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王国宪法
外观
丹麦宪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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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 | |
司法轄區 | 丹麥王國 |
批准日期 | 1953年5月28日 |
生效日期 | 1953年6月5日 |
政體 | 君主立宪 |
政府架構 | |
政府分支 | 行政,立法,司法 |
立法機關 | 丹麥議會 |
行政機關 | 内阁(对议会负责) |
司法機關 | 高等法院和其他独立法院 |
國家結構 | 否,但存在王国邦联 |
原始文本 保存地點 | 克里斯蒂安堡宫 |
已取代 | 1920年宪法 |
丹麦王国宪法 (丹麥語:Danmarks Riges Grundlov)是丹麦王国的宪法,适用于丹麦、格陵兰岛和法罗群岛。丹麦第一部宪法是1849年通过的并几经修改,目前的宪法是1953年修订的,丹麦王国宪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宪法之一。[1]
宪法将丹麦定义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议会制。宪法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间创造了權力分立,此外,它赋予丹麦人民一些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结社自由和集会自由等等,宪法适用于包括丹麦公民在内的所有在丹麦的人。[2]
丹麦宪法于1849年通过,结束了君主专制并实行民主制度。每年6月5日为宪法日(批准第一部宪法的日期),以庆祝宪法的通过。
丹麦议会不能制定任何可能违反宪法的法律,尽管丹麦没有宪法法院,但丹麦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法律违宪,并使法律无效。
对宪法的修改必须连续两次在议会中以多数票通过,然后经过全国公民投票批准。[3]
原则与结构
[编辑]丹麦宪法因其特殊地位而与其他丹麦法律不同,丹麦法律不能违背宪法的规定。
宪法的主要原则是对国王的权力进行限制(第2节),[4]国王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依靠内阁部长的建议和议会来起草和通过立法。1849年的宪法建立了兩院制议会,直到1953年新宪法变为一院制。
由于丹麦不设宪法法院,对立法活动的违宪审查由普通法院进行,并且只能由受到影响的公民或者公司组织提起。[5]
参考文献
[编辑]- ^ The Constitutional Act of Denmark. thedanishparliament.dk. The Danish Parliament (Folketinget). [14 April 20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1-20).
- ^ Holm, Thue Ahrenkilde; Rohde, Thomas Søgaard. DF mener, at Grundloven kun er til for danske statsborgere – men en afdød professor og tre nulevende eksperter er dybt uenige. Berlingske. 21 November 2019 [29 October 20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8) (丹麦语).
- ^ Tschentscher, Axel. The Constitution of Denmark – Section 88. Servat.unibe.ch. [2016-0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10).
- ^ The Constitution of Denmark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Accessed on 14 April 2016.
- ^ Werlauff, Erik. Civil Procedure in Denmark.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