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1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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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1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72 頁 | |
相關法條:商標法 第 2 條 ( 24.11.23 ) |
襲用他人夙著盛譽之註冊商標,使用於非同一商品,如其性質相同或相似,易使人誤認其商品為他人出品而購買者,即屬欺罔公眾之一種,自應適用商標法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至同條第六款,係對於使用同一商品之標章所加之限制,與商品之性質相同或相似者有別,不得援引該款,僅以同一商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