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擬備優質的招標文件
遺漏或加入不當的合約條款及條件 ─ 可能未能保障政府及公眾的利益;
提出非必要的苛刻合約條款及條件 ─ 可能減低投標的競爭性,增加投標成本,引致市場留
下過分保障政府部門利益之不良印象。
未能提供有效的補救及執行措施從而防範承辦商的不當行為 ─ 措施包括適當的盡職
審查、爭取適當的保證條款(R e p r e s e n t a t i o n s a n d w a r r a n t i e s)、要求承辦商提供保
證金(Bonds)、按份和連帶承諾(Joint and several promises)、母公司擔保(Parent
company guarantees)、要求分判商提供賠償保證(Indemnities)及直接承諾條款(Direct
Covenants),以及行使留置權(Lien)和索取費用。
圖4 ─ 不同服務規格的明細分布圖
導致服務質素欠佳,浪費
承辦商提供非必要的項
資源於不必要的監察及培
目,導致合約價格上升。
訓工作。
7.3 指引 12:擬備合適及精簡的服務規格
優質的服務規格應具備三大元素:
以成效為基礎(Output-based),並非以指示式規格為主;
聚焦於外判計劃所針對的主要事項和目標;
在必需的情況下方提供或要求提供資料。
7.3.1 制定以成效為基礎的規格
制訂服務要求有不同的方法。以投入資源為基礎的方法是列明每一個步驟和投入資源的要求(儘管這不能保
證成果和質素);以成效為基礎的方法則著重期望成果,而非所需的資源或達至成果的方法。把這概念用於
制定服務規格上,以成效為基礎的方法將更有彈性,容許承辦商提出嶄新的服務方法以達到最佳的效果。
例17至19比較以投入資源為基礎及以成效為基礎的方式擬備的服務要求,以對照兩者的差別。
最佳的外判做法,就是採用以成效為基礎的方式擬備服務規格,即是描述期望要達到的目標,而非形容所
需投放的資源及達到此目標的工作程序。此舉將授予競投者更高的彈性,讓他們提出物有所值的其他建
議,達到期望的效果。與此同時,部門應制訂透明和公平的機制,以評估承辦商的其他建議之優劣。
雖然成效為本的服務規格較為可取,但部門應留意擬備一份單純以成效為基礎的招標文件是十分困難的。
在某些情況下,應適當列明小部分所需投放的資源及要達到目標所需的工作程序,避免誤會及說明確切的
期望。
合約管理用者指引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