 當某方違約時,如合約內預先估計的損失為真
        確,另一方才能夠執行算定損害賠償的條款。算定損害賠償針對個別違約行為提供徹底及唯
        一的補救措施。當行使此條款後,縱使原來估計的算定損害賠償未能足以補償因承辦商違約
        而招致的損失,政府也不能以一般賠償的方法就這項違約的內容追討其餘的差額。因此,部
        門應衡量使用算定損害賠償之優劣,謹慎處理,並研究是否有其他的方案,如以表現為本之
        獎勵、扣分制及服務賞分(service credits)等。

    	「抵銷條款」(Set-off
                   clause) ─ 若承諾辦商在某一合約拖欠政府的款項,適當草擬的
        「抵銷條款」可讓政府從承辦商的同一或其他合約的報酬中扣除這筆款項。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37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	 關鍵時間要素」(Time
          「            of Essence) ─ 如時間對於某項服務來說是很重要的話,部門可
            考慮加入「關鍵時間要素」條款。不過,部門要注意這個條款是雙向的 ─ 部門不能延誤其
            應履行的任何責任,而執行此條款時也可能存在實際上的困難。例如,採購部門可能於服務
            接近完成階段選擇不行使此權利,藉以維持與承辦商的關係,以免進一步拖延項目的進度。
            此外,部門也有可能會被質疑是拖延進度的一方。

        	 保密條款」
          「        ─ 部門應注意,他們有可能向承辦商提供機密資料,故應在合約中加入保密
            條款。保密條款可以很簡單或很複雜,部門應考慮所牽涉資料的複雜性及因資料外洩所造成
            的後果而訂立適當的保密條款。

        	防止賄賂行為     ─ 部門應於合約中加入適當之防止賄賂條款,確保承辦商遵守《防止賄賂條
            例》(第201章)。部門亦可向廉政公署尋求有關意見。

        	利益衝突   ─ 部門應注意承辦商在提供服務時是否涉及利益衝突,並應在合約中加入此條
            款。部門亦可向廉政公署尋求有關意見。

        	有關法律責任之限制         ─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律政司不建議接納任何進一步限制承辦商在普
            通法限定下(例如因果關係(Causation)、間接損失(Remoteness)及減輕損失賠償的責任(Duty
            to mitigate))應作出的損害賠償。部門及承辦商可提供其他的建議,但由於涉及公帑,部門
            必須瞭解到其願意承擔的風險。部門應注意:
            - 無限制在合約上的法律責任將令某些準承辦商裹足不前,有些公司因未能獲其公司內部批
              准而拒絕投標或夥同其他公司組成聯盟,或以分判商的方式投標。
            - 有些政府也接受承辦商在合約上只須承擔有限的法律責任,例如資訊科技合約或小規模、
              非關鍵性的服務合約,因為他們假設很少承辦商會接受此條款,故認為此舉會妨礙業內發
              展及限制市場競爭。
            若部門擬提出或接受有限的法律責任,應尋求律政司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意見,以及尋求
            相關投標委員會批准。

           《期限條例》(第347章) ─ 就一份依式合約(即蓋有印章的契據)而言,無辜的一方有權向未
            能履行合約的一方由違約日後的12年內採取法律行動。至於簡式合約(即只有簽名作實),可
            採法律行動的期限,則為期6年,由違約日起計算。

部門亦應留意有關W T O G P A要求的條款及防止剝削非技術工人的措施,內容可分別詳見於第3章及第11.5
節。.

因為每份合約都是獨一無二的,這些指引並非適用於所有情況,部門須就個別合約的法律事宜徵詢律政司
意見。

7.5	   指引	14:加入合約變更條款

7.5.1	 界定因服務範圍改變所需的合約變更機制
一般外判合約年期往往可達數年甚至更長,但無論合約內所界定的服務要求有多清晰明確,某些要求將無
可避免地須要作出改變。因此,部門應考慮加入在合約期內變更服務範圍的條款。

其中一個應付服務範圍改變的方法就是在合約內界定變更機制。部門應清晰註明更改服務範圍的程序及準
則,以及有關的費用及開支,此舉有助部門避免在合約期間使用過時的服務/技術或制造與承辦商的糾紛。
此外,部門應研究如何註明因服務要求有變而引申的費用及開支,例如在合約內註明巳同意的每單位的收
費或巳同意的單位數量。

不過,若合約內附有過多的變更條款,卻有可能令合約附有太多不明朗因素,令合約過於寬鬆而難於執
行。有鑑於此,部門應為服務範圍訂出規範,以限制可更改的幅度。部門可根據變更機制,就可更改的服
務範圍擬定一份清單,例如服務的次數及時間等(見例25)。




38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如部門衡量了正反兩面的意見及風險後認為可行,可在合約期內容許單一承辦商擴大其原有服務範圍(例如
為更多地區提供服務,或接管另一承辦商的部分或全部地區之服務),及將變更條款加入合約內。此舉可作
為應付當個別提供類似服務的承辦商未能履行合約時的應變措施。

部門應及早估計可能變更之服務範圍並在招標文件內註明,以確保所有競投者在招標期間均可了解這些資
訊。

界定服務變更條款時,部門應考慮以下各點:

    	以集思廣益的方式,考慮於中長期內服務可能出現的變化;

    	因應不同服務範圍的變化,考慮不同的變更機制;

    	評估這些機制是否在運作和商業上均可行;

    	將適當的機制與有關條件及細則加入招標文件內(見例26)。

例25﹕在招標文件內列明可更改服務的範圍
某歐洲政府部門預先把可能改變的服務範圍納入客戶服務外判合約,界定了可能更改的內容,以避免日後引起糾
紛,並註明合約容許作出以下的變更:

	要求更改在合約不同階段內預定履行的服務或條款;
	要求改善在合約不同階段內預定履行的服務規格或條款;
	要求承辦商改善當時提供的服務;
	要求作出輕微的改變;
	要求更改獎勵機制,包括每個表現範疇之獎勵水平;
	要求更改收費或付款,及表現機制;
	要求更改服務表現水平;
	要求處理因應輕微變更而作出的指令;
	要求處理因應新服務協議而作出的指令;
	要求處理因應延伸現有服務規模而作出的指令。



不過,部門應確保原則上服務範圍及性質不變,事實上,部門不應允許完全更改服務性質的變更條款(見例
27)。

7.5.2		加入持續改善服務條款
由於經營環境瞬息萬變,承辦商一般需要在合約期內不斷改善其服務質素。

部門應瞭解市場趨勢及業界的常規做法,從而評估承辦商能否不斷改善其服務水平。部門應於合約內加入
條款,列明若承辦商的現有服務的競爭力及吸引力落後於市場同業時(例如經基準比較或檢討機制反映出
來),要求承辦商建議及提出改善服務方案(見例28)。

如有需要,部門應考慮進行基準調查,在市場上收集如價格、服務水平或其他相關的資料。若部門具備有
關專長,這項調查可由內部進行,否則,部門或承辦商(或雙方同意後)可聘用獨立機構進行調查。

要將適當的條款加入合約,部門可考慮界定以下機制或程序:

    	定期檢討機制(如基準調查,見例29);

    	根據定期檢討之結果,調整合約條件(如價格及服務水平目標)之程序。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39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例26﹕在合約內界定變更機制
某歐洲政府部門在客戶服務合約中界定其服務更改的程序如下:



     變更機制


      糾紛排解委員會     政府部門                   承辦商




                                  提供對變更要求的回應,包括:

                                   對實行計劃之影響;
                 發出變更要求,並
                                   根據合約,更改服務後對服務供應商履
                 由獲授權人員簽署
                                    行其責任之影響;

                                   提供任何資訊協助市議會全面評估更改
                                    後的影響。




                          雙方討論在更改回應
                          中提出之問題




                  否        是否同意更改?

                                                是

                              否




                          是否需通過糾紛排
                            解程序?



        進行糾紛          是                   及時落實雙方同意更
        排解程序
                                          改之工作




                                                完成




40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例27﹕服務範圍的變更只適用於相若之服務
部門甲並未在其清潔合約中預先界定服務範圍的變更條款,後來部門甲嘗試將清潔服務改為園藝服務,由於兩者之
性質完全不同,有關變更申請最終遭採購當局拒絕。



例28﹕尋求不斷改進
當部門甲將其數據中心業務外判予承辦商時,要求該承辦商於合約期七年內保持其服務質素及收取合符市場水平的
服務費用。部門每年均會評核承辦商的表現,檢討承辦商服務水平是否達標,及是否與市場水平吻合。如發現其服
務及價格表現並非如市場上其他承辦商般吸引,該承辦商則需調整其服務水平目標或將價格調整至市場水平。以上
要求均在合約內清楚列明。



例29﹕合約內必須清晰列明基準評審要求
美國某非資訊科技外判服務合約獲雙方同意後,於合約中列明基準評審要求如下:
「1.01 基準評審 ─ 在客戶的要求下,客戶可於合約滿一年後之任何時間,根據合約所訂明,發出一份有關合約服
務的基準評審要求,包括評審項目收費,惟客戶須於不少於30天前通知承辦商,並將副本分送至其選定之基準評定
者。不過,在合約期間,由基準評定者進行之基準評審程序在每12個月不可多於1次;而由基準評定者徵收之有關費
用及開支須由客戶及承辦商共同支付。
1.02 選擇基準評定者
(1) 客戶可選擇其基準評定者以執行基準評審之程序;
(2) 雙方應與基準評定者合作,並於適當的情形下,為基準評定者提供專業人員、相關的文件及紀錄。
1.03 基準評審程序
……
1.04 基準評審結果檢討期及調整 ─ 雙方同意於合約期內,無論任何時間不會向客戶徵收高於基準評審結果之正常
基準數據平均值5%之服務或項目收費。如最終基準評審結果顯示,向客戶徵收之服務或項目收費高於基準評審結果
之正常基準數據(normalised benchmark data)平均值之5%,承辦商須於收到基準評審結果的90天內,及時制訂計劃
和時間表,及在客戶批准下,藉著調整收費、服務水平或兩者同時執行(每項調整均須由客戶決定),消除基準評審
結果公布後之所有差距,從而將承辦商之基準調整至樣本之平均值。」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41
8 擬備強調服務質素的評分
  標準
8.1	   引言
評分標準(marking scheme)決定部門能否吸引及選出合適的承辦商,亦直接影響外判結果。部門應先制訂
評分標準,尋求審批,再向外招標。在招標文件中,部門須至少列出評分標準的大綱以及技術與價格的評
分比重。

本章將會討論制訂評分標準的常見問題,並就如何制訂恰當的評分標準給予建議。

8.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制訂評分標準時,部門可能會因為評審過程有欠嚴謹,或評分標準過於寬鬆,而導致下列問題:

        	低質素或不及格的競投者最終得到最高的綜合分數(技術與價格評審得分總和);

         對往績考慮不足或根本未作考慮;
         技術評審工作採用機械式的清單核對方法,而該清單又未能充分反映競投者的質素和能力。
8.3		 指引	15:檢查過往的定罪及違例扣分紀錄
若招標項目將大量倚賴非技術工人(工程合約及其他服務合約不包括在內),部門在評審服務標書階段的其
中一項首要工作應為查考競投者的過去定罪紀錄和扣分紀錄。

為符合財務通告第4/2006號有關遵守法律條例及合約責任的規定,部門必須在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或以後
發出的服務合約投標邀請書內,加入強制性規定,以評審競投者的往績。若競投者在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
或以後曾觸犯上述財務通告中的指定條例,則在被定罪後5年內其相關的標書不受考慮。合夥及屬法團的聯
營企業的參與者或不屬法團的聯營企業的股東的定罪紀錄亦應計算在內。

不論定罪是否涉及政府或私人合約,或提供任何種類的服務,有關紀錄也得一律計算在內,並以已定罪的
傳票數目為準。正在上訴或重新審核的案件,除非法庭已撤銷控罪,否則仍當定罪看待。

競投者遞交標書時,必須提交所有定罪紀錄或無定罪紀錄的聲明。部門必須在招標文件中列明這項規定。有
關財務通告生效第一年的過渡期內,定罪參照期定為招標截止日之前12個月。有關參考期將按財務通告所示
延長。

在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或以後招標的服務合約,若競投者在招標截止月份前連續36個月內,被一個或多個
部門在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或之後扣滿3分,則從扣滿3分當日起5年內,各部門不應考慮其標書。

至於上訴中的扣分紀錄,除非已由部門上訴委員會裁定推翻,否則依然成立。有關在通告生效第1年的過渡
期內,扣分紀錄參照期定為招標截止日之前12個月。有關參考期按將財務通告所示延長。

招標截止日之後以及中標通知書發出前的定罪或扣分紀錄,部門都應考慮在內。部門應覆核競投者的定罪
及扣分紀錄,作為標書評審過程的一部份。簽署合約前,部門應再次覆核截至有附帶條件的中標通知書
(conditional letter of acceptance)發出日前,競投者最新的定罪及扣分紀錄。

此外,若競投者及其分判承辦商建議向受僱於或將會受僱於有關外判服務的非技術工人提供的薪酬,比招
標時統計處季度薪酬統計報告發表的相關行業/職位的平均月薪為低,部門則不應進一步考慮其標書。

上述有關審查定罪及扣分紀錄的規定適用於分判承辦商以及延長合約申請。部門在簽訂合約、更新合約或
延長合約前,應先核實承辦商和分判承辦商的紀錄。

42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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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效率促進組 願景及使命 願景 成為政府所有決策局和部門的首選顧問夥伴,協力推動為香港市民提供世界級的公共服務。 使命 為客戶制訂策略性和切實可行的方案,提供以民為本的公共服務。我們會憑藉對政策的深入了解、 專業知識以及在政府內部與私營機構廣泛的聯繫網絡,以達致使命。據此,我們與決策局和部門攜 手推動社會進步;亦為組內成員帶來富滿足感的事業。 其他的效率促進組文件 效率促進組制訂了一系列有關外判及公營部門與私營機構合作的詳細指引,各部門可瀏覽 http://www.eu.gov.hk 網頁。 文件內「部門」一詞泛指所有政府部門。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1
  • 3. 引言 香港的政府機構多年來積極推動公共服務外判予私營機構。外判基本工程及建設已有悠久的歷史。工務部 門的職責包括制訂與設計外判計劃、籌集資金、以公平及透明的方式甄選承辦商、管理合約、確保公眾安 全與衛生,以及向公眾負責,他們多年來一直表現出色。 非工務部門的情況稍有不同。以往,大部份部門自行提供幾乎全部的服務。當有關服務外判至私營機構, 公務員的角色便由服務提供者轉為合約經理,後者涉及截然不同的工作技巧。 合約經理一方面需要確保承辦商提供高質素的服務,符合成本效益;另一方面,他們須兼顧維護受聘於承 辦商的非技術人員的利益。因此,部門需要學習應付種種不同的挑戰。 效率促進組一直致力協助各部門及相關人員,認識不足之處,包括外判經驗、知識範疇、技巧或信心水 平,協助他們改善以至達到公務員隊伍的一貫優質服務水平。我們明白部門需要時間累積經驗,但是我們 可以匯集各方的外判知識、經驗及最佳常規,協助各同事提昇信心,達到為市民提供最佳服務的目標。 本用者指引嘗試為公務員隊伍內的合約經理及前線監督提供一套便利、實用及恰當的指引。我們感謝各部 門於制訂本用者指引的過程中提供寶貴經驗及建議。效率促進組同時歡迎閣下就本用者指引提供意見,以 使指引日後修訂時內容更為充實。 2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 4. 目錄 頁 1. 本用者指引的用途 6 1.1 背景 6 1.2 範圍 6 1.3 用途 6 1.4 架構 7 2. 外判合約的監管架構 8 3. 平衡競爭與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規範 11 3.1 引言 11 3.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11 3.3 指引 1:界定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涵蓋的服務種類 11 3.4 指引 2:留意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內的其他條例 13 3.5 指引 3:向律政司及其他有關部門尋求意見 14 4. 在部門內適當分配角色 15 4.1 引言 15 4.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15 4.3 指引 4:確保部門內部有效溝通 15 4.4 指引 5:清晰界定部門的職務 15 5. 不同的外判業務模式及外判專家意見 17 5.1 引言 17 5.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17 5.3 指引 6:分析不同方案以選出最佳的業務模式 17 5.4 指引 7:考慮尋求外判專家意見 22 6. 界定具吸引力的商業安排 23 6.1 引言 23 6.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23 6.3 指引 8:考慮建立合適的合約年期 23 6.4 指引 9:強調過往表現的重要性以激勵承辦商 25 6.5 指引 10:考慮不同的定價模式 26 6.6 指引 11:考慮使用單一合約包羅多項服務 28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3
  • 5. 目錄 7.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30 7.1 引言 30 7.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30 7.3 指引 12:擬備合適及精簡的服務規格 31 7.4 指引 13:界定適當的條款及條文 36 7.5 指引 14:加入合約變更條款 38 8. 擬備強調服務質素的評分標準 42 8.1 引言 42 8.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42 8.3 指引 15:檢查過往的定罪及違例扣分紀錄 42 8.4 指引 16:界定適當的強制性/必需符合的規定 43 8.5 指引 17:釐定技術及價格的評審準則及比重 43 8.6 指引 18:採用以實證為依據而非依賴核對清單的方式判斷質素 45 8.7 指引 19:對中標者進行盡職審查 46 9. 有效的服務表現管理 48 9.1 引言 48 9.2 部門最經常遇到的挑戰 48 9.3 指引 20:界定一套合理及承辦商可達成的服務水平協議 48 9.4 指引 21:建立一套有效的服務表現監察機制 54 10. 管理與承辦商的關係 57 10.1 引言 57 10.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57 10.3 指引 22:確保具備適當的監管架構及程序 57 10.4 指引 23:建立互相信任的關係及勇於承擔的文化 59 10.5 指引 24:管理由部門負責的風險 61 11. 鼓勵承辦商遵循良好的行業操守 62 11.1 引言 62 11.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62 11.3 指引 25:專業精神及質素 62 11.4 指引 26:透明度及公開紀錄 62 11.5 指引 27:避免剝削勞工 62 11.6 指引 28:良好的客戶及僱員關係 63 11.7 指引 29:分判承辦商良好的行業操守 63 11.8 指引 30:自行匯報運作及管理資料 63 4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 6. 目錄 12. 處理承辦商的不當行為 65 12.1 引言 65 12.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65 12.3 指引 31:對潛在的不當行為保持警惕 65 12.4 指引 32:聯合有關當局打擊不當行為 65 12.5 指引 33:協助承辦商僱員舉報不當行為 66 13. 解決糾紛 67 13.1 引言 67 13.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67 13.3 指引 34:對表現欠佳的承辦商採取適當行動 67 13.4 指引 35:先諮詢律政司及作好準備方採取法律行動 69 14. 合約期滿前的準備工作 70 14.1 引言 70 14.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70 14.3 指引 36:於招標籌備階段為合約屆滿時作好準備 70 14.4 指引 37:考慮合約屆滿前的跟進工作 71 14.5 指引 38:管理勞工事宜 72 附錄 A 職責分配案例 74 附錄 B 辭彙 78 意見及指引 80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5
  • 7. 1 本用者指引的用途 1.1 背景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貫政策是讓公營部門盡量利用私營機構提供公共服務。這政策與政府的經濟及財 政目標一致,旨在維持小規模、高效率的政府,控制公營部門的規模,及讓私營機構創造更多商業機會及 工作崗位。因此,政府多年來將不同種類的服務外判給承辦商,並會於未來繼續推行這個政策。 政府的效率促進組最近檢討了多個部門的外判做法,發表了2005-2006外判檢討報告,報告提及多種涉及計 劃與監察外判非工程服務時需要關注的事項及挑戰。有鑑於此,效率促進組責成籌備本文件(用者指引), 提供一套有系統的指引,協助各部門籌備、管理及監督外判合約。 1.2 範圍 「外判」一般包含代理關係,或指服務供應商代表政府向第三者(公眾)提供服務,即使服務合約以委托人 形式為基礎(a principal-to-principal basis),代理關係仍適用於有關合約。 公眾期望政府提供服務(無論是透過服務供應商提供或由政府內部提供)及當遇有服務供應商未能履行合約 時,政府向該供應商要求索償。因此,部門需要份外小心處理招標、合約磋商及監察服務供應商表現。 政府內部有不同的程序監管外判顧問服務,各部門不應把外判顧問服務合約與其他服務合約混淆。 1.3 用途 本用者指引的用途如下:  就籌備、管理及監督外判合約常見的問題提供指引;  分享本地與海外的外判經驗及學習案例。 本用者指引的對象包括各政府部門內參與計劃、管理及支援外判計劃的人員。尤其包括﹕  非工程服務合約的合約經理–為他們提供所需的知識及技術,以籌備及管理優質的服務合 約;  非工程服務合約的前線監督–為他們提供實務建議及指引,以高成本效益及高效率的方式監 察承辦商;  部門導師–為合約經理及前線監督的外判課程提供基本的資料及案例,鞏固其概念,及加深 他們對外判工作的認識。 本用者指引主要針對外判非工程服務,但部份建議亦適用於工程/建造及顧問合約,也可供參與公營部門 與私營機構合作計劃的人士參考。 本用者指引為效率促進組出版的《服務市民–善用私營機構服務–外判服務實務指引》(《外判指引》)提 供附加資料。《外判指引》集中說明處理外判的程序,而本用者指引可用於應付外判過程中不同階段所遇 到的挑戰。本用者指引的用意只是提供一套指引,而不應被視為唯一可應用的方法。部門採用本用者指引 籌備外判計劃時,應時刻行使他們的專業判斷,尤其是在決定外判方法的時候,部門應考慮合約規模、價 值、複雜性及合約期等因素,再依常理判斷。 6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 8. 本用者指引的用途 1.4 架構 本用者指引涵蓋以下各章:  在第一階段擬備業務計劃時,請參閱: - 第2章 - 外判合約的監管架構 - 第3章 - 平衡競爭與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規範 - 第4章 - 在部門內適當分配角色 - 第5章 - 不同的外判業務模式及外判專家意見 - 第6章 - 界定具吸引力的商業安排  在第二階段招標及甄選服務承辦商時,請參閱: - 第7章 -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 第8章 - 擬備強調服務質素的評分標準 - 第9章 - 有效的服務表現管理  在第三階段的監管合約,請參閱: - 第10章 - 管理與承辦商的關係 - 第11章 - 鼓勵承辦商遵循良好的行業操守 - 第12章 - 處理承辦商的不當行為 - 第13章 - 解決糾紛 - 第14章 - 合約期滿前的準備工作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7
  • 9. 2 外判合約的監管架構 外判工作監管架構由以下規例組成: 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政府採購協定》;  《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相關通告;  各政府部門(如勞工處)執行的法律及規例。 圖1列出截至本用者指引發行日的相關通告及建議。部門應查閱詳細的規定,識別是否有任何資料更新。如 有需要可向有關當局尋求建議。 圖1 - 有關外判的政府通告及建議來源 名稱 標題 日期 簡介 1. 律政司國際法律科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 二零零六年 就世界貿易組織協議《政府採購協定》的涵蓋 文件 《政府採購協定》 四月 範圍與規定的常見問題提供簡明的答案。 問題與答案 2. 財務通告第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 一九九七年 香港實行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內《政府採購協 FC10/97號 《政府採購協定》 五月二十日 定》後招標實務及程序的變更 請注意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內《政府採購協定》 並非適用於所有採購活動(詳情請參閱第3章) 3. 財務通告第 使用招標資料 一九九七年 列出可公開的招標資料及處理招標資料查詢的 FC11/97號 七月十五日 指引 4. 財務通告第 《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 一九九七年 有關政府物料與服務管理及採購的規例事項 FC14/97號 十二月二日 5. Ref(107)in 選擇組合式招標 二零零二年 有關選擇組合式招標的庫務局局長便箋 FT 53/88 Pt.2 二月八日 (Selection of Combination of Tender) 8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 10. 外判合約的監管架構 名稱 標題 日期 簡介 6. FT 53/88 Pt 3 承辦商獲批給外判合約 二零零四年 庫務局局長便箋,概述關於承辦商同一時間獲 的數目上限 十一月十八日 批給外判合約的數目上限 (Restriction on the Maximum Number of Contracts to be Undertaken by the Same Contractor) 7. 財務通告第 招標評審的指定要求和 二零零四年 適用於所有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或之後, FC3/2004號 服務承辦商扣分制 三月二十七日 以及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以前招標,而又倚賴 非技術工人的服務合約投標(建築工程服務合約 除外)。 部門評審服務合約的標書時,應考慮承辦商過 往在特定條例及特定合約訂明的責任下之定罪 紀錄,如果投交標書的承辦商在特定條例下已 被定罪3次,或因違反特定合約訂明的責任而已 被扣6分,有關標書將不被考慮。 8. 財務通告第 服務合約的指定要求 二零零四年 適用於所有二零零四年五月六日或之後招標, FC5/2004號 五月六日 而又倚賴非技術工人的服務合約投標(建築工程 服務合約除外)。 若投標者提出的工資金額少於統計處季度薪酬 統計報告的相關行業水平,有關標書將不被考 慮。 9.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服務合約的指定要求﹕ 二零零四年 所有於F C5/2004涵蓋的服務合約,一般須經招 之便箋 合約變更 五月十七日 標程序或直接採購部門處理,而合約變更很多 情況下被視為服務採購的臨時手段。若有關合 4/2004 (Mandatory 約變更涉及延長合約期或增聘非技術工人,主 Requirement for 管人員應就有關合約變更下確保遵守新的指定 Service Contracts – 要求。 Contract Variation) 10.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標準 二零零五年 適用於所有以僱用非技術工人為主的服務合約 有關標準僱傭合約 僱傭合約的便箋 四月二十九日 投標(建築工程服務合約除外) 之便箋 (Memo on Standard 把使用訂明受聘條款及條件的標準僱傭合約列 Employment Contract 為指定要求 from FSTB)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9
  • 11. 外判合約的監管架構 名稱 標題 日期 簡介 11.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財務通告編號 5/2004 二零零五年 適用於所有以僱用非技術工人為主的服務合約 之便箋 包含服務合約–符合指 五月十八日 投標(建築工程服務合約除外) 定工資規定的招標規例 列出指引以處理工資水平低於指定工資要求的 (Services Contracts 標書 Covered by Financial Circular No. 5/2004 – Tenders to be deemed in compliance with Mandatory Wage Requirement) 12. 財務通告第 收緊服務承辦商的管理 二零零六年 適用於所有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或以後招標, FC4/2006號 措施 四月二十七日 而又以僱用非技術工人為主的服務合約投標 (建築工程服務合約除外)。 收緊標書評審及服務合約管理的指定要求,定 罪次數修訂至1次,累積扣分限額修訂至3分。 換句話說,如果投交標書的承辦商在特定條例 下已被定罪1次,或在特定合約訂明的責任下已 被扣3分,有關標書將不被考慮。違反有關規定 的承辦商將被終止合約。 10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 12. 3 平衡競爭與符合世界貿易組 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規範 3.1 引言 世界貿易組織的發達國家會員透過既定的程序,確保所有競投者受到公平的對待,從而為國內及海外參與 競投的承辦商締造開放及公平的競爭環境。 香港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已由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起承諾履行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下稱 WTO GPA),所有政府部門必須採用不涉歧視成分的採購工作常規,以符合WTO GPA的要求。有關的招標工作 常規及程序,已於財務通告第10/97號中訂明。 本章概述各部門在有效市場競爭與合符WTO GPA規範之間達致平衡所面對的挑戰,並提供建議。 3.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政府部門有時難以確定某一招標項目是否受WTO GPA約束,尤其是在包含多種服務的情況下,往往只有部分 服務涵蓋於WTO GPA,容易令部門混淆。 3.3 指引 1:界定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涵蓋的服務種類 W T O G P A已在附錄1之香港附件4中(根據《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代碼)訂明其制約的服務類別及界值 (Threshold),部門應充分認識有關要求。  圖2所包涵的政府部門採購貨品及服務一律以特別提款權註(SDR)130,0001 為界值。 換句話說,若附錄1之香港附件4涵蓋的服務之價值超過SDR130,000,則該招標項目受WTO GPA制約。 由於附錄1之香港附件4只涵蓋個別服務類別,部門應在貨品及服務合約內列明《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代 碼,以避免造成誤會。若部門對個別服務是否受制約有疑問,應徵詢律政司意見。 一旦確定投標項目受WTO GPA規管,採購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在招標文件內清楚列明相關條款(見例1)。 1 就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而言,附件4內詳列的服務界值約為港幣150萬。至於附件5內詳列的建築服務界值為S D R500萬,約為港 幣5,763.6萬。 註﹕詳見詞彙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11
  • 13. 平衡競爭與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規範 圖2 - WTO GPA涵蓋服務一覽表 1. 電腦及相關服務  數據庫及資料處理服務  辦公室機器及器材(包括電腦)之保養及維修服務  其他電腦服務 2. 不包括操作員的租賃服務  船隻相關服務  飛機相關服務  其他運輸工具相關服務  其他機器及器材相關服務 3. 其他商業服務  器材保養及維修(不包括船隻、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 市場研究及公眾意見調查服務  保安服務  建築物清潔服務  廣告服務 4. 速遞服務 5. 電訊服務  電訊增值服務  基本電訊服務  電訊相關服務 6. 環境服務  排污服務  垃圾處理服務 7. 金融服務  所有保險及保險相關的服務 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 8. 運輸服務  航空運輸服務(不包括郵件運輸)  陸路運輸服務 * 詳情參見WTO GPA附錄1之香港附件4的相關《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代碼,以及附錄1的一般備忘。 12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 14. 平衡競爭與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規範 例1: 部門須在招標文件中清楚訂明WTO GPA之要求 某政府部門在其外判數據中心服務的招標文件中訂明「招標條款」如下﹕ 30.1 此招標項目受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約束。投標者須知悉政府已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 定》(審裁組織)規定成立投標投訴審裁組織,專責處理有關違反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的投訴,而 處理投訴的程序已於審裁組織的《運作規則》中訂明。《運作規則》可在設於工業貿易署的審裁組織秘書處 查閱,此外當局也可按個別要求寄予索閱者。 30.2 投標者若發現有違反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的情況,可於得悉出現該情況或理應掌握投訴理據後 10個工作天內,向審裁組織提出申訴。然而,投標者在申訴前,建議先與有關採購部門商討,以尋求解決 方案。在商討期間,採購部門將會及時並公正地處理有關投訴,同時不妨礙投標者通過審裁組織尋求修正措 施。 30.3 投標者須注意,「審裁組織」或會接受逾期的投訴,但若作出投訴之時已超過掌握投訴理據或理應掌握投訴 理據後30日,有關投訴將不會受理。 3.4 指引 2:留意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內的其他條例 3.4.1 了解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對貨品及服務綜合招標的規定 部門可自由把不同貨品及服務組合放在單一合約中,惟必須充分了解WTO GPA對綜合合約的規範。 以下方法有助確認綜合招標項目是否受WTO GPA制約:  綜合服務的招標項目 - 部門外判的服務須依照《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以相關代碼分類; - 計算在WTO GPA附錄1之香港附件4所涵蓋的服務其所涉價值的總和; - 於以下情況,招標項目將受WTO GPA的約束: • WTO GPA附錄1之香港附件4所涵蓋的服務之總值超過SDR130,000;以及 • 該總值大於在WTO GPA附錄1之香港附件4並未涵蓋的服務之總值。  綜合服務及貨品的招標項目 - 於以下情況,綜合服務及貨品的招標項目屬於貨品合約,並受WTO GPA制約: • 招標項目的貨品成分總值超過SDR130,000;以及 • 招標項目貨品成分的總值相等或大於服務成分的總值(包括W T O G P A附錄1之香港附件4 並未涵蓋的服務)。  於以下情況,綜合服務及貨品的招標項目屬於服務合約,並受WTO GPA制約: - 招標項目服務成分的總值大於貨品成分的總值; - WTO GPA附錄1之香港附件4所涵蓋的服務成分總值超過SDR130,000;以及 - 該服務成分總值大於WTO GPA附錄1之香港附件4並未涵蓋之服務成分的總值。 然而,部門不應故意操控外判服務的範圍,從而把最終外判合約的價值降低至WTO GPA界值以下。 部門在規劃招標項目時,亦不應蓄意迴避WTO GPA的守則。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13
  • 15. 平衡競爭與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規範 3.4.2 熟悉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的限制 WTO GPA旨在鼓勵市場開放,以及提高政府採購程序的透明度。部門須充分了解從邀請投標到批出合約整個 投標程序的限制。 部門應以不涉及歧視成分的方式管理投標程序,並確保有關程序符合WTO GPA第VII條至第XVI條的要求。 然而,在顧及保安、公眾秩序及任何更重要的公眾利益時,WTO GPA容許部門減免部份條文。若部門認為有 需要豁免有關條款,必須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及/或律政司國際法律科的意見,以確保有關行動擁有充分 的理由及足夠的證據。 擴大競投者數目可增加競爭性,並可避免出現寡頭壟斷或多頭壟斷的情況,從而符合政府的最佳利益。若 部門擬設定投標條件,限制批予單一供應商的合約數目,有關做法可能違反W T O G P A的規定。遇有上述情 況,部門必須徵詢律政司國際法律科的意見。 3.5 指引 3:向律政司及其他有關部門尋求意見 由於WTO GPA的相關條文包含法律效力,而投標投訴機制提供仲裁程序及糾正不符合WTO GPA的標書,部門 必須諮詢律政司意見。部門若參照律政司國際法律科發出的世界貿易組織協議《政府採購協定》問題與答 案(第8頁圖1)後仍有疑問,亦可在不同階段的採購過程中直接尋求律政司意見,以及向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或中央投標委員會等有關當局徵詢意見。 14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 16. 4 在部門內適當分配角色 4.1 引言 許多政府部門均設有總部及分佈於不同區域或地區的辦事處。他們在外判計劃上分別擔當不同角色。 本章概述總部與地區辦事處在職責分配方面的挑戰,並提供多項建議,以協助同一部門內不同單位同心合 力推行外判計劃。 至於非採用總部與地區辦事處架構的部門,他們應考慮詮釋及應用類似的概念至他們的組織架構。若有需 要,他們可向效率促進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招標部、政府物流服務署等相關部門諮詢。 4.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效率促進組進行的2005-2006外判檢討發現,有少數部門使用集中管理方式進行合約制訂及採購工作,即總 部管控外判採購的過程,地區辦事處提供服務規格的具體要求。但是,有些部門因內部缺乏溝通,儘管已 有地區辦事處外判類似的服務,其他地區辦事處仍採用不同作業方式及標準,導致資源重叠,並反映了部 門內並非採用一致的最佳工作常規。 界定部門內的角色及責任是部門在外判計劃初期的挑戰之一。另一項挑戰是確保前線職員在外判的過程 中,特別是擬訂服務要求及分配外判計劃的風險,利用他們的專業知識,就有關工作提供意見。 4.3 指引 4:確保部門內部有效溝通 部門應加強總部與地區辦事處就外判計劃的溝通。地區辦事處應先與總部商議,方投入大量資源推行外判 計劃,以及就外判的過程中所遇到的困難及外判的成果與總部保持緊密溝通。地區辦事處應善用總部的外 判經驗及資料,並向總部提供意見。若該部門的總部或其他地區辦事處已外判類似的服務,這點尤其重 要,原因如下:  共享外判資料(例如服務規格、合約條款及細則)可減少重覆工作;  可制定通用的採購策略及風險評審機制;  集中採購有助向準承辦商爭取更優惠的合約價格。例如,總部可考慮統籌外判合約的執行時 間,包羅多項類似服務供應不同地區,或預示即將來臨的商機,以鼓勵有關承辦商發展業 務。 4.4 指引 5:清晰界定部門的職務 在外判過程的不同階段,部門總部可肩負起外判總指揮的角色,向地區辦事處提供相關政策、指引及文件 架構,就外判的最佳工作常規提供建議,鼓勵不斷改進。同時,地區辦事處可按個別合約擬備適合該區的 業務要求,以及於合約審批後處理與有關承辦商的日常關係。 附錄A列舉了角色及職責分配的例子。部門應根據個別外判服務的性質及複雜性,分配總部與地區辦事處的 角色及職責。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15
  • 17. 在部門內適當分配角色 為求在工作層面落實合約內容及項目管理工作,部門必須清晰界定合約經理及前線監督的角色及責任,並 通傳至部門內各單位。圖3列舉了典型的職務分工,並適用於以下兩個情況﹕  合約經理及前線監督同屬一個地區的較小型合約;或  合約經理及前線監督依次分屬總部及其他地區的較大型合約。 圖3 - 合約經理及前線監督的主要角色及職責 約合經理 前線監督  主持服務管治小組  定期注視及監察承辦商的服務表現,以查證承辦 商是否盡職盡責  定期與承辦商的合約經理會晤,討論進度/問題  向承辦商的合約經理/監督提出涉及表現的問  覆檢承辦商報告,表現數據及其他管理資料 題,識別及落實解決方案  統籌與承辦商的合約經理、使用者、相關政府人  儘可能在第一時間處理查詢和解決使用者、承辦 員和其他相關利益者(例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 商及承辦商僱員提出的問題 局及職工會)的溝通及行動  及時將未能解決的問題上報合約經理  向承辦商的合約經理提出由政府提出的合約變更 /要求  建立和睦關係和達成諒解  按合約發出指令  向承辦商提出工作改善建議,及解釋部門政策與 工作常規  核對及核證支付予承辦商的發票  制作及蒐集使用者對服務質素的報告及預期使用 情況  管理有關合約的主要事宜及風險,或承辦商的關 係(例如糾紛的解決方法)  將未能解決的主要問題及風險上報高級管理層、 監管機構和涉及的利益相關者 16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 18. 5 不同的外判業務模式及外 判專家意見 5.1 引言 部門籌備外判計劃時,首要步驟是界定外判範圍及業務模式(Business model)。本章描述政府部門在界定 外判業務模式方面的挑戰,及處理它們的方法。 5.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要吸引優質、可靠而具經驗的承辦商,部門須選出最佳業務模式。如何擬備最佳外判業務模式,以及能否 善用內部豐富的外判知識和經驗,皆是部門要面對的挑戰。 5.3 指引 6:分析不同方案以選出最佳的業務模式2 在決定外判範圍前,部門應重檢有關項目的整個職能及瞭解其相關工作程序。首先,部門可列出相關職能 的主要工作程序,瞭解各程序的權責、流程及認明關鍵問題所在。其後,部門應考慮可否透過外判解決這 些問題,和評估外判相關程序的利弊及可行性。 部門須研究可行的外判範圍,以下是部份方案:  外判部份非核心工作程序(見例3選項1);  只保留界定要求的決策工作,並把所有非核心工作程序外判(見例3選項2);  外判所有工作程序(見例3選項3)。 2 效率促進組將於2007-08年度就如何制訂業務計劃個案另行出版一份詳細指引。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17
  • 19. 不同的外判業務模式及外判專家意見 例2﹕瞭解整體職能有助確定最佳外判範圍 部門甲擬外判其車隊管理職能,並積極研究可供外判的服務範圍。他們首先以流程圖列出整個職能的主要工作 程序(如下圖所示),然後覆檢內部能力、當前問題及外判/保留每個程序的各樣好處。 分配車輛 以供使用 例行清潔 界定所需的 處理陳舊 採購車輛 車輛類型 或退役車輛 例行維修 與保養 日常管理 例3﹕考量以部份或所有工作程序組成的不同外判範圍選擇項目 以車隊管理職能為例,部門甲擬備下列各選項,逐一評估各選項的可行性。 選項1:部門可保留汽車規劃、採購、車輛 分配和管理工作的控制權,而外判非核心 分配車輛 服務,即清潔及保養服務。 以供使用 例行清潔 界定所需的 處理陳舊 採購車輛 車輛類型 或退役車輛 例行維修 與保養 日常管理 18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 20. 不同的外判業務模式及外判專家意見 選項2 : 部門只保留 分配車輛 界定所需車輛類型的 以供使用 工作,並把日常執行 工作外判。 例行清潔 界定所需的 處理陳舊 採購車輛 車輛類型 或退役車輛 例行維修 與保養 日常管理 選項3 : 部門亦可外判整個車隊管理職能及工作 分配車輛 程序。 以供使用 例行清潔 界定所需的 處理陳舊 採購車輛 車輛類型 或退役車輛 例行維修 與保養 日常管理 針對擬外判的服務,部門下一步須研究如何制訂合約,並界定部門於外判後的角色。例如,部門是否計劃 管理多份就不同服務訂立的外判合約,或只向一家承辦商外判所有服務,從而管理單一外判合約。例4說明 在決定外判多個服務的情況下,可供部門考慮的兩個方案。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19
  • 21. 不同的外判業務模式及外判專家意見 例4: 釐定外判範圍時,部門須考慮所需承辦商的數目(即一家或多家承辦商) 部門甲就上述車隊管理例子的各選擇項目作進一步研究,以決定應向一家或多家承辦商外判所需服務。據此,他們 須考慮外判範圍是否過多而令市場無法承受,或外判的服務對承辦商是否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選項1(a):部門向承辦商外判非核心職能 時,可考慮外判清潔服務予一家承辦商, 分配車輛 同時外判汽車保養服務予另一家承辦商。 以供使用 承辦商甲 例行清潔 界定所需的 處理陳舊 採購車輛 車輛類型 或退役車輛 例行維修 與保養 承辦商乙 日常管理 選項1(b):此外,部門亦可考慮以單一合約向一 分配車輛 家承辦商外判清潔及保養兩項服務。 以供使用 承辦商Y 例行清潔 界定所需的 處理陳舊 採購車輛 車輛類型 或退役車輛 例行維修 與保養 日常管理 20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 22. 不同的外判業務模式及外判專家意見 部門可據此引伸出多個可能的業務模式,範圍各異。如例5及6所示,各國政府因應服務類型採納不同的外 判業務模式,並無單一的成功法門,部門須就每個可行方案作出以下考慮:  現有業務模式的成本和好處;  外判予一家或多家承辦商的利弊,及由一家承辦商經營多項服務可能產生的協同效益 (Synergies);  方案對部門本身、客戶、公眾、承辦商以及其他相關利益者所產生的影響。 此外,在考慮外判範圍的過程中,部門亦須檢視市場上承辦商的能力。例如,雖然管理少量大型合約較管 理多張小型合約容易,若承辦商缺乏所需的技術與能力,有關安排則可能會對外判服務構成風險。相反, 準承辦商可能對範圍過窄的外判合約不感興趣。因此,部門在設計外判業務模式時,必須在合約管理效 益、承辦商的能力及合約本身的吸引力,以及相關的風險之間謀取平衡。 例5: 根據政策目的,可以採用不同的模式外判類似的服務 澳洲政府於一九九五年頒布國家競爭政策(National Competition Policy),禁止反競爭行為,有關規例適用於所有 政府業務和不屬法團的企業(unincoporated enterprises),包括地方政府。市議會據此向承辦商招標(包括私營機 構、體育協會、非牟利組織和各類社區團體),讓中標的承辦商替市議會提供公眾康樂服務。若私人經營商能以較具 成本效益的方式提供優質的服務,市議會亦可外判個別服務,如清潔服務或康樂項目。結果,部份康樂服務以不同 業務模式來外判和管理。例如: 內部競爭性投標(In-house competitive bid) - 在梅爾維爾市(City of Melville),市議會的內部投標單位成功透 過競爭性招標投得所有康樂中心的管理合約。這些內部單位以商業模式經營所有康樂中心,只外判餐飲與零售攤位 等非核心服務予承辦商。 管理協議(Management agreement) - 基督教青年會(YMCA)於澳洲各地管理約170個體育場館。管理模式以基督教青 年會與當地主管當局簽訂的管理協議為基礎,而非建基於租賃安排。基督教青年會根據協議負責管理及經營這些設 施,而無須承擔租金上漲的風險。據協議所訂,基督教青年會團隊須直接向由當地政府代表、基督教青年會經理及 相關體育事務官員所組成的委員會匯報。基督教青年會按最低固定金額加表現獎金收取服務費用。 租賃和收益共享(Leasing and revenue sharing) - 墨爾本的Harold Holt Swimming Centre交由私人公司RANS經 營,R A N S專門從事康樂、娛樂、藝術和會議設施的管理及推廣業務,除每年向當地主管當局支付22萬澳元的租金 外,R A N S進一步投資30萬至40萬澳元改善中心的設施。在增添現代化設施後,中心每年可望締造平均達35萬澳元的 營業額。 例6﹕英國政府採用了其他模式外判公眾康樂服務 英國政府自一九八零年代開始根據所頒布的強制競爭性招標(Compulsory Competitive Tendering)法例外判公共服 務(包括康樂服務),讓私營機構參與提供公共服務。以下列舉了三項外判方式: 僱員所有制(Employee ownership) - 繼政府削減撥款後,Greenwich Leisure Limited 於一九九三年成立為一家非 牟利僱員所有制合作社。根據安排,該公司負責管理人手分配狀況、招聘、定價和康樂項目,而市議會則持有樓宇 的擁有權,並負責評估康樂服務的表現。該公司須確保業務運作暢順,爭取理想的回報,而市議會將提供樓宇租賃 補貼,協助解決公司的財政赤字問題。計劃實施後,體育中心的年度收入於5年內倍增,而市議會的財務補貼則由每 年250萬英鎊減至150萬英鎊。此外,市議會每年撥出100萬英鎊作改善設施的用途。 管理服務(Management services) - Glendale Managed Services Ltd替地方政府和私營機構管理公園、露天空間和 綜合康樂場所。公司的場地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板球場、草地滾球場、網球場、遊樂場、足球/曲棍球/欖球場、灌 木苗圃、玫瑰花苗圃、毯狀花壇、河流/水道、學校、高速公路、房屋等。另外,公司的康樂部門替當地地區政府 和私營機構管理康樂中心。 公營部門與私營機構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 Leisure Connection向超過50個地方政府提供全面的 設施管理服務,涉及超過100個獨立場地,在公眾康樂市場的佔有率達30%。部份場所以策略性合作形式經營,例如 Wokingham市議會與Leisure Connection建立合作關係,於一九九九年五月簽訂為期16年的公營部門與私營機構合作 合約。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21
  • 23. 不同的外判業務模式及外判專家意見 5.4 指引 7:考慮尋求外判專家意見 面對先進而複雜的外判項目,部門未必具備管理全部或部份採購程序所需的技術及專業知識。在此情況 下,引入具備相關知識及經驗的專家顧問,有助提升以下工作的效益與效率:  設計最佳的外判範圍與業務模式;  擬備服務規格、表現管理及衡量準則、付款架構;  設計定價模式及擬備業務計劃;  協助評審小組進行評審標書內容和磋商合約;  對競投者進行盡職審查(Due diligence);  協助與外判服務有關的過渡安排。 然而,部門須保持警惕,以防採購過程中出現任何潛在利益衝突。在適用情況下,部門或許需要禁止參與 設計採購程序的顧問競投有關外判服務。部門應參閱《物料供應及採購規則》第190至195段以了解詳情。 例7﹕聘用顧問支援數據中心外判項目 為配合政府的外判策略,部門甲決定外判某數據中心的經營權,以提升營運效益與效率,同時刺激本地有關行業發 展。部門甲聘用了專業的外判顧問支援整個採購及執行程序,包括市場意向測試、制訂資產過渡安排及人力資源管 理模式設計、擬備徵求建議書、評審標書以至合約談判及執行過渡安排等各項工作。 22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 24. 6 界定具吸引力的商業安排 6.1 引言 界定具吸引力的商業安排有助政府爭取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的外判合約。本章概述部門在界定外判 服務的商業安排時所面對的各項挑戰,並提供建議。一般合約考慮的指引詳見第7.4節。 6.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部門在界定外判商業安排時偶而:  把過多風險轉嫁於承辦商;  制訂對承辦商欠缺吸引力的商業安排(例如短期及規模較少的合約)或在不必要的情況下加入 過多合約條款(例如無限責任、關鍵時間要素)。 欠缺吸引力的商業安排往往令合適的準承辦商卻步,因為他們寧可從其他途徑尋找商機,例如私營機構、 其他本地或海外政府部門,從這些項目賺取更高利潤。因此,要爭取最佳的利益,部門有時應避免過份進 取而將過高的風險轉嫁至承辦商,或採納最低成本的標書。 6.3 指引 8:考慮建立合適的合約年期 承辦商可能需增聘員工或預先投入龐大資金,以提供所承諾的服務。若把合約年期與主要資產使用年期掛 鈎,容許資金成本於合適年期攤銷,有助達至最高成本效益。合約年期應足以容許承辦商收回在裝備/技術 及人力資源的投資,並賺取合理利潤,否則承辦商將會在無利可圖之下放棄投標(見例8)。較長的合約亦有 助促進政府與承辦商建立合作夥伴關係。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23
  • 25. 界定具吸引力的商業安排 例8﹕準承辦商或許不會競投短期合約 某環球金融機構就數據中心服務進行外判招標。鑑於計劃規模龐大與複雜,準競投者估計開發新系統需時一年以 上。然而,合約年期不足以讓中標的承辦商取回投資金額。結果,不少準競投者選擇不作投標,導致該金融機構未 能在市場上取得足夠的標書作進一步挑選。下圖說明取回投資金額與合約年期的關係: 盈利與虧損 千港元 每月 4000 現金流 3000 若合約期過短,承辦 2000 商未能取回最初投資 金額 1000 合約期 0 3 6 9 12 15 18 21 24 27 30 33 36 (以月份計) -1000 預期收支 -2000 平衝點 -3000 部門在釐定合約年期時,亦須考慮過渡工作及市場上的最佳做法。部門須考慮續約的籌備時間,擬備新招 標程序及合約期滿時挑選新承辦商的所需時間(有關合約期滿的指引,請參閱第14章)。 然而,部門亦應避免簽訂過長的合約,特別是所涉及的服務的平均市價在中期或長期有可能向下調整。在 這情況下,較短的合約將有利部門於合約期滿時物色更具成本效益的服務或採用更先進的新科技。 若部門有足夠理據擬備年期長的合約,部門須於合約內加入適當的解約條款選項(Break clause option) (見例9),容許部門於正常期滿前終止合約。部門亦須於長合約內加入合約變更機制,容許部門於合約有效 期內調整服務或價格(合約變更條款的建議,見第7.5節)。 24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 26. 界定具吸引力的商業安排 例9﹕於年期較長的合約內加入解約條款,有助激勵承辦商及增加部門的靈活性 部門甲的五年外判合約在第三年底設有解約選項,安排如下: 於第三年,部門甲將覆檢承辦商的表現。若承辦商表現:  欠佳 - 部門甲可於第三年底行使解約選項,以終止合約。其後,部門可展開新招標程序,引入新承辦商 (見個案(a))  滿意 - 承辦商可繼續提供服務至第五年(見個案(b)) 有關安排除有助吸引準承辦商競投合約外,亦可激勵成功獲得合約的承辦商於合約期內維持優質服務。 年 1 2 3 4 5 6 行使解約選擇 批出合約 權及重新招標 個案(a) - 若承辦商表現欠佳,部門 合約甲 合約乙 可行使解約權並於第三年終止合約。 合約期滿 個案(b) - 若承辦商表現良好,部門 未有行使 及重新 可於第三年選擇不行使解約權,讓承 批出合約 解約選擇權 招標 辦商繼續提供服務至第五年合約正常 合約甲 合約乙 期滿,然後重新招標。 政府一般不鼓勵部門不作重新招標而直接延長合約期,因為部門或會錯失從市場上取得更佳服務的機會, 而其他供應商亦失去參與公共服務的機會。《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520(c)規定任何延長合約必須事先獲 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批准。 6.4 指引 9:強調過往表現的重要性以激勵承辦商 在對其他承辦商不會造成不公平的情況下,部門可在評審標書時考慮各承辦商的過往表現(有關擬備評分標 準的建議,請參閱第8章)。承辦商須明白,他們過往或現時的表現(無論好與壞),均會影響他們將來的合 約中標機會。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25
  • 27. 界定具吸引力的商業安排 例10﹕ 將過往表現列入日後招標程序考慮,有助激勵承辦商長期提供良好服務 某物業管理合約的評審標書過程中,「過往表現」佔總技術分數的36%。承辦商於下季獲邀參與招標的機會將分配如 下: 表現分數 下季獲邀參與招標的機會 最高25% 全部 中間50% 部份 最低25% 無 表現最佳的75%現有承辦商可成為經預先審核的物業服務代理,他們可望獲邀參與投標未來的合約,而表現欠佳的承 辦商(最低25%)則會從邀請名單中剔除。 這安排有效激勵承辦商持續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促進行業的良性競爭。與此同時,部門應確保以客觀基準評審現有 承辦商的表現,明確界定不同的表現水平(例如以評級代替簡單的合格/不合格評分)。經常招標的部門絕對值得引 入這安排。若部門擬採納有關做法,可就WTO GPA對有關安排的可能的影響諮詢律政司意見。 6.5 指引 10:考慮不同的定價模式 部門可透過採用合適的定價模式吸引承辦商。在沒有承諾的基礎下,部門可以進行市場意向測試或收集競 投興趣表達書。此舉可確保部門瞭解市場上各種定價模式,同時有助提供市場有關商機訊息,令承辦商作 好準備,在招標期內擬備優質的建議書。 然而,部門必須謹慎行事,於市場諮詢過程中維持中立,確保並無優待個別承辦商。部門應諮詢廉政公 署,建立員工與私營機構的商議程序,以避免員工受到私營機構的不恰當的影響。 其中一種定價模式是同時包含固定及可變的組成部份。在這情況下,可變的組成部份應具可觀的金額,透 過客觀表現量度準則,將可變支付款項與承辦商的表現掛鈎(有關監管表現的建議,請參閱第9章),及/或 根據服務時間和數量來釐定,亦可按需要引用合適的統計抽樣方法制定。 部門應預先與承辦商協議定價模式及衡量表現的機制,預先界定評級尺度,並於合約內註明有關內容。雖 然以表現與價格掛鈎的安排有其優點,但部門應注意按表現支付合約金額的相關風險(例如,在涉及數個場 地與用戶的服務合約內,不同用戶或會給予主觀或不一致的表現評級),並制定相應措施防止有人操縱表現 的評級結果。 其他常見的定價模式包括:  只在超越服務目標時才給予獎金;  政府及承辦商分享精簡程序或改進服務後所帶來的利益(見例11)。不過,部門草擬利益分享 計劃時,必須確保符合《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的所有規定,政府才可以同意與承辦商分享 有關收入或利潤。各部門須注意,政府不可與承辦商共同攤分一般收入(根據《公共財政條 例》所設的定義)。 26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 28. 界定具吸引力的商業安排 例11﹕「利益分享」是一個容許合約雙方分享回報的定價模式 某歐洲國家的政府部門為鼓勵承辦商提昇效率,同時積極控制外判服務合約的成本,提出採用「利益分享」定價模 式,與承辦商分享因提昇效率所產生的利益。一般規定,在首三年,政府與承辦商可按70/30的比例分享任何超出預 定財務模式所規定的利潤,而其後所有超額利潤將撥歸政府。 此外,部門亦可採用兼備以上部份功能的綜合定價模式,以配合個別外判合約的需要,從而在政府利益和 保持承辦商對項目的興趣之間取得平衡(見例12及13)。部門亦應在合約中建立價格調整條款,以配合服務 範圍可能在合約期間出現的任何更改或增幅(例如,透過服務變更或其他方式,有關合約更改條款的建議, 請參閱第7.5節)。另一方面,部門亦應注意定價模式所附帶的風險,以及承辦商需要承受的潛在變數,俱 能導致投標價格上升。 例12﹕採用綜合付款方式 某歐洲國家的政府部門外判客戶服務合約,並制定付款機制,把每月需支付承辦商的款項分為以下三個部份:  固定款項 – 除非服務範圍改變,否則固定款項不變;  可變動款項 – 根據每單位價格基準,支付按服務量計算的變動款項,例如「查詢處理」等程序;以及  獎勵性款項 – 在承辦商服務表現超越預訂目標後支付的部份。 每月支付款項 固定 可變動 獎勵性 款項 款項 款項 例13﹕不同的定價模式適用於不同的服務範圍 部門可按外判服務的性質及類型,考慮採用不同的定價模式。在不同情況下,某些定價模式或會較其他模式對承辦 商更具吸引力。例如某康樂服務相關部門從市場瞭解到,旗下服務各有合適的市場模式,如下表所述: 可能外判的服務範圍 典型定價模式 整個綜合康樂/體育場所的管理服務 固定服務費用加獎勵性獎金 健體設備保養/清潔/園藝/保安服務 固定服務費用 飲食及採購等輔助服務 租賃及收益分享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27
  • 29. 界定具吸引力的商業安排 6.6 指引 11:考慮使用單一合約包羅多項服務 合約規模是吸引準競投者興趣的另一個重要因素。部門應考慮使用規模較大的單一合約,包羅多項有關連 性的服務。若部門已充份考慮單一合約的優點、缺點及風險,理論上,合約規模越大,對準承辦商的吸引 力越大。例14至16將列舉數項包羅多項服務的合約。 於釐定合約規模時,部門應考慮市場上是否存在公平競爭機會,一旦中標的承辦商未能履行合約或破產 時,部門能否迅速地安排其他準承辦商替補有關服務。部門亦應考慮服務的重要性及界定替補機制(例如過 渡至其他準承辦商)。 具規模及同時包羅多項相關服務的合約可帶給部門及承辦商多方面的好處:  吸引有能力及可靠的競投者;  鼓勵承辦商作出設備、科技與人才投資,以提供優質的服務;  從競投者獲取更物有所值的服務;  在合約管理和經營方面達至規模效益(Economies of scale);  帶動承辦商達致營運協同效益。 部門應評估在單一合約中包羅多項服務的效益。在服務外判予一家承辦商或比現時少的承辦商情況下,部 門應盡力平衡可取得的效益及由此引伸的風險。 主承辦商及分判承辦商通常會合作競投規模龐大的合約,共同遞交標書。部門應按需要明確界定各個重要 合約環節的要求,例如分判承辦商數目、分判層數及分判承辦商的責任等。 為減輕過份依賴少數承辦商的風險,部門應確保具備適當的表現管理架構及機制,以管理數目較少但規模 較大的合約(有關監管表現的建議,請參閱第9章)。 例14﹕在單一物業管理合約包羅多項服務,或有助達至規模效益及改善服務質素 部門甲在某物業管理服務合約內包羅一連串服務,包括清潔、保安、前線租賃管理及保養服務。承辦商可藉著規模 效益,向部門提供更物有所值的服務,部門亦可受惠於較低的合約管理成本,及避免於多個承辦商之間出現潛在的 職責分界問題。隨著服務質素改善,租戶更滿意承辦商的表現。 例15﹕可於單一合約包羅建造及樓宇保養服務 部門甲以單一招標的方式包羅建造及保養服務,外判範圍包括某樓宇初期建造與日後的樓宇保養。部門甲預期由單 一承辦商同時承辦兩種服務,應有助減低成本以及改善服務質素,從而鼓勵承辦商於施工期間選取更優質的建築材 料,及採用更佳的設備。 28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 31. 7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7.1 引言 若部門未能清晰列明服務要求,會令競投者未能掌握有關要求,因而難以準備合要求的建議,從而導致服 務期望錯配、客戶不滿及合約糾紛等問題。因此,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是十分重要的。 大約80%的最終外判成本取決於服務規格制訂階段的決定,餘下的20%則取決於如何選擇合適的承辦商及選 出首選競投者之後的投標商議結果(根據《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385(d)列舉的情況)。服務要求含糊不清 往往是造成外判項目超支及用戶不滿的主要原因。 擬備每份招標文件所須投入的時間、資源及詳細程度均有所不同,一份十年期的設施管理合約的要求未必 適用於一份兩年期的清潔合約。部門於制訂招標文件時,應依常理判斷。 尤其是規模龐大及年期長的合約,部門應於合約準備階段物色合約經理,讓合約經理參與有關籌備工作, 此舉有助合約經理充份了解合約內不同條款的訂立目的,確保日後貫徹執行合約內容。 本章將概述部門於擬備招標文件時所面對的挑戰,並提供建議。 7.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部門於擬備招標文件時,往往遇到以下問題:  所需的服務要求是甚麼?如何闡明?  應披露甚麼資料?應向競投者要求甚麼資料?  部門的哪些利益需要利用合約條款保障?如何保障?  有沒有其他政府利益需要保障?  假如未來的服務需求有變,應如何處理? 若部門未能清楚解答以上問題,將難以制訂一份優質的招標文件,並引發以下常見的難題:  服務要求過高 ─ 導致承辦商提供不必要的服務、合約價格過高及雙方需執行過量的監察工 作;  服務要求不足 ─ 導致承辦商誤解服務要求,服務錯配,服務質素差劣,和額外的監察及培 訓工作。承辦商未能掌握用戶要求,或誤解各項要求的輕重,會是觸發日後的糾紛的原因;  以投入資源為基礎(Input-based)及過於倚重指示式的服務規定 ─ 過分集中描述承辦商在投 入資源方面的要求及提供服務的方法,可能令承辦商未能靈活及適當地分配資源;  標書要求競投者提供非相關資料 ─ 這不僅耗用競投者於準備標書的時間,更浪費部門評審 這些標書的工夫;  標書中提供的資料不足 ─ 這不僅耗用競投者和部門確認資料的時間,更阻礙競投者評估實 際的成本;  缺乏處理需求變更的合約條款 ─ 在中期至長期合約有效期內,一旦服務要求有輕微的變 化,部門將難於處理; 30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 32.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 遺漏或加入不當的合約條款及條件 ─ 可能未能保障政府及公眾的利益;  提出非必要的苛刻合約條款及條件 ─ 可能減低投標的競爭性,增加投標成本,引致市場留 下過分保障政府部門利益之不良印象。  未能提供有效的補救及執行措施從而防範承辦商的不當行為 ─ 措施包括適當的盡職 審查、爭取適當的保證條款(R e p r e s e n t a t i o n s a n d w a r r a n t i e s)、要求承辦商提供保 證金(Bonds)、按份和連帶承諾(Joint and several promises)、母公司擔保(Parent company guarantees)、要求分判商提供賠償保證(Indemnities)及直接承諾條款(Direct Covenants),以及行使留置權(Lien)和索取費用。 圖4 ─ 不同服務規格的明細分布圖 導致服務質素欠佳,浪費 承辦商提供非必要的項 資源於不必要的監察及培 目,導致合約價格上升。 訓工作。 7.3 指引 12:擬備合適及精簡的服務規格 優質的服務規格應具備三大元素:  以成效為基礎(Output-based),並非以指示式規格為主;  聚焦於外判計劃所針對的主要事項和目標;  在必需的情況下方提供或要求提供資料。 7.3.1 制定以成效為基礎的規格 制訂服務要求有不同的方法。以投入資源為基礎的方法是列明每一個步驟和投入資源的要求(儘管這不能保 證成果和質素);以成效為基礎的方法則著重期望成果,而非所需的資源或達至成果的方法。把這概念用於 制定服務規格上,以成效為基礎的方法將更有彈性,容許承辦商提出嶄新的服務方法以達到最佳的效果。 例17至19比較以投入資源為基礎及以成效為基礎的方式擬備的服務要求,以對照兩者的差別。 最佳的外判做法,就是採用以成效為基礎的方式擬備服務規格,即是描述期望要達到的目標,而非形容所 需投放的資源及達到此目標的工作程序。此舉將授予競投者更高的彈性,讓他們提出物有所值的其他建 議,達到期望的效果。與此同時,部門應制訂透明和公平的機制,以評估承辦商的其他建議之優劣。 雖然成效為本的服務規格較為可取,但部門應留意擬備一份單純以成效為基礎的招標文件是十分困難的。 在某些情況下,應適當列明小部分所需投放的資源及要達到目標所需的工作程序,避免誤會及說明確切的 期望。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31
  • 33.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例17﹕訂定設計及製作身份証明文件的要求 某物業管理公司希望為所有住客提供具防水功能的袋裝智能卡,並決定將此智能卡的設計及製作服務外判予承辦 商。該公司於招標書上以投入資源為基礎的方式列明該卡的要求。 另一方面,某歐洲國家的政府部門邀請承辦商設計及製作釣魚許可證,並在招標文件上以成效為基礎的方式列出其 要求。 有關兩家服務要求的資料撮述如下: 以投入資源為基礎的規格 以成效為基礎的規格 (物業管理公司) (歐洲政府部門) 要求: 要求:  大小:6厘米 x 5厘米;  必須簡潔清晰、耐用、防冒及袋裝式,於釣魚時以 資識別;  厚度等於或少於2毫米;  雙語顯示(英語及威爾斯語);  物料:PVC產品代碼Xm0012345。  物料:PVC產品代碼Xm0012345;  許可證最少需載有持證人的全名及有效日期。 難題:這項服務要求過於詳盡,限制了競投者提供更 優點:成效為本的方案讓競投者在達到目標的情況下, 便宜、耐用或更具成本效益的防水用料之空間。此 自由建議嶄新的設計及具成本效益的方案。 外,這要求規範了物業管理公司日後必須透過提出變 更要求才可以更換另一種物料。 32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 34.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例18﹕為清潔街道服務訂定服務要求 部門甲及部門乙各自將其街道清潔服務外判予服務供應商,並分別採用了以下兩種方法列出其服務要求: 投入資源為基礎的規格 成效為基礎的規格 (部門甲) (部門乙) 要求: 要求:  早上6時至8時及晚上7時至9時有3名清潔工人打掃  路上不可有垃圾、廢物及餘屑; ‘X’街;  清除塗鴉(如有發現);  早上6時至8時及晚上7時至9時有4名清潔工人打掃  渠道及管道不可有淤塞; ‘Y’街;  於15分鐘內回應有地方不潔的報告以及解決有關問  緊急情況下,提供2名渠務工人清潔‘Y’街的水 題。 渠;  每名渠務工人需獲提供: - 1個工具箱 - 1條輸水軟管 - 2個標準的吸管 難題:由於承辦商只需符合列明的服務要求,遇上突 優點:由於部門是按成果和成效訂出服務要求,而非按 發事件時未必能安排清潔工人解決渠務淤塞的問題。 執行的過程,承辦商須於不受資源約束的情況下達到目 因此,僅要求承辦商作出人手安排,未必能取得令人 的。部門乙因此毋需擔心承辦商所需動用的資源,而可 滿意的效果。 更專注承辦商所提供服務的質素。此舉幫助部門減輕其 監察工作的負擔,最終節省16%成本,令雙方享有雙贏 的好處。 7.3.2 聚焦於主要事項及目標 當擬備服務規格時,部門往往被複雜而冗長的外判計劃籌備工作壓得透不過氣,忙亂中容易把注意力集中 在計劃的細節上,而忽略了現有服務中的主要事項和外判計劃的原定目標。 部門於擬備服務規格時應專注主要的目標(見例20),令競投者明瞭部門外判有關服務的基本理據,從而建 議最合適的方案以達到所需的目標。 對於那些從未外判的服務,部門應了解外判計劃要解決的主要事項。部門應仔細檢查每項服務要求,從而 決定該服務應由內部提供或外判予承辦商負責。由於服務要求涉及成本,部門應考慮外判的成本及效益, 確保外判的服務要求及範圍能針對需要解決的主要事項(有關如何選擇業務模式和包羅多項服務外判,請參 考第5.3節)。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33
  • 35.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例19: 訂定處理客戶投訴的服務要求 部門甲及部門乙在物業管理合約內要求承辦商處理住客投訴,並分別採用以下兩種方法,其撮述如下: 投入資源為基礎的規格 成效為本的規格 (部門甲) (部門乙) 要求: 要求:  在於辦公時間內(上午9時至下午5時)有5名客戶服  根據以下估計的投訴來電分佈,於每週7天、每天 務主任當值; 24小時,每個打進熱線電話號碼的來電需於10秒內 接聽:  於繁忙時間內(晚上7時至11時)有10名客戶服務主 任當值; - 每天平均80%來電於晚上7時至10時撥進;而60% 來電則來自週六及週日;  夜班需有3名客戶服務主任當值; - 每月之總來電量由最少的3,000個至20,000個不  1個熱線電話號碼,及擁有提供20條電話線的電話 等 接駁系統。  當線路繁忙時,系統應向來電者播放「請稍候」之 電話錄音。 難題:部門若以投入資源為基礎的方式列出服務要 優點:此方案驅使競投者自行判斷所需的資源以達到其 求,將限制競投者使用其他方法或彈性調配資源以處 服務需求。成效為本方案有助競投者瞭解該部門對其服 理查詢及投訴。競投者僅能提供所列明的資源,縱使 務的預期水平,並確保部門獲得優質的服務。 資源未被動用也照樣收費,並忽略了所需提供的服務 質素。 例20﹕闡明外判目標有助競投者提供符合需要的方案 某歐洲政府部門在外判垂釣及導航特許執照管理服務時,在招標書的第一章便清楚闡明目標如下: 「環保署希望委任一家獨立承辦商,能全面設計、開發、安裝、擁有、執行、營運及管理具成本效益的系統,於合 約議定期內,代表本署於全國向公眾發出及銷售一系列的垂釣及導航特許執照。」 合約的目標是為本署帶來最大的收入,並提供快捷、詳盡及準確的銷售及執照持有人資料,作為:  支援執法工作;  進行市場分析及調查;  分析環保資源的需求及應用(例如魚類數量及水道設施)作為長期規劃的目的。 34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 36.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例21: 清楚的服務規格有助競投者因應主要事項及外判目的制定合適的方案 部門甲及部門乙將物業管理服務外判予承辦商,並以不同的明細程度及重點列明服務要求,以下是規格的部分概 要: 服務規格 ─ 部門甲 服務規格 ─ 部門乙 1. 準備及張貼有關屋苑位置圖、單位類型及圖則等 1. 保持所有公共地方清潔及整齊; 資訊及告示; 2. 透過保安員及監察服務,為住客提供安全的環境; 2. 公佈及執行裝修及安裝晾衣架/尼龍繩及安裝冷 3. 為大廈、管道及窗戶提供經常性及不定時的保養服 氣機等的最新指引及指示; 務; 3. 跟進「缺席」個案,如有需要,重新安排預約; 4. 及時通知住客有關物業管理方面的報告,例如暫停 4. 向租客及受委託人提供展示工程樣本,或示範單 食水供應、煤氣喉管道之每年檢修等。 位/空置單位; 100.當空置單位完成裝修工程及租客遷入後,由管理 處的物業管理主任或更高級的人員向住客問好; 並向準租客解釋有關租客權益及責任之條款。 難題:部門甲列出長達一百項的工作清單,令競投者 優點:部門乙於招標書內清楚列明數項主要的服務,有 無法掌握這個外判服務的重點。 助競投者明瞭外判服務的優先性及目標。 此外,部門應以簡明的方式列出服務要求。如服務的要求較為冗長(見例21),則應就服務要求列出一份高 層次的概要,此舉將有助競投者明瞭所需服務針對的主要事項及目標。 7.3.3 在有明確目的下方提供或要求提供資料 優質的招標文件僅提供具有明確目的之資料。相反,不適當及不相關的資訊只會分散競投者的注意力(見例 22及23),令競投者未能掌握外判計劃的目標。同時,部門須要確保,在有明確目的下才要求競投者提供資 料(見例24),否則只會浪費部門在擬備規格或評審供應商時的時間及金錢。 若資料具有以下功能,部門可考慮將有關資料闡明在招標文件內:  與外判計劃的主要目標及針對的主要事項具有直接關係;  清晰闡明外判範圍的深度及濶度;  描述部門及使用者的主要需要及期望;  制定服務水平及目標,包括有關之定義及量度方法;  促使競投者能建議實際的價格;  就合約管理制訂必須的接觸點(touch point)、限制、角色、責任及資源;  讓雙方適當地分擔風險;  提供標書合規檢測(compliance checking)、技術及價格評審的基礎(見例24)。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35
  • 37.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例22﹕資料不足的招標書可破壞一個成功的採購行動 部門甲於外判物業管理招標書上沒有列明必須的資料,例如政府提供的設備、服務地方的範圍及會所設施的營運 期。結果,由於服務範圍及要求不清晰,競投者為了保障其業務風險而提出不切實際的價格;而規格說明不足,也 可導致過渡期後的合約糾紛。 例23﹕不合適的服務要求或會導致資源錯配或提供服務時出現困難 園藝工作人員應熟悉園務工作技巧,例如園務知識、修剪花卉的技巧、靈活的手藝、種花及繁殖。因此,他們的待 遇一般比清潔工人為高。可是,部門甲於其園藝保育的外判合約內沒有列明這些要求,而且有關合約員工的技術和 薪酬要求均與一般清潔工人無異。 結果,承辦商未能找到合適的園藝工人執行工作,惟有聘用非技術性的工人提供有關外判服務,導致部門及承辦商 均需花上大量時間培訓工人,以提供所需的園藝服務。 例24﹕要求精確的資料將有助評審標書 某物業管理服務的招標文件中要求競投者提供其公司資料作為評審的一部分: 所需資料 目的 1. 投標者的背景資料,例如公司架構、股權分布、 評審投標者現時提供此服務之能力,以及可持續提供此 公司管理層簡介、一份由公司自行評審其於業內 服務直至完成合約之能力 地位之報告以及其根據之數據來源,以及本地員 工的數目 2. 尚未解決之法律行動、訴訟、收購及合約糾紛等 作適當的風險及能力評估 涉及法院的資料 3. 分判服務之安排 作適當的風險及能力評估 4. 將參與合約工作的主要人員之名字及履歷 界定有關接觸點、角色、責任、資源及能力 7.4 指引 13:界定適當的條款及條文 本用者指引並非旨在提供法律意見,部門應與律政司緊密合作,尋求法律意見,並應:  就新合約或即將到期的合約進行預先規劃,界定清晰的時間表,讓律政司因應需要分配資 源;  擬備招標文件過程中如遇上任何法律疑問,應諮詢律政司意見;  讓律政司有不少於21個工作天審閱招標文件的草擬版本(尤其是複雜的合約)。 36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 38.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7.4.1 注意一般守則 當草擬招標文件時,部門應注意以下一般守則:  清楚瞭解自己的需要;  註明履行合約的一方及其責任,以及完成履行該項責任的時間;  為最差的情況(例如承辦商未能符合服務水平要求及終止合約等)作好準備;  制定合約終止/合約期滿的工作安排;  確保條文清晰而明確 ─ 雖然口頭合約具有約束力,但是法院只會在有證據證明口頭合約及 其條款的存在時方會執行該合約。因此,部門應採用書面協議,並確保協議條文清晰;  法院不會將因解譯書面協議內含糊的地方的利益歸於合約草擬者(這情況下即政府);  運用邏輯思維,和確保整分招標文件內容一致;  不要倚賴具暗示意義之條款;  以清楚制訂服務規定作為草擬招標文件的第一步;  清楚界定合約/項目管理及監察方法。 7.4.2 注意合約的一般性考慮 當部門草擬招標文件時,通常會遇上很多合約上的問題。部門可參考以下指引:  一般合約條款與特別合約條款 ─ 政府物流署提供標準的合約條款,讓部門決定是否在其合 約中使用這些標準條款,或自行草擬獨立並適合其需要的合約。如部門選擇後者,應注意沒 有必要將單一的合約分開為「一般條款」及「特別條款」。  條款(conditions)與保障(warranties)的分別 ─ 條款是合約的基本原則,如有違反可構成 終止合約;違反保障則可追討賠償,但沒有權利終止合約。因此,部門在草擬合約時應注意 兩者的分別。  合約價格 ─ 部門應註明計算價格及付款的方程式。至於複雜的計算方式,部門應以獨立附 表的方式註明,並輔以精簡的定義和例子。  「公共財政條例」 ─ 如涉及政府收入(例如由外判隧道營運商負責隧道收費),《公共財政 條例》(第2章)要求所有公共收入均須交予政府。除非是法例註明,否則承辦商不能從公共 收入中扣除營運費用,然後才把餘額交還政府。  付款安排 ─ 部門應採用先提供服務後付款的原則,在政府接納服務後,才支付承辦商報 酬。有關安排讓部門有機會驗證承辦商的表現是否滿意後,方付款予承辦商。  「算定損害賠償」(Liquidated damage) ─ 當某方違約時,如合約內預先估計的損失為真 確,另一方才能夠執行算定損害賠償的條款。算定損害賠償針對個別違約行為提供徹底及唯 一的補救措施。當行使此條款後,縱使原來估計的算定損害賠償未能足以補償因承辦商違約 而招致的損失,政府也不能以一般賠償的方法就這項違約的內容追討其餘的差額。因此,部 門應衡量使用算定損害賠償之優劣,謹慎處理,並研究是否有其他的方案,如以表現為本之 獎勵、扣分制及服務賞分(service credits)等。  「抵銷條款」(Set-off clause) ─ 若承諾辦商在某一合約拖欠政府的款項,適當草擬的 「抵銷條款」可讓政府從承辦商的同一或其他合約的報酬中扣除這筆款項。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37
  • 39.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 關鍵時間要素」(Time 「 of Essence) ─ 如時間對於某項服務來說是很重要的話,部門可 考慮加入「關鍵時間要素」條款。不過,部門要注意這個條款是雙向的 ─ 部門不能延誤其 應履行的任何責任,而執行此條款時也可能存在實際上的困難。例如,採購部門可能於服務 接近完成階段選擇不行使此權利,藉以維持與承辦商的關係,以免進一步拖延項目的進度。 此外,部門也有可能會被質疑是拖延進度的一方。  保密條款」 「 ─ 部門應注意,他們有可能向承辦商提供機密資料,故應在合約中加入保密 條款。保密條款可以很簡單或很複雜,部門應考慮所牽涉資料的複雜性及因資料外洩所造成 的後果而訂立適當的保密條款。  防止賄賂行為 ─ 部門應於合約中加入適當之防止賄賂條款,確保承辦商遵守《防止賄賂條 例》(第201章)。部門亦可向廉政公署尋求有關意見。  利益衝突 ─ 部門應注意承辦商在提供服務時是否涉及利益衝突,並應在合約中加入此條 款。部門亦可向廉政公署尋求有關意見。  有關法律責任之限制 ─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律政司不建議接納任何進一步限制承辦商在普 通法限定下(例如因果關係(Causation)、間接損失(Remoteness)及減輕損失賠償的責任(Duty to mitigate))應作出的損害賠償。部門及承辦商可提供其他的建議,但由於涉及公帑,部門 必須瞭解到其願意承擔的風險。部門應注意: - 無限制在合約上的法律責任將令某些準承辦商裹足不前,有些公司因未能獲其公司內部批 准而拒絕投標或夥同其他公司組成聯盟,或以分判商的方式投標。 - 有些政府也接受承辦商在合約上只須承擔有限的法律責任,例如資訊科技合約或小規模、 非關鍵性的服務合約,因為他們假設很少承辦商會接受此條款,故認為此舉會妨礙業內發 展及限制市場競爭。 若部門擬提出或接受有限的法律責任,應尋求律政司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意見,以及尋求 相關投標委員會批准。  《期限條例》(第347章) ─ 就一份依式合約(即蓋有印章的契據)而言,無辜的一方有權向未 能履行合約的一方由違約日後的12年內採取法律行動。至於簡式合約(即只有簽名作實),可 採法律行動的期限,則為期6年,由違約日起計算。 部門亦應留意有關W T O G P A要求的條款及防止剝削非技術工人的措施,內容可分別詳見於第3章及第11.5 節。. 因為每份合約都是獨一無二的,這些指引並非適用於所有情況,部門須就個別合約的法律事宜徵詢律政司 意見。 7.5 指引 14:加入合約變更條款 7.5.1 界定因服務範圍改變所需的合約變更機制 一般外判合約年期往往可達數年甚至更長,但無論合約內所界定的服務要求有多清晰明確,某些要求將無 可避免地須要作出改變。因此,部門應考慮加入在合約期內變更服務範圍的條款。 其中一個應付服務範圍改變的方法就是在合約內界定變更機制。部門應清晰註明更改服務範圍的程序及準 則,以及有關的費用及開支,此舉有助部門避免在合約期間使用過時的服務/技術或制造與承辦商的糾紛。 此外,部門應研究如何註明因服務要求有變而引申的費用及開支,例如在合約內註明巳同意的每單位的收 費或巳同意的單位數量。 不過,若合約內附有過多的變更條款,卻有可能令合約附有太多不明朗因素,令合約過於寬鬆而難於執 行。有鑑於此,部門應為服務範圍訂出規範,以限制可更改的幅度。部門可根據變更機制,就可更改的服 務範圍擬定一份清單,例如服務的次數及時間等(見例25)。 38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 40.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如部門衡量了正反兩面的意見及風險後認為可行,可在合約期內容許單一承辦商擴大其原有服務範圍(例如 為更多地區提供服務,或接管另一承辦商的部分或全部地區之服務),及將變更條款加入合約內。此舉可作 為應付當個別提供類似服務的承辦商未能履行合約時的應變措施。 部門應及早估計可能變更之服務範圍並在招標文件內註明,以確保所有競投者在招標期間均可了解這些資 訊。 界定服務變更條款時,部門應考慮以下各點:  以集思廣益的方式,考慮於中長期內服務可能出現的變化;  因應不同服務範圍的變化,考慮不同的變更機制;  評估這些機制是否在運作和商業上均可行;  將適當的機制與有關條件及細則加入招標文件內(見例26)。 例25﹕在招標文件內列明可更改服務的範圍 某歐洲政府部門預先把可能改變的服務範圍納入客戶服務外判合約,界定了可能更改的內容,以避免日後引起糾 紛,並註明合約容許作出以下的變更:  要求更改在合約不同階段內預定履行的服務或條款;  要求改善在合約不同階段內預定履行的服務規格或條款;  要求承辦商改善當時提供的服務;  要求作出輕微的改變;  要求更改獎勵機制,包括每個表現範疇之獎勵水平;  要求更改收費或付款,及表現機制;  要求更改服務表現水平;  要求處理因應輕微變更而作出的指令;  要求處理因應新服務協議而作出的指令;  要求處理因應延伸現有服務規模而作出的指令。 不過,部門應確保原則上服務範圍及性質不變,事實上,部門不應允許完全更改服務性質的變更條款(見例 27)。 7.5.2 加入持續改善服務條款 由於經營環境瞬息萬變,承辦商一般需要在合約期內不斷改善其服務質素。 部門應瞭解市場趨勢及業界的常規做法,從而評估承辦商能否不斷改善其服務水平。部門應於合約內加入 條款,列明若承辦商的現有服務的競爭力及吸引力落後於市場同業時(例如經基準比較或檢討機制反映出 來),要求承辦商建議及提出改善服務方案(見例28)。 如有需要,部門應考慮進行基準調查,在市場上收集如價格、服務水平或其他相關的資料。若部門具備有 關專長,這項調查可由內部進行,否則,部門或承辦商(或雙方同意後)可聘用獨立機構進行調查。 要將適當的條款加入合約,部門可考慮界定以下機制或程序:  定期檢討機制(如基準調查,見例29);  根據定期檢討之結果,調整合約條件(如價格及服務水平目標)之程序。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39
  • 41.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例26﹕在合約內界定變更機制 某歐洲政府部門在客戶服務合約中界定其服務更改的程序如下: 變更機制 糾紛排解委員會 政府部門 承辦商 提供對變更要求的回應,包括:  對實行計劃之影響; 發出變更要求,並  根據合約,更改服務後對服務供應商履 由獲授權人員簽署 行其責任之影響;  提供任何資訊協助市議會全面評估更改 後的影響。 雙方討論在更改回應 中提出之問題 否 是否同意更改? 是 否 是否需通過糾紛排 解程序? 進行糾紛 是 及時落實雙方同意更 排解程序 改之工作 完成 40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 42.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例27﹕服務範圍的變更只適用於相若之服務 部門甲並未在其清潔合約中預先界定服務範圍的變更條款,後來部門甲嘗試將清潔服務改為園藝服務,由於兩者之 性質完全不同,有關變更申請最終遭採購當局拒絕。 例28﹕尋求不斷改進 當部門甲將其數據中心業務外判予承辦商時,要求該承辦商於合約期七年內保持其服務質素及收取合符市場水平的 服務費用。部門每年均會評核承辦商的表現,檢討承辦商服務水平是否達標,及是否與市場水平吻合。如發現其服 務及價格表現並非如市場上其他承辦商般吸引,該承辦商則需調整其服務水平目標或將價格調整至市場水平。以上 要求均在合約內清楚列明。 例29﹕合約內必須清晰列明基準評審要求 美國某非資訊科技外判服務合約獲雙方同意後,於合約中列明基準評審要求如下: 「1.01 基準評審 ─ 在客戶的要求下,客戶可於合約滿一年後之任何時間,根據合約所訂明,發出一份有關合約服 務的基準評審要求,包括評審項目收費,惟客戶須於不少於30天前通知承辦商,並將副本分送至其選定之基準評定 者。不過,在合約期間,由基準評定者進行之基準評審程序在每12個月不可多於1次;而由基準評定者徵收之有關費 用及開支須由客戶及承辦商共同支付。 1.02 選擇基準評定者 (1) 客戶可選擇其基準評定者以執行基準評審之程序; (2) 雙方應與基準評定者合作,並於適當的情形下,為基準評定者提供專業人員、相關的文件及紀錄。 1.03 基準評審程序 …… 1.04 基準評審結果檢討期及調整 ─ 雙方同意於合約期內,無論任何時間不會向客戶徵收高於基準評審結果之正常 基準數據平均值5%之服務或項目收費。如最終基準評審結果顯示,向客戶徵收之服務或項目收費高於基準評審結果 之正常基準數據(normalised benchmark data)平均值之5%,承辦商須於收到基準評審結果的90天內,及時制訂計劃 和時間表,及在客戶批准下,藉著調整收費、服務水平或兩者同時執行(每項調整均須由客戶決定),消除基準評審 結果公布後之所有差距,從而將承辦商之基準調整至樣本之平均值。」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41
  • 43. 8 擬備強調服務質素的評分 標準 8.1 引言 評分標準(marking scheme)決定部門能否吸引及選出合適的承辦商,亦直接影響外判結果。部門應先制訂 評分標準,尋求審批,再向外招標。在招標文件中,部門須至少列出評分標準的大綱以及技術與價格的評 分比重。 本章將會討論制訂評分標準的常見問題,並就如何制訂恰當的評分標準給予建議。 8.2 部門經常面對的挑戰 制訂評分標準時,部門可能會因為評審過程有欠嚴謹,或評分標準過於寬鬆,而導致下列問題:  低質素或不及格的競投者最終得到最高的綜合分數(技術與價格評審得分總和);  對往績考慮不足或根本未作考慮;  技術評審工作採用機械式的清單核對方法,而該清單又未能充分反映競投者的質素和能力。 8.3 指引 15:檢查過往的定罪及違例扣分紀錄 若招標項目將大量倚賴非技術工人(工程合約及其他服務合約不包括在內),部門在評審服務標書階段的其 中一項首要工作應為查考競投者的過去定罪紀錄和扣分紀錄。 為符合財務通告第4/2006號有關遵守法律條例及合約責任的規定,部門必須在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或以後 發出的服務合約投標邀請書內,加入強制性規定,以評審競投者的往績。若競投者在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 或以後曾觸犯上述財務通告中的指定條例,則在被定罪後5年內其相關的標書不受考慮。合夥及屬法團的聯 營企業的參與者或不屬法團的聯營企業的股東的定罪紀錄亦應計算在內。 不論定罪是否涉及政府或私人合約,或提供任何種類的服務,有關紀錄也得一律計算在內,並以已定罪的 傳票數目為準。正在上訴或重新審核的案件,除非法庭已撤銷控罪,否則仍當定罪看待。 競投者遞交標書時,必須提交所有定罪紀錄或無定罪紀錄的聲明。部門必須在招標文件中列明這項規定。有 關財務通告生效第一年的過渡期內,定罪參照期定為招標截止日之前12個月。有關參考期將按財務通告所示 延長。 在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或以後招標的服務合約,若競投者在招標截止月份前連續36個月內,被一個或多個 部門在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或之後扣滿3分,則從扣滿3分當日起5年內,各部門不應考慮其標書。 至於上訴中的扣分紀錄,除非已由部門上訴委員會裁定推翻,否則依然成立。有關在通告生效第1年的過渡 期內,扣分紀錄參照期定為招標截止日之前12個月。有關參考期按將財務通告所示延長。 招標截止日之後以及中標通知書發出前的定罪或扣分紀錄,部門都應考慮在內。部門應覆核競投者的定罪 及扣分紀錄,作為標書評審過程的一部份。簽署合約前,部門應再次覆核截至有附帶條件的中標通知書 (conditional letter of acceptance)發出日前,競投者最新的定罪及扣分紀錄。 此外,若競投者及其分判承辦商建議向受僱於或將會受僱於有關外判服務的非技術工人提供的薪酬,比招 標時統計處季度薪酬統計報告發表的相關行業/職位的平均月薪為低,部門則不應進一步考慮其標書。 上述有關審查定罪及扣分紀錄的規定適用於分判承辦商以及延長合約申請。部門在簽訂合約、更新合約或 延長合約前,應先核實承辦商和分判承辦商的紀錄。 42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