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7年倫敦條約
類型 | 多國簽署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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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867年5月11日[1] |
簽署地點 | 倫敦, 英國 |
最初簽署者 | |
批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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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条约(法語:Traité de Londres ),继1839 年倫敦条约之后通常被称为第二次伦敦条约,此條約授予卢森堡完全独立和中立。 [2]该條約于 1867 年 5 月 11 日在普奥战争和卢森堡危机结束后签署。它对卢森堡和欧洲大国之间的关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3]
效果
[编辑]倫敦條約的第一条规定的直接效力是確認荷兰和卢森堡為奥兰治-拿骚王朝統治下的共主邦聯。 [4]
重申《1839年伦敦条约》所确立的卢森堡中立地位。未签署早期条约的各方将成为卢森堡中立性的擔保國(比利时是一个例外,因為它本身也必须保持中立)。 [5]
为了确保卢森堡的中立,被称为“北方直布罗陀”的卢森堡城(向西)的防御工事将被拆除,并且永远不会重建。 [6]在东部,这座城市受到深深的河谷和仍然存在的中世纪防御工事的保护。拆除西面和地下防御工事耗时16年,耗资150万金法郎,毁坏了超过24 km(15 mi)防御工事。的地下防御工事和4公頃(9.9英畝)的炮台和营房等[7]
此外,根据维也纳会议的决定,自1815年以来一直驻扎在卢森堡的普鲁士軍隊也被撤出。 [8]
普奥战争导致德意志邦聯崩溃。两个前成员,卢森堡大公国和林堡公国,以荷兰国王为国家元首(卢森堡大公和林堡公爵)。为了进一步闡明邦聯灭亡后此兩政權的國際地位,《伦敦条约》确立了邦聯的终结,并规定林堡及其所有“领土”从此被视为“荷兰王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9]
签署者
[编辑]该条约由欧洲所有大国的代表签署: [1]
- 奧地利帝國, 由Count Rudolf Apponyi代表
- 比利時王國, 由Sylvain Van de Weyer代表
- 法蘭西第二帝國, 由 Prince de La Tour d'Auvergne-Lauraguais代表
- 義大利王國, 由 Marquis d'Azeglio代表
- 盧森堡大公國, 由 维克托·德·托纳科和 埃马纽埃尔·塞尔韦代表
- 荷蘭王國, 由Baron Bentinck代表
- 普魯士王國, 由 Count Bernstorff-Stintenburg代表
- 俄羅斯帝國, 由Baron Brunnow代表
-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 由 第十五代德比伯爵爱德华·斯坦利代表
意大利王國原本没有被邀请,但義大利國王维克托·伊曼纽尔二世说服其他国王和皇帝邀请他的代表。因为義大利与卢森堡关系不大,该条约并没有以任何明显的方式直接影响意大利。然而,这是意大利首次以大国身份受邀参加国际会议,因此对于刚刚在國際間抬頭的意大利王国具有象征意义。
參見
[编辑]- 伦敦条约,具有类似标题的其他条约
参考資料
[编辑]- ^ 1.0 1.1 See the text in R. B. Mowat, ed., Select treaties and documents, 1815–1916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916) pp 41–44.
- ^ The Luxemburg Treaty.. The Ottawa Times II (453). June 6, 1867: 2 [December 23, 20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25).
- ^ Vandenbosch, Amry. https://link.springer.com/chapter/10.1007/978-94-011-6809-0_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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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标题 (帮助). Dutch Foreign Policy Since 1815. 1959: 57–69 [2023-08-03]. ISBN 978-94-011-6811-3. doi:10.1007/978-94-011-6809-0_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8-03). - ^ Treaty of London, Article I
- ^ Treaty of London, Article II
- ^ Treaty of London, Article V
- ^ World Heritage List – Luxembourg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UNESCO, 1 October 1993. Retrieved on 2 July 2006.
- ^ Treaty of London, Article IV
- ^ Treaty of London, Article V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