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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pedia:存廢覆核方針: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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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可就提案作以下回應︰
管理員可就提案作以下回應︰
#'''維持原決''';或
#'''維持原決''';或
#'''發還'''至相關存廢討論,即重新提交討論,先恢復後提案至相關討論亦可;或
#'''發還'''至相關存廢討論,即重新提交討論,先恢復後提案至相關討論亦可,重新提交讨论时应于新讨论处附上存废复核存档和原讨论存档的[[Wikipedia:格式手册/链接|內部連結]];或
#'''轉介'''至存廢討論,當閣下認為速刪決定有違快速刪除準則,並應獲得全面存廢討論時適用;或
#'''轉介'''至存廢討論,當閣下認為速刪決定有違快速刪除準則,並應獲得全面存廢討論時適用;或
#'''推翻'''原決並代之以其他操作,唯須列明其他操作為何;或
#'''推翻'''原決並代之以其他操作,唯須列明其他操作為何;或

2020年2月1日 (六) 06:11的版本

提存廢覆核前,建議先閱删除方针及下文。條目及檔案有合理理由時,管理員刪除或保留。如以為某頁面存廢之決定有問題,則可連同所持理據提案至此。現存之頁面可在頁面懸掛{{Delrev}},如為已被刪除的頁面則在覆核結果決定之前,應避免搶先重建或改為重定向或消歧義。

存廢覆核乃用以覆核存廢討論快速刪除修訂版本刪除的呈請。用戶可於在以下情況提案:

  1. 討論結束者錯誤闡釋存廢討論的共識,或快速刪除提案的決定有誤;或
  2. 刪除後出現新的證據,而此證據會影響存廢的決定,已刪條目具資料有助於重撰條目。

提交人須知

  • 一切刻意攻擊、中傷誹謗或責難其他用戶的提案均一律不會受理。
  • 用戶切勿僅由於反對存廢討論結果,而再次以舊理由提案。唯用戶可於以為討論結束者錯誤闡釋,或有新證據,而此證據乃可影響結果時呈請。
  • 請勿由於閣下所創頁面遭到刪除,而呈其他頁面至此。切記文文相異,每頁均有獨特之處。

管理员須知

  • 鉴于维基百科:管理员对管理员行为的限制,先前曾以下述形式参与待覆核页面相关处理流程的管理员,原则上应避免处理存废覆核的提案:
    • 存廢討論的提报、投票与讨论、结束讨论及目标页面处理,以及快速刪除的提报、提出异议、讨论和处理。

處理結果

管理員可就提案作以下回應︰

  1. 維持原決;或
  2. 發還至相關存廢討論,即重新提交討論,先恢復後提案至相關討論亦可,重新提交讨论时应于新讨论处附上存废复核存档和原讨论存档的內部連結;或
  3. 轉介至存廢討論,當閣下認為速刪決定有違快速刪除準則,並應獲得全面存廢討論時適用;或
  4. 推翻原決並代之以其他操作,唯須列明其他操作為何;或
  5. 要求介入,當管理員無法就提案下取決定,尤其涉及內容复审、方針指引規範未明或易於引發爭議之提案,管理員可作此決定,要求社群介入討論,用戶則可用上述四項回應表達自己意見。啟用此程序時,當事管理員應盡量闡明問題所在,以利討論。為使社群有足夠參與,管理員作此決定以後,須於公告欄互助客棧發出通知,亦應通知曾參與存廢討論用戶。此程序一旦展開,一般為期一週,有需要時可列明理由延長時限,唯切勿縮短期限,亦莫應超越五周之限。期屆以後,管理員應依照共識執行結果,結束提案。如果要求介入討論以後,依舊未達共識,則應以無共識結束提案。在未有新理據前,不建議再就該(等)條目提案。如條目已經刪除,管理員可臨時恢復頁面並懸掛{{Tempundelete}},以便社群討論。然而,切勿恢復任何侵犯版權、有違生者傳記方針或其他方針禁止之內容。當然,即使管理員未有作此決定,用戶仍可隨時就提案發表意見。

切記覆核並非再就有問題內容發表意見之時機,而應用以糾正過程中所發生(未有重要新資料所引起)之缺失。故此,無論用戶或管理員,使用第四項回應時,“其他操作”應可確切反映共識。

其他事项

管理員處理提案時,可向相關用戶提問或要求提交來源等佐證。一般建議等候七整日,以便用戶有足夠時間回應提問或要求。管理員提問或參與討論後,如提案人於最後留言(無論任何用戶)時間起計一整週過後仍無回應,則任何用戶均可以結束提案,同時須標示為因等候回應逾時而結束,並等待存檔。

如有重要新資料,應當考慮處以“發還至存廢討論”,此則新資料可以獲得更全面評估。

請於提案前翻查存檔,查察是否有過相同提案。另外,請勿於未有新理據前不斷提案。用戶亦可以下列理由申請暫時恢復條目:

  1. 懷疑刪除有誤,惟無法於見到已刪內容前道明理由;
  2. 恢復至用戶頁子頁以便改進條目,解決致刪問題;
  3. 恢復以便社群討論。僅有無爭議內容可以恢復,再遞交而又無所改進之內容可快速刪除,恢復至用戶頁而又無跡象會改善者則可遭提刪。

另外,如果閣下打算就某修訂本之內容、編輯摘要或編者名稱提請存廢覆核,請於標題列出頁面名稱,並在“理由”一欄加入該修訂版本與其前後版本比較之鏈結。敬希注意。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