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tion via proxy:   [ UP ]  
[Report a bug]   [Manage cookies]                
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82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82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2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2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2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73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5、233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約定利率高於民法第二百零三條之法定利率者,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遲延利息仍依其約定利率計算,原呈謂遲延利息為週年百分之五,超過部分債權人對之無請求權顯係錯誤,至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無論款項之貸與人為國立或地方銀行抑為其他商人,依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皆無請求權,惟借用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任意給付,經貸與人受領後,不得謂係不當得利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