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討論:ICD-10-F
外觀
本模板依照頁面評級標準無需評級。 本模板屬於下列維基專題範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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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板有內容譯自英語維基百科頁面「Template:Mental and behavioral disorders」(原作者列於其歷史記錄頁)。 |
關於該模板的若干說明
[編輯]首先,我兌現我的諾言,創建此模板。其次,該模板還有若干問題,
- 框架結構方面,完全是按照ICD-10 第五章:精神和行為障礙操作,另外翻譯自英文模板。當然還有內容需要補充,紅色的還是占主要。
- 添加的注意:模板尚在完善中,我相信肯定之後有人會在裡面陸續添加資料。請注意,這個內容和分類按照ICD-10,也就是說請不要在中間增加DSM-IV-TR的內容。比如藏書癖、斯德哥爾摩綜合症等電影材料中經常用的,並不是ICD-10/F中嚴謹的內容。另外一些內容雖然在ICD-10中,但不是F的內容,請不要增加進來,比如唐氏綜合症可以被廣義視為精神疾病,但是WTO並沒有歸類到F中。
- 切記,這是一個嚴謹的醫學模板。任何隨意的添加、修改、刪除都將直接影響該模板得質量。
謝謝各位!希望大家能夠互相幫忙完善這些內容!—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9月11日 (五) 02:03 (UTC)
- 感謝您的努力,多虧了您的努力,中文維基百科上心理疾病的編輯工作終於有了條理性。謝謝!——Alsatia (留言) 2009年9月11日 (五) 14:22 (UTC)
恐懼症與恐慌症
[編輯]恐懼症與恐慌症有各自的條目,但在模板里,恐慌症被重定向至恐懼症,請專業人士關注一下。宇宙之王 (留言) 2010年1月26日 (二) 09:20 (UTC)
玩塔防遊戲也要平衡地布陣,算不算患上強迫症?譚仔一哥(留言) 2013年2月4日 (一) 14:50 (UTC)譚仔一哥
關於人格障礙的內容
[編輯]{{ICD-10-F}}這個模板上關於精神病的內容,大多使用「障礙」一詞,只是有些條目又使用「違常」一詞(戲劇化人格違常、類精神分裂型人格違常)。
谷歌一下,發現是地區詞?「怎麼會有這樣的人?!」-淺談人格違常,精神健康教育資料 > 人格障礙。如果是,需要在相關條目中作出相關操作。
由於是專業術語,希望有相關專業知識的看一下(如Category:維基醫學學士、Category:醫科維基人),是不是地區詞,還是在某些情況「障礙」「違常」是專有名詞,或者有其他用法。--Nostalgiacn(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02:52 (UTC)
根據當前診斷分類,漸進性地重新修編該模版的計劃
[編輯]在此提出根據更新的診斷分類,重新修編該模版的計劃,以增強專業性、準確性,並反映當前的最新理解。希望徵求各位其它編者的意見,並邀請醫學專業人士幫助審閱:
- 起因
- 目前該模版聲稱據ICD-10編寫,而實際上幾乎在被任意地編寫。
- 個人覺得這個模版含有較多錯誤。如思觉失调部分中,錯誤地連結分裂情感障礙至英文schizophreniform(而應為schizoaffective disorder,且其有中文條目)、將brief reactive psychosis作為「短暫應急性障礙」(而實際應為短暫應急性思觉失调)等。
- 個人覺得這個模版含有較多過時或有爭議性的條目。如「二聯性精神病」、「解構型精神分裂症」(這是精神分裂症的過時子型,而不應被單獨列出)、「憂鬱型抑鬱障礙」等。
- 個人覺得這個模版含有大量不適當條目。如、「生理依賴」(這是物質依賴的原理之一)、「藥物中毒/藥物過量」(?為什麼在這裡)、「躁狂」(是雙向的一種表現)、「克雅二氏病」(似乎應該丟給神經科?)等。
- 個人覺得這個模版含有較多重複的條目。如「亞斯伯格症候群」和「高功能自閉症」
- 計劃:根據兩部診斷分類手冊DSM-5與ICD-11的當前版本漸進性地重修該模版
- 同時根據兩部診斷分類:以ICD-11為基礎,而部分被ICD-11過度簡化的章節(如人格障礙)採用DSM-5,並添加部分目前常見而僅存在於DSM-5的診斷。
上下文:ICD-11出於注重實證性依據,以及簡化診斷名稱的角度,對部分診斷做出了激進的簡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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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ICD-11將所有的ABC族人格障礙簡化為了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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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重大的編輯難以一日完成,計劃漸進式地編輯:每次創建一個部分,結束後,將未重修部分的重疊條目刪除;把將被取代的部分刪除,其中不重疊的條目移至對應部分。
- 雜項
- 條目顯示:
- 有些條目有過於冗長,而缺乏直觀性的正式診斷名稱,如「持續性妄想障礙」「重性抑鬱障礙」「廣泛性焦慮症」「特定恐怖障礙」。考慮到「維基百科不是醫學著作」,且維基百科面向一般讀者,對於此類條目,仍顯示其常見名稱,如「妄想症」「抑鬱症」「焦慮症」「恐懼症」。(畢竟醫生之間都不天天念叨完整的診斷名稱)
- 對於部分污名化過重的常見名稱(如「窺淫癖」等含有「癖」的),採用稍專業但仍直觀的名稱(如「窺視障礙」)。
- 包含策略:
- 「其它特定的XX障礙」「其它XX障礙,不特定」等診斷名稱全部略過。
- 考慮到模版的名稱為「ICD-10-F」(後期可能要改為「ICD-11-6-DSM-5」之類),不在正文加入ICD-11和DSM-5均不包含,且不常見的條目
- 對於顯著、常見,或已加入/未來加入的症狀、表現條目,置入「症狀與表現」部分
- 對於已加入/未來加入的過時或有爭議的條目,置入「其它精神疾病」部分
- 條目顯示:
- 當前:由於改動較大,且我初次參與維基百科的編輯,在這裡徵求各位其它編者的意見和看法:
- 我已嘗試根據舊的ICD-10重寫了人格障礙和思觉失调光谱兩部分,關于于編輯質量,歡迎大家查看本模版的編輯歷史!
- 同時,在此也邀請並歡迎有醫學背景的專業編者參與或幫忙審閱!
- 最後,謝謝各位的幫助、指導和意見!謝謝大家!🙋🏻♀️
- (如果成功的話,未來本人還可能會不定期地做其它精神科頁面的修編,來幫助普及有關精神健康的信息)
Disclaimer: 我不是醫學專業人士,我的意見不應被作為專業的醫學意見。
—— Fioritura137(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20:40 (UTC)
- 非常敬佩您的精神、嚴謹與專業!(儘管您說非醫學專業人士,但就算是醫師,其實隔行如隔山,學生時代學的某科別不但過時且記憶相當模糊)
- 我仔細閱讀與思考過後,建議是:您可以直接複製此模板形式,新創一模板就稱為您說的【ICD-11-6-DSM-5】,如何?以後大家在個條目,就引用您集其大成的最新模板!
- 關於原模板【ICD-10-F】,我想 「修舊如舊」 可能比較好,理由是譬如維基條目【1997年】、【2023年】,就當它是歷史事件,當時用的名詞、術語、當時發生的事件,除非不是事實,就忠實記錄可否?而且,目前中文醫界使用診斷碼,據我所知兩岸均仍採用較穩定的ICD-10版本,那就不是過去式,恐怕是現在進行式了。Yyfroy(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00:35 (UTC)
- 十分感謝你的意見,我贊同這一看法!只是,我作為新用戶,似乎無法創建新模版--請問你是否可以幫助我創建?至於新模版的名稱,個人建議,是否可以仿照英文維基百科,直接反映其目的,叫做「精神疾病」?--Fioritura137(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05:12 (UTC)
- 以及,有辦法批量地更換頁面連結的模版嗎?--Fioritura137(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06:03 (UTC)
- 我記得創建模板是不用特殊權限的呀。新模板名稱的話,我也建議是不使用「ICD/DSM」等字眼,因為新模板是以「提供精神障礙索引」而不是「反映ICD/DSM標準」為主旨創建的,如果在標題中使用的話會造成誤導,而且並列兩個標準也會讓人有點不明所以,只要在模板底部註明「以ICD為綱,參考DSM等」類似的文字就好;另外,我建議中維統一使用「精神障礙」(而非「精神疾病」等)來對應「mental disorder(s)」,具體理由我之前在精神障礙討論頁作了一點說明,就是大部分中文文獻都用「精神障礙」(主要是標題統一,正文可以根據語境或文體需要用其他詞)。以及……「批量更換頁面連結的模板」是指什麼?--自由雨日(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09:01 (UTC)
- Fioritura137大,您好!關於你要的模板,我思索與搜尋了一陣子,後來我發現原來就有【mental disorder】這個模板,但被重定向至【ICD-10-F】模板,我已將之拆分!所以現在有模板: https://zh.wikipedia.org/wiki/Template:Mental_disorder
- 惟中文的稱呼還是使用「精神障礙」較佳,這是根據兩岸名詞術語:
- 精神醫學 總論、醫學名詞、以及WHO用語。此外,英維 Classification of mental disorders 也聲明:
- 1. Most international clinical documents avoid the term "mental illness", preferring the term "mental disorder". → 所以「精神疾病」可能是不適合的。
- 2. The ICD-10 states that mental disorder is "not an exact term", although is generally used "...to imply the existence of a clinically recognisable set of symptoms or behaviours associated in most cases with distress and with interference with personal functions." → 反正已有此模板,姑且用之;只是中文翻譯名稱「精神障礙」,可能仍無法涵蓋此(灰色地帶)譜系障礙。
- 剩下的工作,就是儘量符合最新 ICD-11-6 與 DSM-5-TR 的命名,而且將來若有 ICD-12、DSM-6 等,可隨時修訂更新而不必換模板網址?本人也將儘量幫忙(若可行,包含推廣至個障礙或疾患條目頁面)。Yyfroy(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13:41 (UTC)
- 我根據ICD-11先簡單編修了一下Template:Mental_disorder。@Yyfroy@Fioritura137--自由雨日(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15:07 (UTC)
- 以及,有辦法批量地更換頁面連結的模版嗎?--Fioritura137(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06:03 (UTC)
- 十分感謝你的意見,我贊同這一看法!只是,我作為新用戶,似乎無法創建新模版--請問你是否可以幫助我創建?至於新模版的名稱,個人建議,是否可以仿照英文維基百科,直接反映其目的,叫做「精神疾病」?--Fioritura137(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05:12 (UTC)
- 關於閣下對ICD-10-F的條目的修改我剛剛在您討論頁提出(沒想到您在這裡寫了,就不再在這裡重複了)。至於將ICD-10改為ICD-11,我的(!)意見是不要這麼做,而是另建ICD-11模板。ICD-10已過去30年,本身是一個較為穩定的版本,且在各個國家或地區(包括中國大陸)都很可能還會使用一段時間。目前模板有問題,照著ICD-10校對修正就好。ICD-11相比ICD-10有很大改動,屬於新的診斷系統,另建新模板之後,在條目中和ICD-10模板並用,並參照各個國家或地區衛生系統現實中的做法,逐步淘汰ICD-10。--自由雨日(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6:44 (UTC)
- 另外,不要雜糅DSM和ICD的內容,內容有出入同樣應該分別建立兩個模板。模板應該忠實反映診斷標準本身,ICD版權協議也明確表示引用時候不要改變它們的文字內容的。(更嚴格的意義上,不知道這兩個手冊的版權規定是否允許我們建立它們的目錄,可能在建立前還要考慮到版權問題。)--自由雨日(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6:49 (UTC)
- 邀請@Yyfroy參與討論。--自由雨日(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7:35 (UTC)
- 感謝您邀請與通知有此討論,我的想法已書寫如上。不過,對於精神醫學,其「重視用字遣詞的描述」與「疾病定義的經常更動」,實在是各家學說難以有肯定的結論,本人也只好望而興嘆了。Yyfroy(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00:46 (UTC)
- 邀請@Yyfroy參與討論。--自由雨日(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7:35 (UTC)
- 謝謝你的回覆。然而,我有一點不同的觀點:
- 關於根據衛生系統的使用淘汰ICD-10的觀點:
- 就目前的使用來看,這個模版的作用更多的是列舉精神疾病,為讀者提供一個結構化的索引——這可見於,這個模版被置於每一個精神科相關頁面的底部,供讀者瀏覽
- 而不是提供一個公共衛生系統的常用診斷索引;再說,在許多的醫療系統中(如中國大陸),醫院並不採用一套固定的診斷代碼系統,幾乎所有的醫院都只是將診斷名稱(有時甚至是常用名)列於病曆尾部,而更不採用specifier等標註;可以說,許多醫療系統中,並不存在統一甚至只是常見的做法。
- 版權上:
- 出於教育目的,使用其中單獨的診斷名稱,則更多的是在討論一種醫學共識,從版權法律上應屬於合理使用(fair use)。這關係到以下幾點:
- 這裡僅參考其包括哪些診斷名稱,而不重現 大量或數量顯著的部分
- 這一使用是轉變性的——如同英文維基百科的Template:Mental_disorders一樣,我們幾乎是在以ICD和DSM為參考,融入對其它來源的參考和自身的知識,重新修編一個面向一般讀者的、常見或廣為認可的精神疾病索引,而非診斷代碼系統。
- 這種使用是出於出於教育目的
- 對疾病分類的討論,是在討論一種醫學共識,一種事實性的陳述,而不是含有(部分地)創作性和(部分地)研究投入的內容。
- 這種使用不傷害兩分類手冊的市場盈利價值
- ICD-11採用CC-BY-ND內容許可,甚至是其內容,只要不作出演繹,也可以自由地共享;DSM-5採用商業許可,不可以照抄內容,但是引用作為來源查證(如前述)應屬於合理使用
- 出於教育目的,使用其中單獨的診斷名稱,則更多的是在討論一種醫學共識,從版權法律上應屬於合理使用(fair use)。這關係到以下幾點:
- 合理性:
- 這個模版的目的:就目前的使用來看,這個模版的作用更多的是列舉精神疾病,為讀者提供一個結構化的索引
- ——這可見於,這個模版被置於每一個精神科相關頁面的底部,供讀者瀏覽
- ——這個模版當前並未採用某一特定的診斷分類
- ——這個模版在英文維基百科的counterpart也沒有採用某一特定的診斷分類
- ——維基百科是一部百科全書,從WP:NOTMANUAL的角度,採用一種混合的方法也是更為合理的
- 這使得其是否「忠實」於某一部診斷分類不在重要。
- 假如分別完全按照ICD-11與DSM-5編纂的條目滿足WP:NOTE要求,則應分別單獨創建條目(如果關於版權的考慮允許)。
- 這個模版的目的:就目前的使用來看,這個模版的作用更多的是列舉精神疾病,為讀者提供一個結構化的索引
- 關於根據衛生系統的使用淘汰ICD-10的觀點:
- 最後,感謝你的建議,讓我重新仔細考慮了計劃的合理性和版權相關問題。
- ——Fioritura137(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8:13 (UTC)
- 關於這個模板的作用是「列舉精神障礙,而不是提供公共系統診斷索引」,我不認同,ICD-10條目可以看到,ICD-10在中維是被完全(不僅限於F)羅列的;即便不是所有類型的疾病都建立了ICD-10-F這樣的模板(只有P類等),或即便ICD-10-F目前和真實的ICD-10-F有細節上的出入,這一模板的原意還是在列舉ICD-10而不是在列舉精神障礙。如果想要「列舉精神障礙」的模板,同樣應該另建模板(操作上甚至可能比重修ICD-10-F更方便,說明上可以表示「以ICD-11為綱,兼顧DSM-5-TR」之類的),不應在已經有ICD-10索引的情況下修改,這樣會破壞原有的ICD-10模板。此外,分類(如Category:精神障礙類型)可以提供索引,且分類顯然不是在羅列ICD本身,故可以像閣下提的那樣直接「重修」:我基本已經完成了,我的做法就是直接將ICD-10的相關分類進行更名、改動,並不保留原先依照ICD-10作的分類(實在難以處理、變動較大的舊分類,比如Category:神經性、壓力相關身心性疾病,我選擇保留,並分類至Category:ICD-10精神障礙類型,位於Category:精神病學史,並且我也認為時機成熟之後可刪除分類)。也就是說,對ICD-10-F的模板,應該全面保留,反映ICD-10本身索引;而列舉精神障礙索引的功能,則可以另建類似於ICD-10模板的精神障礙索引模板,或是用分類,或是使用「側面模板」(如template:人格障礙)等來實現。--自由雨日(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9:20 (UTC)
- 另外,不要雜糅DSM和ICD的內容,內容有出入同樣應該分別建立兩個模板。模板應該忠實反映診斷標準本身,ICD版權協議也明確表示引用時候不要改變它們的文字內容的。(更嚴格的意義上,不知道這兩個手冊的版權規定是否允許我們建立它們的目錄,可能在建立前還要考慮到版權問題。)--自由雨日(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6:49 (UTC)