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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1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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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1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1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1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1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72 頁

相關法條:商標法 第 2 條 ( 24.11.23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襲用他人夙著盛譽之註冊商標,使用於非同一商品,如其性質相同或相似,易使人誤認其商品為他人出品而購買者,即屬欺罔公眾之一種,自應適用商標法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至同條第六款,係對於使用同一商品之標章所加之限制,與商品之性質相同或相似者有別,不得援引該款,僅以同一商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